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2024-05-13

1.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某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李某、张某、刘某共同出资合伙成立的,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计划招聘一名会计人员。王某毕业于国内某财经大学,从事多年的会计工作,业务能力出色,经过双方协商,王某于2010年1月1日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岗位为从事会计工作。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全部由律师事务所留存。其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若未履行完三年的劳动合同,而提前主动离职的,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律师事务所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0月20日,王某因故向某律师事务所提出辞职,要求律师事务所办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某律师事务所为王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要求王某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5万元违约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2)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王某一份,是否合法?为什么?
  (3)对于某律师事务所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分析: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所以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合同不给王某,违反了本条规定。
  3、如果单位承认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将劳动合同交给王某一份;如果不承认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除了培训费和竞业限制规定之外,不得向王某收取违约金,劳动合同的该项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是无效条款。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2.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关于员工的诉求
1、员工以“发展原因”+“公司要求重签合同本人不同意”离职,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赔偿的条件,最多赔偿公司合同到期的5月11日至员工离职的5月25日这段时间,因为公司没有合同的双倍工资;
2、公司未购买社保应该给员工补买社保;
关于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
1、工作的细致
2、社保的购买:A、在员工要求购买社保的地方以公司名义找人力资源公司代买;B、若员工自行购买要求员工每月将购买凭证交回公司留底保存。

3.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案例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案例

4.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分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经营限制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都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因此,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入职需签署合同,约定固定期限,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时间,
2、单位收取押金的方式违法。
3、甲方不得克扣标准工资。
4、法定上班计薪天数为21.75天,超出法定时间需支付加班费,非乙方原因导致上班天数不足的,乙方底薪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患病或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换岗。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合同。
6、工伤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确定,而非单位。
7、甲方规定违法《婚姻法》规定,相关约束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属非法。
8、正式员工离职提前30天书面提出,不需承担相关赔款。
9、乙方按规定时间提出即可,无需单位同意。单位解除,则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6.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单位那些地方违法了?
①用人单位在社保缴纳问题上,有两处违法。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及时缴纳社保;二是缴纳社保时没有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比例;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违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根据第22、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③5月份工资6000作为违约金抵押,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克扣工资。
④不再扣个人所得税属于偷逃税收。
⑤违约金付清后单位为员工办理档案、保险转移手续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⑥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2、如果单位败诉,将承担哪些责任?
单位的仲裁申请事项或诉讼请求肯定得不到支持,如果我是该员工,将提出如下反诉:
①用人单位支付本人2008年5月的工资6000元(可以扣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
②支付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
③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个月工资9000元;《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
④支付克扣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500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
⑤补缴及补足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保。各省规定不同,就不例出法律规定了。
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承担因不出具证明及转移档案、保险给本人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84、89条规定。

3、单位应怎么处理该问题。
撤回仲裁申请或起诉,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条件,和解此纠纷。

7.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
1、6个月试用期错误,不应超过两个月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加班应给一倍工资加班费,周末两倍
3、A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4、李某和B公司违法
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李某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而B公司作为新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都已经构成了侵权。
三 A公司的劳动合同有瑕疵,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侵害了李某的劳动权,应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8.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答案来自: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诉讼与仲裁法团队负责人陈卓 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李某利用假学历证书骗取公司信任,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劳动合同。据此,上述公司有权对此劳动合同实施撤销,李某不但没有权利要求得到只有解除合同才可能有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而且如果李某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