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规定

2024-05-13

1.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规定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规定的内容的问题解答:参保登记、确定缴费费率、申报缴费、缴费核定是征缴工伤保险的基本程序。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程序申请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理登记后,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2.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一、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
二、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填报本单位的行业类别。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填报的行业类别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3.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和变更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4.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有关手续和资料,向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5.如何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按参保登记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依据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规定

2.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制度

可以根据 工伤保险 待遇审核制度的内容解答如下:1、 工伤 中体现的费用主要是由 社保 基金和单位共同支付。《 社会保险法 》中有具体规定。 一般在递交审核申请后,60天内下发。   2、社保基金支付 工伤待遇 审核需要递交有:工伤及 职业病 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劳动能力鉴定 书一份或医疗终结鉴定表一份;医疗发票、住院总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转入账户; 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   3、单位支付的 工资 按月支付,如有 伤残 者,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时协商支付。   4、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   (二)五级、 六级伤残 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制度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一般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属于工伤);

二、工伤鉴定结论书(确定工伤等级);
三、工伤职工的工资水平及统筹地区的工资水平;
四、工伤职工的生命年龄;
五、工伤职工的从业选择(是否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重点是五、六级工伤职工);
六、死亡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情况。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制度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4.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处理流程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人力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不同。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例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份人格权纠纷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份 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 规定 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后者属于 社会保险 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 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纠纷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是劳动争议案件; 2、法律适用不同。前者由民法(部门法)调整,后者由劳动法(部门法)调整;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之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已参加工伤保险)之间的法律关系。 4、适用过错原则不同。前者适用过错原则,受害职工有过错的,可按混合过错减轻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责任。后者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是工伤事故,就适用无过错原则,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保险待遇赔偿。 5、赔偿项目与标准不同。前者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后者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伤者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 工资 、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前者 赔偿标准 高于后者,且赔偿标准参照的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后者主要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 6、向法院起诉是否适用前置程序不同。前者一般不存在前置程序。后者,法院受理用人单位与受害职工之间保险待遇纠纷,是按 劳动争议处理 ,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受害职工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则按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 予以处理。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关系: 源于同一工伤事故,受害职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关系如何?已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 在有关方面的解决上主要还是看法律的具体规定和事件的具体情节,当然法院的判定操作也是占有很大比例的一件事。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例是什么?

6.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例是什么

_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份人格权纠纷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前者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典、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后者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的调整。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纠纷的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是劳动争议案件;2、法律适用不同。前者由民法(部门法)调整,后者由劳动法(部门法)调整;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之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已参加工伤保险)之间的法律关系。4、适用过错原则不同。前者适用过错原则,受害职工有过错的,可按混合过错减轻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责任。后者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是工伤事故,就适用无过错原则,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保险待遇赔偿。5、赔偿项目与标准不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_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7. 工伤保险案例

合理。上下班途中改变路线发生事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和法院是支持工伤赔偿的。
如果企业想要减少自身的费用应该:
   一:工伤的重复赔偿问题: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须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二:工伤待遇协议赔偿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工伤认定错误的处理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经审查核实发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工伤保险案例

8. 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审核有什么规定

工伤认定后,那么员工就可以享受工伤期间停工留薪的待遇,即由单位按月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工资水平保持原工资福利不变其他工伤待遇需要在工伤待遇审核之后享受
员工需要根据工伤流程进行处理:
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
4、待遇审核,员工或者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下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
5、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