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港政策对海南的影响

2024-05-13

1. 自贸港政策对海南的影响

法律分析:自贸港政策对海南的影响:促进了海南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海南自贸的发展;促进海南经济的发展;完全受中央监管支持、发展自贸行业阻力小;促进了海南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促进了海南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国家在2021年6月10日正式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了立法引领和法律保障。让海南自贸港的管理更规范,发展更科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自贸港政策对海南的影响

2. 自贸港政策对海南的影响

法律分析:自贸港政策对海南的影响:促进了海南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海南自贸的发展;促进海南经济的发展;完全受中央监管支持、发展自贸行业阻力小;促进了海南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促进了海南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国家在2021年6月10日正式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了立法引领和法律保障。让海南自贸港的管理更规范,发展更科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3. 海南自贸港的劣势有哪些

你好海南自贸港三大优势:1.海南自贸港可以全球试点。海南是我们国家新增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地区。设立了海南自贸港后,也就意味着海南整个岛屿都可以完全不受任何限制地去发展各种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与内地相比没有区域限制。
2、目前来说,海南自由贸易港已经采取零关税和一线自由化,也就意味着将有大部分的国外产品在海南都是免征关税的,于是就可以让海南省的跨境电商产品种类更多,价格更低,数量更大,对我们内地的游客来说吸引力都非常大,能够让我们国内的许多人没买到物美价廉的国外商品时,很能够吸引国外的资本入驻海南。
3、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的是比内地更加自由和便利的贸易政策,它可以形成一个连接国内外自成体系的市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市场里的外贸人,可以实现充分的贸易自由,人员出入境以及运输等工作都能够获得十分的便利。
三大劣势:工资低,物价高,人才流失。
希望能帮到您,谢谢【摘要】
海南自贸港的劣势有哪些【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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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海南自贸港三大优势:1.海南自贸港可以全球试点。海南是我们国家新增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地区。设立了海南自贸港后,也就意味着海南整个岛屿都可以完全不受任何限制地去发展各种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与内地相比没有区域限制。
2、目前来说,海南自由贸易港已经采取零关税和一线自由化,也就意味着将有大部分的国外产品在海南都是免征关税的,于是就可以让海南省的跨境电商产品种类更多,价格更低,数量更大,对我们内地的游客来说吸引力都非常大,能够让我们国内的许多人没买到物美价廉的国外商品时,很能够吸引国外的资本入驻海南。
3、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的是比内地更加自由和便利的贸易政策,它可以形成一个连接国内外自成体系的市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市场里的外贸人,可以实现充分的贸易自由,人员出入境以及运输等工作都能够获得十分的便利。
三大劣势:工资低,物价高,人才流失。
希望能帮到您,谢谢【回答】

海南自贸港的劣势有哪些

4. 海南自贸港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中提到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为在海南省全职工作的人才。“银发精英”汇聚计划所引进的退休返聘人才可以参与认定。年龄一般应当在60周岁以下。A类人才可以放宽至70周岁;B、C类人才可以放宽至65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等。海南自贸港政策——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1、认定范围与条件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为在海南省全职工作的人才。“银发精英”汇聚计划所引进的退休返聘人才可以参与认定。
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为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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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年龄一般应当在60周岁以下。A类人才可以放宽至70周岁;B、C类人才可以放宽至65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拓展资料:认定权限与程序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发布具有认定权限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等单位名单,并动态调整。
法律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第一条_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检验、登记、营运等活动的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海运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5. 海南自贸港的政策内容

2020年海南自贸港的政策内容有以下几个,分别是:1、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率相应降低;2、需要进行鼓励的企业实施百分之十五的企业所得税率;3、发展创新教育,建设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4、实施更为便利的入境免签政策等。海南自贸港的政策内容可以很好的推动海南省的进一步发展和建设。
一、广州本科生落户政策
2019年1月11日下午,广州市发改委联合广州市人社局、市来穗人员局及市公安局共同发布了广州市新一轮迁入户政策体系。
新的户籍政策显示,广州放宽了引进人才入户的年龄限制,学士、硕士和博士分别从35、40、45周岁调整到40、45、50周岁。
按照广州市政府官网题为《广州新一轮迁入户政策即将启动进一步推动城市融合发展》的通稿,新一轮入户政策具有几大特点:
一是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户口迁入广州市的前置条件;
二是就引进人才入户条件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
除了媒体广为报道的放宽引进人才入户的年龄限制外,还对普通高校应届生落户流程进行了简化,制定“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
明确具体条件,为创新创业人才、产业急需人才开辟入户渠道;对于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开放个人申报渠道,实现审批服务便民化。
所以在以后的时间里,如果你想要落户广州,只要你的年龄没有超过40岁即可,当然,如果你的学历更高,年龄的限制条件就会越松。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信息内容有哪些
一,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和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贷、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区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明确各镇、各部门管理职责及范围,有序组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法合规,简便高效;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节约集约,一户一宅;统一风貌,凸显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多规合一”工作为抓手,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整治建设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依据。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鼓励推广使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琼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筑图集汇编》等标准图集方案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应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一般不得大于70%,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16米以内。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海南自贸港的政策内容

6. 海南自贸港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中提到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为在海南省全职工作的人才厅弊。“银发精英”汇聚计划所引进的退休返聘人才可以参与认定。年龄一般应当在60周岁以下。A类人才可以放宽至70周岁;B、C类人才可以放宽至65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等。
认定范围与条件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为在海南省全职工作的人才。“银发精英”汇聚计划所引进的退休返聘人才可以参与认定。
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为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另行规定。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年龄一般应当在60周岁以下。A类燃伏手人才可以皮嫌放宽至70周岁;B、C类人才可以放宽至65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发布具有认定权限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等单位名单,并动态调整。

7. 海南自贸港关税政策的特点是什么?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其中规定,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对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总体方案》各项制度设计,以法治的形式固定下来。笔者结合《总体方案》有关内容,对自贸港法涉税规定进行简要分析。      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有哪些特殊性      税收制度在自贸港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从新加坡、迪拜、香港等国际成功自贸港典范的经验来看,税收制度均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些自贸港的税收制度相对于其他地区,都具有“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特殊性。鉴于此,自贸港法总则部分第四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这意味着,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三大保障之一。      那么,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有哪些特殊性?      首先,特殊性体现在“零关税”。根据《总体方案》设计,在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在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内地之间设立“二线”,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政策,在2025年前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自贸港法对于落实“零关税”要求的安排,也是按照封关前后予以区别对待: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进入海南自贸港免征进口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后,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对目录之内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对目录之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其次,特殊性体现在“低税率”。根据《总体方案》设计,“低税率”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即对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总体方案》发布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先行落实了“双15%税负上限”政策,即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鉴于这两个所得税的前期优惠政策已经实施并且在全岛封关运作后还将进一步深化调整,自贸港法对此问题采用了稳妥周全的表述:“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至于“符合条件”是指哪些情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哪个机关有权作出规定,自贸港法均未明确,笔者认为,可以视情况由国务院或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决定。      最后,特殊性体现在“简税制”。“简税制”是特殊税收制度的重中之重。纵观世界其他自贸港,税种结构普遍非常简单。我国现有18个税种,已有12个税种实现了狭义上的立法,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显而易见,如此复杂的税制结构与海南自贸港的定位和要求是不匹配的,必须大力简化。但是,根据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应由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如果要在海南自贸港实行迥异于内地的简化税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因此,自贸港法规定:“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这里将流转环节的四税一费简并为零售环节销售税,减少了3个税种。对于其他税种如何进一步简化,可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具体阶段和情况,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研究落实。      海南自贸港与内地的特殊关系      关于海南自贸港与内地的关系,《总体方案》的表述是“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这种特殊区域对于两地流转税制的影响如何?全岛封关运作后,内地实行道道征收、进销抵扣的增值税制度,海南自贸港实行终端零售环节的销售税制度,货物如果在内地和海南自贸港之间销售和进出,税制差异如何处理?      《总体方案》对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制度设计是“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的制度设计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也就是说,原则上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按照进口对待,而从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却不按照出口对待。对于前者,比较容易理解,基于“一线放开”的原因,境外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免征进口环节税收,那么在从海南自贸港进入“二线”时必须管住,照章征收相关进口环节税,否则将形成政策漏洞。但对于后者,如何理解“国内流通规定”?从通常意义上讲,“国内流通规定”指的是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流转,比如从广东到上海的流通。如果是这种安排,那么内地到海南自贸港的货物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但是,货物到了实行销售税制度的海南自贸港之后,没有了进项抵扣制度,导致形成的留抵税额无法消化,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影响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从内地采购货物的交易。      关于该问题,自贸港法的规定是“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及“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前者与《总体方案》的规定基本上一致,后者则是对《总体方案》的进一步细化。从税制原理上看,后者是基于税收中性原则,让内地货物以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价格进入海南自贸港市场,避免税制差异对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形成干扰。但从具体落实上看,操作难度较大。首要问题是“谁来退还”?如果由内地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退还,就相当于将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视为“出口”对待,海关部门要介入监管。如果由海南自贸港采购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退还,则形成“税由内地征、但由海南退”的局面,财政收入本不宽裕的海南自贸港,如何解决退税资金来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些将留给“国务院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将对海南自贸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      海南自贸港实行“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特殊税收制度之后,对于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可能有所影响。对此,自贸港法作了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根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也就是说,中央财政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财政支持,但海南自贸港也要想办法自给自足,比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设立建设投资基金,等等。

海南自贸港关税政策的特点是什么?

8. 海南自贸港的关税政策有哪些特点?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其中规定,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对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总体方案》各项制度设计,以法治的形式固定下来。笔者结合《总体方案》有关内容,对自贸港法涉税规定进行简要分析。      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有哪些特殊性      税收制度在自贸港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从新加坡、迪拜、香港等国际成功自贸港典范的经验来看,税收制度均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些自贸港的税收制度相对于其他地区,都具有“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特殊性。鉴于此,自贸港法总则部分第四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这意味着,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三大保障之一。      那么,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有哪些特殊性?      首先,特殊性体现在“零关税”。根据《总体方案》设计,在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在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内地之间设立“二线”,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政策,在2025年前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自贸港法对于落实“零关税”要求的安排,也是按照封关前后予以区别对待: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进入海南自贸港免征进口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后,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对目录之内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对目录之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其次,特殊性体现在“低税率”。根据《总体方案》设计,“低税率”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即对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总体方案》发布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先行落实了“双15%税负上限”政策,即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鉴于这两个所得税的前期优惠政策已经实施并且在全岛封关运作后还将进一步深化调整,自贸港法对此问题采用了稳妥周全的表述:“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至于“符合条件”是指哪些情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哪个机关有权作出规定,自贸港法均未明确,笔者认为,可以视情况由国务院或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决定。      最后,特殊性体现在“简税制”。“简税制”是特殊税收制度的重中之重。纵观世界其他自贸港,税种结构普遍非常简单。我国现有18个税种,已有12个税种实现了狭义上的立法,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显而易见,如此复杂的税制结构与海南自贸港的定位和要求是不匹配的,必须大力简化。但是,根据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应由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如果要在海南自贸港实行迥异于内地的简化税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因此,自贸港法规定:“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这里将流转环节的四税一费简并为零售环节销售税,减少了3个税种。对于其他税种如何进一步简化,可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具体阶段和情况,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研究落实。      海南自贸港与内地的特殊关系      关于海南自贸港与内地的关系,《总体方案》的表述是“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这种特殊区域对于两地流转税制的影响如何?全岛封关运作后,内地实行道道征收、进销抵扣的增值税制度,海南自贸港实行终端零售环节的销售税制度,货物如果在内地和海南自贸港之间销售和进出,税制差异如何处理?      《总体方案》对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制度设计是“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的制度设计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也就是说,原则上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按照进口对待,而从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却不按照出口对待。对于前者,比较容易理解,基于“一线放开”的原因,境外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免征进口环节税收,那么在从海南自贸港进入“二线”时必须管住,照章征收相关进口环节税,否则将形成政策漏洞。但对于后者,如何理解“国内流通规定”?从通常意义上讲,“国内流通规定”指的是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流转,比如从广东到上海的流通。如果是这种安排,那么内地到海南自贸港的货物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但是,货物到了实行销售税制度的海南自贸港之后,没有了进项抵扣制度,导致形成的留抵税额无法消化,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影响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从内地采购货物的交易。      关于该问题,自贸港法的规定是“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及“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前者与《总体方案》的规定基本上一致,后者则是对《总体方案》的进一步细化。从税制原理上看,后者是基于税收中性原则,让内地货物以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价格进入海南自贸港市场,避免税制差异对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形成干扰。但从具体落实上看,操作难度较大。首要问题是“谁来退还”?如果由内地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退还,就相当于将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视为“出口”对待,海关部门要介入监管。如果由海南自贸港采购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退还,则形成“税由内地征、但由海南退”的局面,财政收入本不宽裕的海南自贸港,如何解决退税资金来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些将留给“国务院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将对海南自贸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      海南自贸港实行“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特殊税收制度之后,对于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可能有所影响。对此,自贸港法作了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根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也就是说,中央财政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财政支持,但海南自贸港也要想办法自给自足,比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设立建设投资基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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