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4]43号文件的问题

2024-05-14

1. 根据财税[2014]43号文件的问题

你看看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在营改增前还是后,如果是之后,则要开增值税发.票,之前要开营税。
当合同与国家税收政策发生矛盾时,以税收政策为准。
所以,你上面的问题,关键是找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面供您参考: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根据财税[2014]43号文件的问题

2. 财税[2011]104号2014年是否继续适用

我查到的财税[2011]104号文件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这个规定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这个文件是全文有效的。2014年按照这个执行。

3. 财税[2008]123号文件是否是废除了

没有废除。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财税〔2008〕123号,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税[2008]123号文件是否是废除了

4. 财税2000 42号是否废止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5号)规定,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增值税款的,企业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
  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中冲减本年度累计折旧不通过该科目调整,应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目前该文件已作废,但根据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规定,会计处理方式仍然与财会[2000]5号文件的处理一致。根据财税[2000]49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2)国产设备投资退税退回的是增值税,对所得税的影响主要是调整累计折旧时同时调整了以前年度损益,但对再投资退税没有影响。再投资退税主要需确定利润所属年度和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可参阅本站税务专题栏目文章《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分析》。
  再投资退税的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所退税款实际上是原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基本原则是企业缴纳多少税,税务机关以此为基准计算退税。

5. 财税 2004 153号是否被废止,文件号是多少?

主要是特殊行业和特殊地点
地点主要是老工业基地
行业就是政府鼓励行业:电子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
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
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    财税[2005]17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大连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出现税收征管漏洞,现将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政策的执行口径和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4〕153号文件规定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进行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2004 年7月1日前购置并尚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折旧年限的“现行规定”,是指企业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分行业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三、对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企业可在缩短折旧年限办法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项,不得叠加执行。上述方法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四、企业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内,选择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该比例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部分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该范围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附注说明,不得审批;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财税 2004 153号是否被废止,文件号是多少?

6. 国税函[2010]39号 是否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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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26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

7. 财税2000年42号文失效了吗

法律分析:目前该文件已作废,但根据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规定,会计处理方式仍然与财会[2000]5号文件的处理一致。根据财税[2000]49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财税2000年42号文失效了吗

8. 财税2004年203号是否废止

您好,亲亲,很高兴为您服务,财税2004年203号没有废止。 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  1.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  2.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  3.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  4.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  5.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  6.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  7.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 8.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  9.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  10.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  11.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  12.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  13.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摘要】
财税2004年203号是否废止【提问】
您好,亲亲,很高兴为您服务,财税2004年203号没有废止。 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  1.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  2.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  3.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  4.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  5.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  6.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  7.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 8.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  9.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  10.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  11.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  12.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  13.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回答】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  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回答】
第三条营业税还适用吗,谢谢【提问】
您好,亲亲,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从此营业税将永久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后,全部行业都征收增值税了,没有营业税的项目。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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