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离职不交接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2024-05-13

1. 出纳离职不交接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出纳离职不交接会承担:
1.  侵占公司企业资金的责任。 
2.  如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纳离职不交接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2. 出纳离职了以前账有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吗

出纳离职了以前账有问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出纳离职后,原单位说账目有问题要求出纳负责,这样是合理合法的,只要账目是谁曾经做的,十年以后查出来也是谁的责任,这就是做财务工作的责任。不是辞职以后就不需要负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摘要】
出纳离职了以前账有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吗【提问】
出纳离职了以前账有问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出纳离职后,原单位说账目有问题要求出纳负责,这样是合理合法的,只要账目是谁曾经做的,十年以后查出来也是谁的责任,这就是做财务工作的责任。不是辞职以后就不需要负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回答】

3. 出纳离职不交接负法律责任吗

法律分析:会违反《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出纳离职不交接负法律责任吗

4. 出纳离职了以前账有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吗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期待][给你小心心]出纳离职了以前账有问题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个看具体情况,如仅仅是账目的问题并未给单位造成损失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因您的原因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辞职也要合法,交接是必须的,免得有麻烦,经过您手支配出的钱而又没有所证明此钱用途的材料,公司可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摘要】
出纳离职了以前账有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吗【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期待][给你小心心]出纳离职了以前账有问题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个看具体情况,如仅仅是账目的问题并未给单位造成损失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因您的原因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辞职也要合法,交接是必须的,免得有麻烦,经过您手支配出的钱而又没有所证明此钱用途的材料,公司可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回答】
拓展资料:要承担在职时经办帐目责任。根据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出纳员离职时要向所在单位交清楚相关资料(包括现金),对暂不可结清帐目要说明情况,同时与接帐者要双方签字确认。如交帐后接帐者发现帐目有疑问交帐者有义务解答说明情况,同时交帐者对已交帐目中错误承担责任。同样仓库保管员离职时也要履行物帐交接,对在任职帐目错误负责。【回答】
你好我是一个公司的出纳但是我是没有证的。去年4月份上的班 今年这个月3号直接就走人了。现在公司查出以前公司内部报账都是老板以私人微信转账在微信报账的。现在查出以前的账目不对。需要付法律责任吗【提问】
这个情况您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回答】
现公司损失跟老师说一下。【回答】
应该2-3万【提问】
您这个情况有跟交接的人全部说明白嘛。【回答】
当时工作已经交接。都过了半个月了。现在又说查出来有些账目不对【提问】
您有微信表明已经交接完毕了吗?【回答】
当时账本已经交接给其他人了。【提问】
既然已经交接完毕的话,您需要这个证据才能澄清。或者对方需要证明,一定是您的过错成的问题。【回答】
就是现在他们查处手工台帐有的重复了。然后账本金额和转账金额不符合【提问】
您这个解聘的合同老师看一下是否有可以挽救的地方。【回答】

5. 会计离职没有移交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者正常离职,劳动者交接不一定非要对口会计进行交接,只需要将工作或相关内容交接给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即可,具体由谁来接替工作由公司自己定义,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双方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导致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如果劳动者是自离的,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比例承担损失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会计离职没有移交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6. 财务人员离职未交接需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所以,会计离职不交接是犯法的。财会人员离职,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者交接工作没有完成,将来风险可是非常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 财务人员离职未交接需承担什么责任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所以,会计离职不交接是犯法的。财会人员离职,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者交接工作没有完成,将来风险可是非常大的!

财务人员离职未交接需承担什么责任

8. 出纳员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
(1)管理库存现金。掌握每天库存金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应及时送缴银行。如发生超库存罚款时,如因出纳未及时将超额现金存入银行造成的,由出纳人员负责。
(2)不准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从银行套取现金支出。也不准转账支票向职工支付奖金、奖品的办法,逃避现金管理的监督。
(3)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贪污挪用现金。
(4)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出纳人员开出空头支票发生的罚款,由出纳人员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5)出纳人员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
(6)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多头开户,逃避经济监督。
2.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1)根据会计审核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经出纳人员复核后,才能办理现金收支及银行结算业务。复核主要是核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会计事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复核无误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2)收付款业务办理完毕,要及时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防止重付或漏付。
(3)开错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或其他联页一起保存。支票遗失,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
(4)对重大开支项目,如固定资产更新创造、安装工程款的支出等,须经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5)涉及外汇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构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文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3.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编制日报表
(1)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步顺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天终了应结算出余额。现金账面余额应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如发现短缺或溢余,应立即查找原因,做到账实相符,造成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
(2)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月份终了,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的余额调节相符。出现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调整。
对于现金收支业务和银行收支业务较多的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部门需要掌握每天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的,还应于每天终了,根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日报表,以及时反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存情况。
(3)加强内部牵制制度,出纳员除自行填制向银行提取现金或从银行存入现金的收付款凭证外,不得填制其他会计事项的收付款凭证,也簿得兼办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登记、核对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确保贯彻钱账分管原则。
4.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各种支付、结算凭证、空白收据有关印章和其他贵重物品
(1)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确保安全。要注意管好保险柜(金库)钥匙,离开岗位时,人走锁库,不得随意交付他人。对保险柜及存折等的密码,应保守秘密。
(2)妥善保管好空白支票、空白收据、空白发票,并设立支票、收据和发票领用登记簿,切实办好领用、注销手续。
(3)妥善保管支票专用章、财务章,各种印章必须严格按用途使用。
(4)核对外埠存款,并及时清理结算或收回。
(5)对上级领导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部门来单位了解情况、检查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不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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