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诈骗罪怎么量刑

2024-05-14

1. 浙江省诈骗罪怎么量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浙江省诈骗罪怎么量刑

2. 浙江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法律分析:6000元。浙江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法律认定的“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法律认定的“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属于法律认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浙江诈骗罪立案金额

浙江诈骗罪立案金额6000元。浙江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法律认定的“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法律认定的“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属于法律认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且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即应立案追究诈骗罪相应的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怎么界定诈骗罪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财产处分必须是基于对方的错误认识。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诈骗罪立案金额

4. 浙江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诈骗罪,浙江省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一、诈骗罪从重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电信诈骗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5. 浙江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浙江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是《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浙江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罪从重处情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浙江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6. 浙江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相信浙江省的小伙伴们通过上文,已经对诈骗罪浙江省的量刑依据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这也是浙江省人民法院结合本省诈骗罪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一些量刑的时候的参考依据,肯定在浙江省对参与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不是单纯的根据数额决定的,也要根据诈骗给国家和受害者造成的实际影响,诈骗的金额的用途等诸多因素来决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7. 诈骗罪浙江规定的量刑幅度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其中在不同的数额下,具体的量刑幅度不同,当然这也是要在《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内作出,只不过允许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细化的规定,这样也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诈骗罪浙江规定的量刑幅度

8. 浙江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相信浙江省的小伙伴们通过上文,已经对诈骗罪浙江省的量刑依据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这也是浙江省人民法院结合本省诈骗罪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一些量刑的时候的参考依据,肯定在浙江省对参与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不是单纯的根据数额决定的,也要根据诈骗给国家和受害者造成的实际影响,诈骗的金额的用途等诸多因素来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