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取得的发票可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024-05-13

1. 跨年取得的发票可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一般来说,企业发bai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2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3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真的到了2013年才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3年真的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3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有人可能会问,税法跨年度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目前,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该规定,如果2013年发现2012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3年汇算清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跨年取得的发票可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 滞后取得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解析:
一、必须要有有效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
二、有效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最迟下一年度5月31日之前)。  在34号公告出台前,期间费用、暂估成本是必须在当年底就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才能列支还是在下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就可在税前列支,各地执行不一。这是总局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三、有效凭证包括发票、财政专用收据、法院判决书等。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会遇到困难:总局强调的是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有效凭证,该怎么处理?
如某企业2015年发生了一笔费用100万元,截止2016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2016年5月底企业在对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笔费用做了纳税调增处理。2016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100万发票,那么这1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根据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上述100万元应追溯调整至2015年,申请退或抵税100*25%=25万元。该方案的优点是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论,缺点是退抵税程序稍复杂。

3. 跨年取得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问:开具日期为2014年11月份的发票,甲企业到2015年1月中旬才收到。甲企业目前正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这张发票能在税前扣除吗?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所载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2014年度的费用,如果属于2014年度费用,会计上应确认为2014年度费用,同时作为2014年度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跨年取得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4. 有关企业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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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跨年取得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跨年度取得发  票,必须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次年5月31日),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上年度成本费用的发  票,均可在上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跨年取得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6. 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取得普通发票,怎样计税

个人借款收到的利息需要开发票的,其增值税税率为3%,另外附加税费三项合计为增值税税款的12%,还有需要缴纳个税,税率为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银行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利息未取得发票入账,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作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7. 支付利息并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下一年度税前扣除吗

支付利息并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  票,必须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支付利息并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下一年度税前扣除吗

8. 关于利息收据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是的,如果没有发票只能调增。这个和是否自有资金无关,从事的金融业务属于营业税范围,关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总曾经下文明确,如果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合法有效凭证只能指发票。
具体参见“税务发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也包括享受减免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经济业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