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工伤保险

2024-05-15

1. 无锡工伤保险

1,、根据您工伤发生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您的案件使用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的老《工伤保险条例》。
2、您能享受的待遇有:
1)医疗费用报销,工伤发生后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产生的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2)一次性伤残待遇:9级伤残,一次性领取金额:8个月乘以缴费基数(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缴费平均基数,即单位为你申报的工资额,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平均)。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支付。
3)住院伙食补贴
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发文规定具体标准,标准乘以住院天数,由单位支付。
4)停工留薪期工资
自工伤发生之日起至临床医疗终结止(一般以劳动能力鉴定之前临床医疗终结结论时间为准),受伤职工工资由单位足额支付,计时、计件工资的,停工留薪期每月工资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在该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期间平均工资为准,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根据省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具体规定,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社保部门再向单位支付一定补助。具体计算标准各省不同,一般与离职年龄、离职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离职上年度平均预期寿命有关。

无锡工伤保险

2. 无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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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江苏省无锡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万元。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3. 无锡市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条件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或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或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4、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定。
5、职工有关伤残情况是否为工伤所致的确定。
6、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他部门委托的鉴定。
一、无锡市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材料:
(一)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鉴定申报
(1)《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单位和个人共同委托鉴定的,须由单位和个人盖章签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须在《申请表》中“鉴定类别”栏内由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审核盖章。
(2)工伤认定书。
(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因工负伤救治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片子等有关资料。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由医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5)患职业病人员须提供职业病诊断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报
(1)《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由单位和个人盖章签名。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须在《申请表》“鉴定类别”栏内由市社保中心退管科审核盖章。
(2)《鉴定申报花名册》(花名册上须提供单位社保代码和职工个人社保代码)。
(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完整病史材料,其中病理报告、手术记录、出院小结需医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5)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无锡市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检查实行指定医院、规定时间、集中封闭体检的办法进行。集中体检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鉴定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也可由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报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进行。
2、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按《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通知》(锡劳鉴[2002]1号)文件要求的程序,填写《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无锡市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条件

4. 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无锡 市 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包括下面内容: 引 医疗费 编辑 1、要求: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1] 伙食补助编辑 1、标准: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2] 交通食宿费编辑 1、标准: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2] 康复治疗费编辑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1] 辅助器具费编辑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1] 停工留薪编辑 1、标准: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1] 护理费 编辑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 伤残 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1] 一至四级待遇编辑 1、标准: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 五六级待遇编辑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 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1] 七至十级待遇编辑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1] 工亡待遇标准编辑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 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 再婚 的; (4)、被他人或组织 收养 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1] 其他编辑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 无锡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关于 无锡 市 工伤保险赔偿 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 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规定。

无锡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6. 无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江苏省无锡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万元。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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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无锡市工伤认定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具体还是去鉴定中心鉴定才知道,伤后3个月可以做鉴定。

无锡市工伤认定

8. 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