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核心

2024-04-27

1.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核心

法律分析: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核心一般包括以下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流程、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制度;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及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核心

2.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目的是什么?

1.保证国家反洗钱法规政策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确保将洗钱风险控 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3.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拓展资料】一、洗钱的过程?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1.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2.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3.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4.洗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5.洗钱已经变得越来越国际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化。6.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

3.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4.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的内容:
  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流程、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制度;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及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5.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特点包括

法律分析:1、覆盖面广,基本上覆盖了全国所有资金敏感部门和机构,可以监控资金流转过程的大部分关键环节,建立了23个国家部委共同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藉此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同时通过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与情报交流,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追踪。2、具有强制性,与一般公民对可疑行为举报的自由选择不同,我国反洗钱法和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义务主体有强制性要求,漏报或瞒报将面临严厉的刑事或行政处罚。3、具有独立性,监控信息的报送由商业机构总部直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不受地方部门的约束。4、具备综合分析调查能力,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商业机构都开发了功能强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对每天发生的数以亿计的交易进行全面监控和分析,通过数据库联网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查询与综合分析。5、与国际接轨,中国已加入多个国际反洗钱合作组织,形成了情报交流、跨境调查和资金外逃追踪的国际合作网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十四条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特点包括

6. 如何将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落地到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该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例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规定,各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通知要求总公司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支机构应直接报送总公司并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7.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客户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内容包括:
1、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2、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的一种反洗钱的内部制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
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客户

8.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如下:
各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通知要求总公司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支机构应直接报送总公司并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犯罪的中间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国金融机构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建设反洗钱信息系统;独立反洗钱工作职能;加快培育反洗钱专业人才;建立内部反洗钱奖罚制度;健全反洗钱评估制度;编写反洗钱评估手册;完善内部会计记录原则;提高对反洗钱的警惕性等。
我国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不只限于银行,也不限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还包括特定行业的非金融结构,反洗钱范围更为广泛,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一)合法审慎原则 
合法审慎原则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总体原则要求。所有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循高尚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与法规,认真谨慎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如果有正当、合理理由怀疑交易与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有关,应当拒绝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履行报告义务。反洗钱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同样应依法审慎地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二)预防监控原则 
预防监控原则是建立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主要原则。对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来说,只有将法律规定反洗钱的各项义务转化为预防监控制度,才能切实有效地履行反洗钱职责义务。
预防监控原则又可划分为以下具体原则:
一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又称识别客户原则,即在与客户建立交易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应当依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了解和确定客户的身份;
二是保存记录原则,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监测和调查都在交易发生后进行,因此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备后用;
三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原则,发现了大额和可疑交易后,应依法向反洗钱信息中心及时报告,为后续的分析、移送、调查提供信息和线索;
四是内部监控原则,反洗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仅需要设立专门的内设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和人员从事反洗钱工作,而且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关、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还要求每个岗位的职员都要进行培训,提高反洗钱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识别、记录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技能。 
(三)协调配合原则 
协调配合原则是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的指导原则。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大量的涉及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而且涉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反洗钱信息中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还涉及刑事侦查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因此各部门必须明确分工、严格把关,同时又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反洗钱协调机制和严密网络,使洗钱犯罪分子无处逃遁,这就必须遵循协调配合原则。 
(四)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反洗钱工作得以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反洗钱的核心是收集、分析、报告、移送和调查可疑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既可能是犯罪线索,也可能是合法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了既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又能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反洗钱必须履行保密原则。所有承担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的部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其涉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反洗钱信息,都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除了按反洗钱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分析、报告、移送、调查时使用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