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六大亮点

2024-04-27

1.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六大亮点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六、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六大亮点

2.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六大亮点

修改后凸显的六大亮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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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伤保险特点

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工伤保险有以下特点:  (1)具有强制性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一样,是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就业者必须参加;    (2)属于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国家举办工伤保险,目的是为劳动者谋福利,提供所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服务,均不以盈利为目的;  (3)具有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者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是指工伤保险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保证一个人、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的需要。以上就是工伤保险特点问题的答案

工伤保险特点

4. 工伤保险的特点你知道吗

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5. 工伤保险有何优势

一、工伤保险强制性最强。工伤保险制度是政府推行的具有强制性、福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运行的人身伤害险种截然不同。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全员、足额的替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建筑、化工等高危行业。
二、工伤保险保障性最强。工伤保险树立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服务宗旨。它又是各级政府补贴的保险。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出现基金超支时,先由统筹地区调剂,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支付。所以说它的保障性最强。
三、工伤保险待遇最优。这项保险缴费少、回报高。按现行二类企业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月交13元,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所需的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全部按规定予以报销,上不封顶。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还要享受补助金和津贴等待遇。1-4级伤残的,一是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以参保时缴费基数为准);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由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一直供养到寿终或者职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之日。职工受伤较轻属于5-10级的也应享受相应的补助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每人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现行标准为2159元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收入的20倍。此外还要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配偶和老人一直供养到寿终。子女供养到18周岁。通过这几笔帐就可以算出工伤保险非常高的回报率和优越性。
四、工伤保险给付条件最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工龄条件限制。当月参加工作,当月参保,当月发生工伤事故当月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保险化解纠纷的效果最佳。企业一旦发生重大工伤,往往会出现伤者及其家属情绪激动,劳资矛盾突现的情况。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就可以由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来承担。这样做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企业和雇主从工伤赔偿纠纷中解脱出来。即保障了职工工伤权益,又分散了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工伤保险有何优势

6. 工伤保险重视工伤事故

可以明确的说,没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工伤保险属于社会统筹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严重威胁广大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工伤职工工作、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关系到社会稳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建立工伤保险制度,通过基金的互济功能,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活动。为了推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编辑整理了这套宣传提纲,供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学习。法未禁就是允许,因此可以肯定的说,社保方的行为是违法的,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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