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到期后,怎么申请延长经营期限,领导说先去商务局。

2024-05-14

1. 我们是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到期后,怎么申请延长经营期限,领导说先去商务局。

1.企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投资者关于延长经营期限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4.企业投资者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受理机关,无外乎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厅,再到商务部

我们是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到期后,怎么申请延长经营期限,领导说先去商务局。

2. 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3)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

(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 外资企业(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已经过期两个月,工商局说不可以延期,有人知道怎么办理延期吗

1.企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投资者关于延长经营期限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4.企业投资者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受理机关,无外乎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厅,再到商务部

外资企业(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已经过期两个月,工商局说不可以延期,有人知道怎么办理延期吗

4. 工商注册: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到了怎么办?

对于外资企业很多人都有所耳闻,知道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但是对于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很多人都表示不清楚,也就不明白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要到了该怎么办呢?那么今天,曼德企服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相关知识。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报送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并不都是一样的,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期限也就不同。那么如果外资企业经营期快满了怎么办呢?这时候企业就可以选择延长经营期限或者企业终止。若是外资企业经营期满决定要延长经营期限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是企业选择终止,那么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但是在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还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以上就是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外资企业清算的消息,请戳:外资企业清算流程。企业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马上注册公司,开启你的老板生涯!如果您还有疑问,试试找曼德企服专属客服直接详细了解公司注册流程以及公司注册相关问题。

5. 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到了怎么办?

对于外资企业很多人都有所耳闻,知道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但是对于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很多人都表示不清楚,也就不明白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要到了该怎么办呢?那么今天,曼德企服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相关知识。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报送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并不都是一样的,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期限也就不同。那么如果外资企业经营期快满了怎么办呢?这时候企业就可以选择延长经营期限或者企业终止。若是外资企业经营期满决定要延长经营期限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是企业选择终止,那么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但是在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还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以上就是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外资企业清算的消息,请戳:外资企业清算流程。企业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马上注册公司,开启你的老板生涯!如果您还有疑问,试试找曼德企服专属客服直接详细了解公司注册流程以及公司注册相关问题。

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到了怎么办?

6. 海关注册登记证书过期了,延期手续要准备什么???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带上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重新注册而不是换证。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有效期超期,(前提是没有事项变更)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时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4、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6、以人民币为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8、《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南京海关网站下载);9、《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10、经办人员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单位加盖公章的介绍信。11、报关专用章;12、企业如需要保留使用原海关注册编码的,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保留原号,加盖单位公章。

7. 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超过一个月怎样做延期收款登记?还是要上外管局办理?

1、在网上做延期报告的要求是报关之日起90之内的能收到货款的不需要做延期报告,在九十天之内收不到钱的需要做延期报告,延期报告需要在出口之日起三十天只能做,如果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
2、在出口三十天之内做了延期报告,且发现在登记的延期时间内收不到货款的可以到系统上做修改或是调整。修改的时间是没有超过30天。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做调整。

扩展资料
第八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九条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超过一个月怎样做延期收款登记?还是要上外管局办理?

8.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应当如何办理

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
(3)(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
(5)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6)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外经贸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
注:2.3.4.5.6验原件留复印件。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更,或者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股权比例变更及发生其他资本变更,或者通过上市、收购、参股、换股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变更发生后60天内,持如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登记变更事项后将变更页复印,原件返还);
(3)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4)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其中:境内投资者使用其境外投资利润对其相关境外机构增资或在境外进行再投资的,应提交利润分配决议、增资或再投资的相关协议。
注:3.4验原件留复印件。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机构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或已停止实质性经营性活动的,其境内投资者须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商合发[2003]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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