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4-28

1. 中国投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投资协会(英文名称: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IAC,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资本投资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研究机构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第四条 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协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与会员开展双向服务活动,并接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邮编:100037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投资页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2.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3.随着政企分开和政府机关改革的推进,协会要逐步增强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投资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4.坚持共同需求的原则,围绕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促进各类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5.促进多元投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投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8.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9.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与境外投资机构监理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资,成为投资业的对外窗口。10.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11.加强投资主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12.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三)单位会员中,国有投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少数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资产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主体是指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四)个人会员是在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经专业委员会考察同意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该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会员;(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四)完成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与投资业务由密切联系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投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实行总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定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独立开展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各种渠道筹集的协会发展基金;(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17日中国投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投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组织架构

权力机构和工作架构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顾问体系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由吴仪副总理任名誉会长,商务部马秀红副部长任名誉副会长。设立在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会长领导下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两个委员会的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此外,还根据需要聘请省部级领导作为特邀高级顾问,以加强对促进会工作的指导。顾问委员会主要由国际组织负责人、中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每年在中国召开一次圆桌会议,研究全球跨国投资发展趋势、讨论国际投资促进的热点与动态,为中国投资促进战略及其实施出谋划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国家有关部委、商务部有关司局和省、市、自治区商务部门领导组成,邀请商务部领导或外资司领导担任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会将针对共性的政策问题、重大投资促进活动进行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共同解决投资促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广泛的社会层面推进我国的投资促进工作,不断提升我国投资促进工作水平。二级非独立法人工作委员会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内设全国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中巴企业家委员会、中智企业家委员会等二级非独立法人的工作委员会。这些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分别由各自的秘书处负责,由促进会秘书处统一协调,其工作接受商务部有关业务司局和地区司指导,成员单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交纳会费,参加促进会和各相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其他辅助机构(1)中国国际投资促进网。该网站将在原全国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网站基础上进行改建立,主要突出在投资促进方面的网上运作平台功能,建立规范、标准的项目库和评估体系;(2)北京信诺联合投资咨询中心。北京信诺联合投资咨询中心是原全国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的运营平台,现继续作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运营平台对外开展工作

3.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会员体系

(一)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中心城市的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投资促进机构;(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投资促进机构;基础条件较好,有一定实力的省级开发区、地市级政府的投资促进机构;(三)国内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相关社会团体和研究机构;(四)在华投资的有影响力的、国际著名中介机构、专业机构、跨国公司和机构投资人;(五)有关专家、学者和在投资促进工作领域有影响力的实际工作者。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会员体系

4.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建设宗旨

根据我国的经贸战略,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整合全国的投资促进资源和力量,建立全国性的经贸投资促进平台;促进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实施我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外商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促进产品,为促进外商来我国投资和我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为繁荣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服务。

5.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我国的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二)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三)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我国与我拟建立或已建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四)在商务部的组织下参与投资促进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各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五)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加强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六)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服务;(七)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促进方式、方法的改进;(八)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九)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十)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十一)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十二)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6.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1、宣传、贯彻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投资环境。受中国政府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5、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7、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8、对地方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和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企业会员系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2、按规定缴纳会费;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6、有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1、失去法人资格者;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协会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第三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缴纳的会费;2、政府资助;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1、协会的会务活动;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3、本会的日常开支。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九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的组织机构

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下属三大机构,分别为:大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三大机构分别有不同的职能履行,保证了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的顺利运作。 协会决定召开由全体会员参加的大会。大会将决定协会的总体政策、确定工作计划、选举官员、任命财务审计员、根据需要建立分支机构。大会每年至少开一次,时间和地点可以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有关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的年会一起举行,也可以由协会的执行委员会确定合适的地点。大会将自其会员中选举出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大会将公开讨论执行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和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其他的议题。大会的法定有效人数为全体会员的1/3。大会的决定由与会代表投票确定。 执行委员会负责确保大会决定的顺利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出的15名成员组成。大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为执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大会的主席也为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中应至少保留一个席位给非洲地区的代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中欧和东欧地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以及北大西洋地区各应选举出一名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除了当然成员以外,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退职的大会主席为执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任期为两年。执行委员会每年应在协会总部或其认为合适的地点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采用多数表决。执行委员会的法定有效人数为五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能是:为达成协会所致力实现的目标而起草详细的计划;每年向大会准备和提交至少一份报告;完成大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执行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帮助执行委员会完成其工作。秘书处在完成协会的日常工作的同时,也将协助执行委员会准备年度报告和其他协会的活动所要求的补充报告。秘书处设于协会总部。1. 将有秘书处,由指导委员会的设定,将协助在执行的指导委员会它的工作。2. 秘书处也将协助指导委员会准备年终报告和任何如此补充报告需要WAIPA的活动,除协会的每日管理之外。3. WAIPA将寻找并且运用对从外资咨询服务(FIAS),多边投资保证代办处(MIGA),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这样其他双边和多边代办处的程度可能的支持象可以由指导委员会和大会批准。4. 代办处在条目3提到了将被邀请到顾问委员会,将建议在WAIPA节目的定义和实施的指导委员会。

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的组织机构

8.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介绍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 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商务部主管的、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专业社会团体。于 2006 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