保理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怎么收费的

2024-05-12

1. 保理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怎么收费的

融资租赁保理是指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措施以及符合承租人的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融资金额根据对应融资租赁合同的应收租金总额确定,利率为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一次性支付保理费为融资金额0.15%,所涉及的承租人以分期付款形式,每月支付等额租金。
一、保理公司融资租赁的特点是什么?
1、承租企业通过“融物”达到“融资”,加快生产设备更新与升级,实现快速发展。
2、承租企业可享受加速折旧计提抵税的优惠政策。
3、盘活承租企业的固定资产,调节现金流。
4、租赁公司可改善财务指标,优化财务结构。
5、认可的融资租赁物种类多,范围广。
6、贷款额度为应收租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80%,最高可至90%;
7、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用款情况合理设计,最长可达3年,经总行同意后融资期限可适当放宽。
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需要哪些资料?
1、租赁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一般基础资料和业务申请书。
2、承租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一般基础资料复印件。
3、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买卖合同、租赁物的、和应收租金所有权证明文件等。
4、回购方的相关资料(如有)。
三、融资租赁保理的好处是什么?
1、承租人范围广:我行接受的应收租金,其承租人可以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学校,也可以是个人;
2、融资期限较长:租赁保理融资期限可长达5年,大型项目可以适当放宽;
3、产品丰富:可叙做无追索权型保理,可提供暗保理业务服务;
4、还款方式灵活:可结合租赁业务实际设定配套的分期还款方式。

保理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怎么收费的

2.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问题有哪些

一、融资租赁保理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鉴于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无论对于银行还是租赁公司,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都是置关重要的。
(1)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民法典,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保留租赁物权
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2)从银行角度看
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设立其他担保
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公司设立其他担保。
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注意审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问题
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设立应收租金监管帐户
以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帐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帐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
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租赁公司与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租赁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具确认回执交租赁公司。
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约定比例融资款承租人向银行分期支付到期租金如果银行和租赁公司约定有追索权,承租人到期未还租金时,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3. 我国有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相关制度吗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5]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我国有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相关制度吗

4.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1、可以,其实这就是银行所说的租赁保理业务。
2、银行作为保理商,根据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3、一般租赁公司在起租时,会与承租人签订应收债权确认,作为保理凭据。

5.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即租赁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6.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可以,包含买卖双向,具体看下文。
(1)租赁公司和客户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后,形成应收租赁款,将其卖给银行,也即银行保理了租赁公司的应收款。——租赁公司都可以做,无需资质要求。
(2)租赁公司买同行业其他租赁公司形成的“应收租赁款”,也即租赁公司保理租赁公司。——需要租赁公司具有投资收益权产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资质,详见租赁公司营业执照。

7. 如何运用租赁 合同项下的银行保理业务?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运用租赁,合同项下的银行保理业务的是: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承租人)。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区别在于,贷款仅取得应收帐款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并非直接取得应收帐款的债权。一、保理融资的基本模式:1、有追索权保理承租人到期未偿还租金时,由融资租赁公司、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向保理商回购保理商未收回的融资款。2、无追索权保理承租人到期未偿还租金时,保理商只能向承租人追偿,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追偿。[大红花][心]【摘要】
如何运用租赁 合同项下的银行保理业务?【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运用租赁,合同项下的银行保理业务的是: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承租人)。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区别在于,贷款仅取得应收帐款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并非直接取得应收帐款的债权。一、保理融资的基本模式:1、有追索权保理承租人到期未偿还租金时,由融资租赁公司、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向保理商回购保理商未收回的融资款。2、无追索权保理承租人到期未偿还租金时,保理商只能向承租人追偿,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追偿。[大红花][心]【回答】
亲: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①公司与销售商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租赁物;②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③公司向银行提出保理融资业务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保理业务协议;④公司向银行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材料,银行根据协议审查应收租金能够办理保理业务的范围和条件;⑤公司与银行办理应收租金转让手续,向承租人发出书面《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并取得回执;⑥银行根据约定的融资比率向公司发放融资款项;⑦承租人按约分期支付租金给银行,公司提供发票,通过银行给承租人;⑧银行收妥利息款后,应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将保理余款支付给公司。[心][大红花]【回答】
亲: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作为保理商,以公司向其转让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金为前提,由银行向公司提供集应收租金的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h金融服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租金的让与,该业务具备租金期限、金额可调的业务特点,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的创新。以上是小编给出的答案。您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对我的服务满意,希望您可以对我的服务进行点赞。祝您生活愉快,万岁顺意。[心][大红花]【回答】
2.融资租赁的经营风险有哪些【提问】
亲: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z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风险如下:(1)产物商场风险。在商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告贷或是出资,只要把资金用于增加设备或进行技能改造,首先应思索用租借设备出产的产物的商场风险,这就需求探问产物的销路、商场占有率和占有才调、产物商场的翻开趋势、消耗结构以及消耗者的心态和消耗才调。若对这些要素探问得不充沛,查询得不详尽,有可以加大商场风险。(2)金融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特征,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事务活动之中。关于出租人来说,z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才调,它直接影响租借公司的运营和生计,因而,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初步,就应该备受注重。(3)技能风险。融资租赁的利益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入行进的技能和设备。在理论运作过程中,技能的行进与否、行进的技能能否老到、老到的技能能否在法律上侵略别人权益等要素,都是发生技能风险的重要原因。严肃时,会因技能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况。其他还包含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4)生意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生意特征,生意方面的风险从定货商洽到试车查验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生意在近代翻开得比拟齐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组织和防备办法,如许诺证付出、运送稳妥、商品查验、商务断定和许诺征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备和抵偿办法,但由于咱们对风险的知道和探问的程度不同,有些办法又具有商业h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要素,这些办法未被悉数选用,使得生意风险仍然存在。[心][心]【回答】
2租赁项目的商务谈判需要技巧吗?【提问】
亲:技巧如下:1、找到商铺的卖点,位置,人流,靠近高档楼盘,租金低,周围的商铺的集群效应等等,总之,一定要找到1个核心卖点和2--3个后备核心卖点。2、根据承租方的具体情况,尽快摸清承租方z看重店铺的什么卖点。比如人流量,就应该在谈判中反复强调人流量将对经营带来的“巨大”的帮助,并以此作为说服承租方投资的突破口。3、既是投资,以万元为单位很正常,假如是成本、费用,那以千元为单位,都是比较“k怖”的数字,应该压缩的。店铺租金有周围店铺的参照标准,一般在谈判中不太好争取一个好价钱,但是建立在“投资”上的转让费,则是不好横向比较的。4、转让费的谈判过程中,一定要力争主动,主动做价格分解、分析,先入为主建立“合理”的概念,在一些设备费中可以把价格做低一点,装修费可以调高(正规的装修公司收费的确高),要让步时候,坚决不谈装修费,适当提高设备的折旧费用,慢慢让步,z后”勉强“成交”。上面四种是出租方特别是转让方z为常用的宣传手段,那我们就要在谈判前找出这些问题的破绽,以压低费用从而签订合同。[心][大红花]【回答】
为什么说租赁经营性风险对租赁当事人双方都有影响?【提问】
亲:租赁经营h风险是在租赁业务中的经营管理因素而可能造成的对当事人经济济效益的影响。主要表现经营h风险对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存在,只是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在出租人方面,上要表现为:(1)在租赁项目选择和资金筹措过程中,没有对市场的供需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比较、优化,对项目的可能h把握不准,贪大求多,盲目扩大信用,致使在预期投资回收期内收不回投资,降低了利润率甚至亏损;(2)由于经营不善造成资金不足,未能按购货合同如期。[心][心]【回答】
1.如何加强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性风险管理?【提问】
亲:一、树立风险意识。这是加强风险管理的前提。风险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是它又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商业经营者,不仅要树立风险意识,而且要把风险意识告s给企业的所有员工,对他们进行风险教育,让他们知道风险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结果及对企业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商业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还没有注重到这方面上来。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在传统体制下,我国的企业只是国家计划的执行者,几乎没有经营自主权,全国“一本帐”,企业活动的主体大都进行“无风险经营”。更确切地讲,是国家越俎代庖,把理应由企业承担的风险包揽下来了。其结果是造成市场效率低,而国家包袱重、财政补贴多等严重的不利后果。同时,也便得企业风险意识极为弱化,以致于在当前激烈竞争的同内国际环境中,众多企业还没有注意到风险对企业生存和以展所产生的影响。2.受产、权关系不明晰,责、权、利不够统一的影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要树立风险意识,必须继续加深对传统体制的改革,尤其是深化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起受风险机制约束的责、权、利相结合的行为机制,实质上就是要求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二、对因市场环境变化而引起的商业风险:主要依靠市场评价来解决。由于因市场经营环境变化而引起的商业风险,主要属于投机h风险或动态风险范畴,同时也是商业风险当中的主要部分,因此,有必要对它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而对其主要管理的手段就是市场评价。1.市场风险调查。它是指首先搜集人口变化、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要求、技术革新、治政法律管理文件、社会文化变动等方面的资料,过去记录的情况;然后预测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并对调查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再根据企业目前的购销活动状况,寻找可能产生的风险过程和环节,以便采取相应的策略。2.市场风险评估。这是指对已调查分析的风险进行定量描述。应主要明确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该事件发生可能产生的收益或造成的损失程度。评估的方法有很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采取数理统计的方法和经验估计的方法,测试风险的可能h、发生期与风险度,从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心][心]【回答】

如何运用租赁 合同项下的银行保理业务?

8.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引导语: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下面是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一)关于法律适用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和当事人协议。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保理立法,只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3、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4、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上述规定虽然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但保理业务涉及的其他内容,比如保理业务承办机构是否须有特定资质要求、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承租人未付租时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及应履行程序、银行按多个租赁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收取融资费的性质、租赁物所有权保留和处理问题等诸多内容,均没有直接法律规范。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应收帐款可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应收帐款出让登记尚无明确规范。
          (二)关于保理业务承办机构 
         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由商业银行直接承办。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除银行做保理商外,还有独立的保理专业公司(注:很多是银行开办的子公司)。对于除银行外的其他机构是否可承做保理业务,是否需要规定开办条件和资质要求,以及行业监管,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三)关于保理业务操作问题 
         1、关于保理合同条款
         保理合同是租赁公司与银行之间确立保理法律关系、规定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法律文件。保理合同应结构清晰,条款明确简洁,概念前后统一,便于操作和锁定有关风险。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合同主体、用语定义、应收租金债权范围和金额、银行发放的融资款(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金额和发放条件、保理期间和保理费用(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用等)、各方陈述与保证、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归还、监管帐户设立、错误支付的处理、银行对租赁公司追索、回购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与变更、法律适用和管辖等。
         2、关于融资款和保理费用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与信贷一样,银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计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费用,以衡量、比较盈利空间或者融资成本。保理业务涉及的支付款项主要有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租赁公司向银行交纳的保理费用(如融资费、保理手续费、逾期支付违约金、追索债权的诉讼和仲裁费用)、回购款等。
         根据不同租赁公司、不同租赁项目、不同银行、不同地区融资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种因素,上述费用项目取舍和金额高低均有不同。各项费用计算是保理业务操作最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租赁公司成本负担和银行盈利空间,因此,无论是何项费用,均应写明费用名称、用语概念定义、计费基础、计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讫、费率等,避免产生理解和操作歧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应明确其计算基础(应收租金债权或租赁成本等)、融资比例或金额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收取的保理费用:不同笔保理业务存在不同收费项目和标准。有的仅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动收取一笔或多笔融资费,有的还要加收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手续费等。
         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应收租金债权存在多个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时的融资款(收购款)余额,保理银行比照同期贷款利率(或上下浮动比例) 按各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分别计取融资费。应注意约定各保理期间起讫、收购款余额计算方法等,避免余额本身、以及与逾期违约金等计算重复。
         在发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时,有的银行再按照逾期天数比照贷款罚息利率向租赁公司收取违约金,应注意明确计费基础。
         银行一般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追索租赁债权的诉讼仲裁等有关费用,应注意费用项目应明确具体,避免“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一切费用”等一揽子兜底条款。
         3、关于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鉴于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无论对于银行还是租赁公司,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都是置关重要的。
         (1)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合同法,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保留租赁物权
         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2)从银行角度看
         ——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设立其他担保。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其他担保。
         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注意审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问题。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设立应收租金监管帐户,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帐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帐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一些解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法。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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