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拆迁补偿

2024-05-14

1. 遂宁拆迁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遂宁拆迁补偿

2. 遂宁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遂宁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5〕28号批准同意征收一批集体土地,作为遂宁市安居区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关于遂宁市安居区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青苗补偿费
  本次用地涉及小春作物补偿为0.948万元/公顷。
  3、农房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农房及其他附着物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村委会及所有者实地进行测量、清点,并经双方认同为准。农房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文件执行。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补偿费由社负责支付给所有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将94名失地的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48名)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安居区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失地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已落实,主要通过政府、集体和个人等途径解决,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争议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送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组织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3月31日

3. 遂宁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遂宁拆迁补偿

4. 2022年遂宁马田村棚户改造项目什么时候复工

你好亲,现在为你解答问题,2022年遂宁马田村棚户改造项目会在五月份正式复工的呢,我的回答希望你能采纳。【摘要】
2022年遂宁马田村棚户改造项目什么时候复工【提问】
你好亲,现在为你解答问题,2022年遂宁马田村棚户改造项目会在五月份正式复工的呢,我的回答希望你能采纳。【回答】
具体什么原因停工的呢?【提问】
请问一下5月份复工是有什么文件可查呢【提问】
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导致停工的呢【回答】
暂时是没有公开文件可查询的,请你谅解。【回答】
那5月份复工的条件是什么呢,资金会到位还是……【提问】
关于这个复工条件下,五月份是可以解决的问题,拥有一个温暖舒适的家,是所有市民心中的渴望。这个是百姓的渴望,相关部门也不会因此影响到复工工作的【回答】
你这个回答没有依据呀【提问】
你好亲,相关政府部门会议上我们这边是有记录的呢【回答】
什么时候的会议呢【提问】
你好亲,会议是在2月27号的时候开的讨论会议的,这个公示信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决定的呢【回答】
会在政府网公示出来吗【提问】
这个会的,需要下次决定会议上发布的呢【回答】

5. 遂宁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1、征收补偿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遂宁拆迁房屋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