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

2024-05-15

1. 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

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处罚为:行为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

2. 操纵股票市场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操纵股票市场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操纵证券市场罪解读

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古老而典型的证券违法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信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各国证券立法普遍禁止的行为。比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9条进行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禁止规定,并规定了其责任。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欧盟《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指令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并在市场操纵定义中有“如散布或企图散布有关金融产品供给、需求、价格方面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一人或多人合谋确保一个或多个金融产品的价格,导致该价格处于反常或人为操纵的水平。”
操纵证券市场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利用信息操纵市场是操纵市场的方式之一,也是证券市场的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三种具体操纵行为和兜底条款,禁止具体操纵行为里就包括利用信息优势通过联合或连续买卖进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根据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证券法》第77条和《刑法》第182条中的“信息优势”是指,行为人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的重大信息具有获取或者了解更易、更早、更准确、更完整的优势。行为人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获取“重大信息”主要是指《证券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75条规定的信息
一、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罪?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罪解读

4. 什么叫操纵证券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
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台湾对操纵期货市场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中国对操纵期货市场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操纵期货市场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没有操纵期货市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人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行为人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操纵证券市场罪怎么构成的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市场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在实践中,最容易引发操纵证券市场罪风险的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因为他们操纵证场的可能性最大。
总的说来,较易引发本罪风险的多为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大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各类投资基金等。作为这些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引发刑事风险。

操纵证券市场罪怎么构成的

6. 如何确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行为人满足以下条件,即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1、行为人或者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行为人实施了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行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中国对操纵期货市场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操纵期货市场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既遂如何量刑?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既遂的量刑:自然人犯本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7. 怎么确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素是,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一、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罪什么构成?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成立条件:
1、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3、犯罪客体是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等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公司利益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特征主要包括:
1、本罪的主体限于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怎么确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8. 操纵证券市场罪解读

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古老而典型的证券违法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信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各国证券立法普遍禁止的行为。比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9条进行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禁止规定,并规定了其责任。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欧盟《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指令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并在市场操纵定义中有“如散布或企图散布有关金融产品供给、需求、价格方面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一人或多人合谋确保一个或多个金融产品的价格,导致该价格处于反常或人为操纵的水平。”
操纵证券市场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利用信息操纵市场是操纵市场的方式之一,也是证券市场的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三种具体操纵行为和兜底条款,禁止具体操纵行为里就包括利用信息优势通过联合或连续买卖进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根据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证券法》第77条和《刑法》第182条中的“信息优势”是指,行为人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的重大信息具有获取或者了解更易、更早、更准确、更完整的优势。行为人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获取“重大信息”主要是指《证券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75条规定的信息
一、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罪?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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