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2024-05-13

1.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法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而境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至少要符合证券交易相关的锁定期的规定,通常最短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最长为36个月。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非上市公司通常设置在3~8年。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2.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法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而境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至少要符合证券交易相关的锁定期的规定,通常最短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最长为36个月。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非上市公司通常设置在3~8年。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3. 股权激励锁定期有多久时间

法律分析:股权激励的锁定期是由企业制定的,一般会在1年到3年之间。在股权激励的锁定期内不能进行转让、出售激励股权、担保或偿还债务。锁定期的目的是防止激励对象为了短期套利而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文》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股权激励锁定期有多久时间

4. 股权激励期限指什么

股权激励日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一般是:
 
 一、有效期,
 
 有效期是指员工可以行使股权所赋予的权利的期间,超过这一期限就不再享有这种特权,实务上公司倾向于3~6年的有效期。
 
 通常在设计股权激励时会附加一些限制条件,以防止短期行为的发生,如:
 
 1、员工行权套现的最短期限不得低于1年。
 
 2、股权的行权数量在有效期内必须匀速进行或加速进行。
 
 3、每次行权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后才能进行。
 
 二、授予日,
 
 授予行为发生的日期被称为授予日,一般会在员工受聘、升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时进行,通常需要明确:
 
 1、股权激励的宗旨,即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总体目的。
 
 2、股权激励范围,即哪些员工将有资格成为激励计划的受益人。
 
 3、股权激励额度,即计划赋予每位激励对象多少股权。
 
 三、等待期,
 
 为了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激励对象获授权股后不能立即行权,而是需要等待一段时间,直至可行权日才能行权的权利,因此“等待期”又称为“行权限制器”,这段时间通常为1~3年。
 
 如:激励对象获授的股权在满足行权条件时,分3年逐步获得行权权利,这3年获得行权权利的股权分别为获授股权总数的40%、30%、30%,且等待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
 
 四、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是指获授人可以行权的日期,行权后激励对象即可获得收益。换句话说,等待期满次日起至股权有效期满之日止的期间就是行权期。选择可行权日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以授权日为基准,如授权日后1年。
 
 2、以工龄为基准,如员工为公司服务满3年后,即可获得股权且立即可以行权。
 
 3、以特殊日期为可行权日,如公司成立周年纪念日。
 
 4、以绩效指标的实现为标准
 
 5、综合标准,如员工工作满2年,部门业绩达到预期基准等。
 
 五、窗口期,
 
 通常公司高管行权的时机限定在一个时间段内,而其余人员不受此限制。
 
 如:某公司每年在上下班年各设立一个行权窗口期,第1个窗口期为4月20~30日,第2个窗口期为10月20~31日。
 
 六、禁售期,
 
 激励对象持有股票(股份)的流通会收到限制,期满后才能自由的出售或转让,这个时间就是禁售期,大多在半年到3年之间。
 
 如: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可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 股权激励周期是多久

一个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称为一个周期,大周期一般含激励方案制定、授予、等待、行权、禁售和解锁等时间节点。
 
 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在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时,既要考虑股权激励能够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要确保员工的激励回报。
 
 通常,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涉及以下时间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等。
 
 1.有效期,是指从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励股票的股份行权或解锁完毕的整个期间。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1)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 10年。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通常设置在3~8年。
 
 (2)企业战略的阶段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设置应当与企业阶段性项目或者阶段性目标完成所需要的时间相一致。如果股权激励的期限短于企业阶段性战略目标计划的期限,那么企业就不得不在未完成阶段性战略目标的情况下进行激励对象的行权,这会不利于战略性目标的实现。
 
 (3)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设置应当不超过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以避免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期限已满,而仍处于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的情形。
 
 2.授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的日期,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履行激励计划的时点。在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期、失效期时,一般是以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生效日为起算点。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授权益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3.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股票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一系列事前约定的约束条件,才可以实际获得对激励股份或者激励股票的完全处分权。
 
 股权激励的等待期有以下三种设计方法:
 
 (1)一次性等待期限,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一次性等待期满后,可以行使全部权利,那么就是一次性等待期限。这种等待期的激励效果比较显著,适合特别希望在既定时间内改善业绩的公司。
 
 (2)分次等待期限,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分批行权、分次获得激励股票的完全处分权,那么就是分次等待期限。由于分次等待期限设置能长期绑定激励对象且能有效避免激励对象的短期获利行为,因此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应用较多。分次等待期限合分次行权的数量可以是不均衡的,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定。
 
 (3)业绩等待期,
 
 业绩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只有在有效期内完成了特定的业绩目标,才可以行权。即依据特定的业绩目标如特定的收入、利润指标等是否实现来确定等待期是否期满。在此种情况下等待期的长短是不确定的。这种等待期设计一般是在公司的业绩和发展前景遇到困难时使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于股权激励等待期有如下规定:
 
 ①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②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③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4.行权期,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满次日起至有效期满当日止可以行权的期间,非上市公司行权期的确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行权期。上市公司的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激励对象获得股权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予以注册备案,如果激励对象不能在一段时间集中行权,则会导致办理工商股权登记特别烦琐,公司可以在可行权日期内专门设立一段时间为每年的行权窗口期。
 
 5.限售期,是指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该激励股票,不得转让、出售。限售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激励对象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抛售激励股票的短期套利行为。

股权激励周期是多久

6. 上市之前股权激励计划制定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您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尽量不要选择期权方式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
(2)股权激励要跟企业内部考核机制配套实施,保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议事规则等各项制度方面都要有相关保障措施保证股权激励的落实。
(3)用于激励的股权比例不能过大,不能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
(4)不正规的股权激励计划容易导致股权不清晰而成为IPO的实质性障碍,因此尽量避免采用信托、代持等方式;
(5)以增资方式获得股权的股权激励方式应该注意,增资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6)加上股权激励的人数改制时股东总数不得高于200人,不要全员持股
(7)股权激励实施中须注意相关税务问题
(8)对于企业自身已经设立股权激励机制的,需要按照上市的要求进行规范
(9)设立高管持股,需要考虑以下风险。
拟上市企业如果上市前进行了股权激励,且股权实际过户给高管个人,则可能会产生以下问题与风险,需予以关注。
1)辞职、离职或辞退情况对于股权如何处理;
2)高管成为股东后难以管理;
3)难以起到长效激励的作用;
4)新加盟的高管或公司引进高管的激励股权来源问题;
5)终止原承诺造成高管对公司或大股东的产生不信任和怀疑;
6)终止后的补偿方案如果不能使得高管满意,则新的方案容易引发内部心理上的对抗,影响工作积极性;
7)死亡/离婚或刑事处理,能否继承。
(10)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最好在上市之前就完成
(11)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该合理测算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
(12)在申报前6个月,尽量不要再股权调整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 建立有效股权激励计划前应注意什么

尽量不要选择期权方式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
由于期权激励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结构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待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从而导致公司在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易确定。

股权激励要跟企业内部考核机制配套实施,保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议事规则等各项制度方面都要有相关保障措施保证股权激励的落实

股权激励并不能等同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它是需要一套严格的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做支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绩效考核是一个繁杂的工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断构建和完善,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能取代的。股权激励只能作为这些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协同发挥作用。

用于激励的股权比例不能过大,不能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

激励股总数占股份总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股本规模越大的公司,该比例可以更小;过多则有法律风险,同时也会损害股东利益。需要给予激励股的人数,如果只有1人,一般不能超过股份总额8-10%;如果多人,则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可占不低于激励股总数30%,即股权激励总额为15%时,一把手为5%左右。至于为什么需要限制股权激励比例,这既有国家法律上规定,也有预防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因为一旦上市变为公众公司,其创始股东、主要大股东必将持续迎来股权稀释的过程。以美国的上市公司经验来看,创始股东、主要股东,比例不少都低于5%,股权相当分散,如果股权激励比例过大,很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权转移,出现内部人控制等一系列问题。

不正规的股权激励计划容易导致股权不清晰而成为IPO的实质性障碍,因此尽量避免采用信托、代持等方式

代理持股是指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本但以其他人(或投资公司)名义登记为股东的行为。我国采用的实名登记制,对于代持股一般认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不承认其股东身份。公司存在代持股东,很可能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公司具有潜在的权属纠纷,这样的企业是不会被批准上市的。

虚拟持股是指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向投资人签发股权证明但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由于未经过工商登记,投资人与企业之间可能是股权关系也可能是债权关系,一旦投资人与企业或股东发生分歧,纠纷随之而起,这一定会成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严重障碍。

基于信托持股证监会不认可和股权稳定的考虑,如果已经采用了信托持股的方式的拟上市公司的具体规范措施为,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协议,终止了信托计划,并按照法律进行清算,由信托公司将公司股权一一转让给实际收益人,过户到自然人名下。最终由受让股权的众多股东作为发起人成立股份公司并上市。由于公司股权极度分散,可能会引起未来经营的不稳定性,因此公司一些重要的高管,主动向证监会做出承诺,锁定三年,并且签订了管理层持股协议(管理层持股协议最终在上市之前终止)。

以增资方式获得股权的股权激励方式应该注意,增资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增资价格一般原则是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但增资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要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没有锁定期的,立即计入费用;同时对于增资价格的合理性应当予以关注,并作出解释;对于与同期引入的外部战略投资者入股价格之间的差异是证监会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加上股权激励的人数改制时股东总数不得高于200人,不要全员持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不得高于200人,且发起人股份在股份公司设立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上市也还有相关的限售规定。公司首先应该控制股权激励人员总数,并不能将股权激励弄成当成员工福利,利益均沾,同时也应该对入股员工说明利弊,不能让激励对象只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防止在上市前(禁售期内)出现激励对象要退股等股权纠纷情况,股权激励并不是使员工获得股权就了事,它是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体系。获得股权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激励对象不断完成绩效指标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数量的股权。

此外,股权激励是长期激励,对被激励对象而言具有收益不确定性的特点,如果企业主不诚信,员工就不会相信企业主真的在搞股权激励,不但不能激励,反而适得其反。全员持股的方式同时还会形成一种“非法集资”的嫌疑。

建立有效股权激励计划前应注意什么

8. 股权激励有效期怎么设定比较好?

个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称为一个周期,大周期一般含激励方案制定、授予、等待、行权、禁售和解锁等时间节点。
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在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时,既要考虑股权激励能够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要确保员工的激励回报。
至于股权激励有效期怎么设定,最好问问专业人士,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北京的于庆钧律师团队,都是股权激励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做股权激励的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