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2024-05-15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法律分析:(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就近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办理。线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流程:1、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2、进入企业端,点击下方“对外经营者备案”;3、点击左侧“备案登记”,选择备案机关(企业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及备案登记方式;4、填写信息保存后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同时上传所需电子版材料保存附件并上报。线上办理需上传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正反面,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正反面在一张纸上上传)(1份)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传至第三项“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中)(1份)线下办理需携带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正反面,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正反面在一张纸上)(1份)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委托书。(若委托办理,需办理人员携带法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1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二条 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3.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在哪里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1.系统提交申请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对外经营者备案”填写相关信息,并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点击“对外经营者备案“——点击“备案登记”——根据企业情况选择“备案机关”——选择好备案机关后,进入企业相关信息填写,填写完成后点击“上报”。上报成功后,打印出“备案登记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到选择的备案机关提交材料,一般现场就可以拿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现场提交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备案登记申请表》;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在哪里办理

4.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取消了吗

1月3日,据商务部消息,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根据决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介绍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情况时表示,这是外贸经营管理领域重大改革举措,是中国政府坚定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各地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称,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删去第九条”的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商务部消息,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强调,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外贸增长潜力,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对外贸易法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从审批到备案,再到现在取消备案,是我国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制度型开放的体现。”      商务部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张建平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是在2004年确立的,在此之前是需要审批的。“取消备案登记,意味着我国在贸易领域的简政放权有了进一步重大推进,也符合目前中国正通过制度型对外开放,寻求‘双循环’战略的实施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商务部正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相关工作衔接,及时掌握外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外贸形势分析研判,完善外贸政策措施,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持续推进贸易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的规定,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
      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部分目录      授权决定同时提出: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据此提出,上述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对外贸易经营者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得以精简,便利度显著提升,受到市场主体广泛认可;有关政府部门着重加强监管,在管理上未发现风险隐患。改革举措经实践证明可行,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条件。因此,建议修改对外贸易法。      白明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取消备案登记对刚进入外贸领域,或者想同时开展内贸和外贸业务的中小企业而言意义较大。“该政策的实施也是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体现,有助于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      张建平则表示,这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后续关键要做好政策的落地和衔接工作。      搜索      复制      每日经济新闻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取消了吗?

法律分析: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登记无法取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取消了吗?

6.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经营者中文名称                                   经营者英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类型
   (由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住  所                                   经营场所(中文)                                 经营场所(英文)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
   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
   注册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注册资金                            (折美元)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企业资产/个人财产                          (折美元)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  章
                                                                      年   月    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7.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1、首先我们用百度搜索商务部官网,打开后,找到“业务统一平台”,点击进入后进入“企业端”。2、企业端页面的下半部分,我们可以找到“对外经营者备案”。进入备案登记,点击“备案登记按钮”。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摘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提问】
亲,您好。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回答】
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