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抽查核实了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2024-05-16

1. 如何抽查核实了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通过开展抽查核实工作,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因抽查核实发现存在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数十名拟提拔厅局级和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湖北省通过抽查核实,将6名发现有问题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
    根据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将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断加大抽查核实工作力度。通过抽查核实,凡发现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坚决维护报告制度的权威性和报告纪律的严肃性,切实发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在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

如何抽查核实了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2.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是核实上一年度的吗

所有年度的。

 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的工作。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如果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将进行进一步核实。抽查核实后,对抽查核实结果与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内容一致的,予以归档;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3.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会查个人银行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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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怎么办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5.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会查个人银行记录吗

会查的。抽查“家底”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房产、收入等有关个人事项启动核查,不仅是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工作要求,为那些心怀不轨敲响了警钟,对干部选任,特别是对拟提拔考察的对象和巡视工作提供了依据。
让那些心存侥幸的干部不敢用假信息来欺瞒组织和群众,是有效防止贪腐腐化的有效具体举措,还要求我们的干部一定要遵守法纪,增强戒惧意识,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败的侵蚀,要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抽查和核查工作“自证清白”,做到“干净”做官、做人。

扩展资料:
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的工作。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如果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将进行进一步核实。
抽查核实后,对抽查核实结果与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内容一致的,予以归档;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
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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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怎么办?

如果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将进行进一步核实。到有关单位查阅、复印载有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相关的信息材料;
与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个别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与领导干部的亲属、同事等关系比较密切或者可能知情的人进行谈话,了解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情况,或者群众的反映,到有关房屋所在地、配有子女投资企业所在地等进行走访察看。

7. 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8.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

一些干部对本人个人资产隐瞒率相对较高。究其原因,有些人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有些人总想游离在组织管理之外,觉得投资几支股票是个人的事,“没必要”申报;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不报不一定能被查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领导干部瞒报个人事项,绝不是“小节”,而是不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表现,是必须严加追究的政治失信失德行为。

综合分析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漏报瞒报情况,主要涉及房产、股票基金、家人投资企业等,典型问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