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诗歌学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5

1. 中国诗歌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诗歌学会英文名称:The Poetry Institute of China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的诗歌学术团体,是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广泛团结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传播创作信息,进行学术研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创作质量和理论水平,培养文学新人,编辑出版优秀作品,为繁荣诗歌事业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而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邮编100007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举办各种类型的诗歌学术研讨会和作品研讨会;(二)开展诗歌创作、出版的咨询活动;(三)开展国内外诗歌学术交流活动;(四)组织诗人深入生活、参观访问,建立诗人深入生活和采风的基地“中国诗人之家”;(五)编辑出版中国诗歌学会会刊;(六)编辑出版诗集、诗歌评论集、诗人文集和普及诗歌知识、提高诗人素质的文化书籍;(七)成立中国诗歌出版社、中国诗歌书店;(八)为普及诗歌知识和提高诗人素质,建立诗歌艺术中心;(九)为探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学的位置,加强与经济界、科技界的联系,开展同经济界、科技界的联谊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诗歌创作、诗歌理论、诗歌编辑、诗歌翻译或诗歌教学中,取得一定实绩,并在诗歌界产生一定影响的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均有权申请入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作品;(二)经本会组联部初审、专家组讨论,由理事会授权组联部通过,并签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在本会会刊发表作品的优先权,由本会编辑出版作品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建设;(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创作情况,学术信息和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议报请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和任免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的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学术活动和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吸收和罢免会员;(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诗歌界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经民政部批准。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五)受会长委托签署重要文件。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和个人资助;(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银行存款利息;(六)下属实体的上缴管理费;(七)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只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建设和日常机构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作家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中国作家协会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则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草案)经1998年12月28日主席团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诗歌学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华诗词学会的组织机构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学会办公室学会组织联络部宣传教育部诗教委员会、教育培训中心学会学术研究部、图书编著中心学会网站

3. 中国诗词研究会的中国诗词研究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诗词研究会。第二条 本会是以诗词理论研究、诗词创作实践为主要内容,以广大诗词爱好者为主体的群众性学术组织。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的优良传统,繁荣诗词创作,开展诗学研究,使诗词创作融入社会,融入时代,开创诗词创作的新局面。 第四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一)团结和组织一切诗词爱好者,进行诗词理论研究和创作活动,发现和培养诗词人才,促进诗词的普及和提高。(二)《中国诗词月刊》是研究会的会刊。通过发表优秀诗词作品和理论文章,达到提高广大诗词爱好者的理论水平和创作能力的目的。(三)加强与各地诗词组织联系,充分发挥研究会联系面广的优势,促进诗词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四)本研究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名师讲座和诗词征文比赛等活动。(三)诗词创作取得较好成绩,并有作品在报刊发表。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二)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三)诗词创作取得较好成绩,并有作品在报刊发表。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本人代表作品诗词一首;(三)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四)填写个人简历、通讯录、邮编、电话等;(五)有一名研究会会员介绍;(六)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证。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研究会的章程、执行研究会的决定;(二)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研究会交给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如果会员在一年内不向会刊寄送作品,也不做联系,或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第十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背本会章程,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可通报警告、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研究会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第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机构设置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第十三条 理事会(一)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研究开展工作。理事会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二)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听取常务理事的报告。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通讯等形式召开;(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的决定;(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理事;(四)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五)决定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研究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十到二十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至六人。任期五年,连任者一般不超过两届。第十六章 学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若干,由常务理事聘请。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二) 企业团体和个人赞助;(三) 刊物发行及广告收入。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会址:北京市金都乐苑。

中国诗词研究会的中国诗词研究会章程

4. 中国散文诗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散文诗学会。第二条中国散文诗学会是中国各民族散文诗作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联谊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群众组织。第三条 中国散文诗学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一切法律条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鼓励作家深入生活,勇于创新,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对优秀的散文诗创作、评论、研究成果,给予表扬和鼓励。把培养新一代青年散文诗人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广泛团结新老散文诗作家,包括台湾、港澳及全球海外华人中的散文诗作家,参加国际文化活动,加强与各国散文诗作家的联系,积极推进中国散文诗交流,为繁荣中国散文诗的创作做出积极的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作家协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国作家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延静东里6号楼0603室。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组织散文诗的创作活动,发现、培养人才,扩大队伍;(二)组织散文诗的研讨活动,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三)定期组织散文诗的评奖活动;(四)主办中国散文诗杂志;(五)进行推广和发展散文诗有关的各种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散文诗作品、评论或研究、翻译著作的作者,或从事散文诗的编辑、教学与组织工作有成绩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地方文学团体推荐;(三)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即为本会会员;(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五)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到会会员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报中国作家协会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时,应报中国作家协会审察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兴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收;(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编辑出版书刊、举办函授、笔会、集资等);(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1月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华诗词学会入会条件

想要加入中华诗词学会,需要满足一下要求:
具有较高诗词创作或诗词理论研究水平,在本地或本行业诗词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必须有2名中华诗词学会会员介绍;所在地或单位诗词组织(诗词学会、协会、诗社等)同意推荐。(没有参加本地诗词组织的应在相应栏目中注明)
如果满足上述要求,则可以进行申请。
原料/工具:自己创作的诗词作品、电脑和打印机(可以在打印店进行)
1、在搜索引擎中搜索“中华诗词学会”,在结果中找到官方网站,单击打开官方网站;

2、在打开的网站首页上,找到“中华诗词学会会员登记表”,单击下载文件,用B5纸(25.7*18.2cm)将登记表打印出来,进行填写;

3、在填写表格时,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进行填写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有两个地方:申请作为中华诗词学会会员,必须有2名中华诗词学会会员介绍;所在地诗词组织(诗词学会、协会、诗社、老年大学等)同意推荐并加盖公章。如没有参加本地诗词组织的应在相应栏目中注明。

4、填写好登记表后,将登记表邮寄到指定位置,目前为止的邮寄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八条52号3层中华诗词学会组联部,邮编100007;确保邮件投递无误后,等待审核结果即可。

中华诗词学会入会条件

6. 中华诗词学会的理事成员

2015年8月20日上午,中华诗词学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全国政协常委会会议厅隆重开幕。8月20日下午的选举和大会闭幕式由李文朝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报告》、《学会章程》和学会财务工作报告。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和法定程序产生了213人的新一届理事会、71人的常务理事会和学会领导班子。会长:郑欣淼中华诗词学会常务副会长:李文朝副会长:代雨东、李树喜、张克复、陈文玲、范诗银、林峰(北京)、罗辉、周啸天、赵永生、胡迎建、贾学义、钱志熙、高昌、彭崇谷秘书长:林峰

7. 中华诗词学会的介绍

中华诗词学会成立于1987年5月31日,是由民政部注册登记,中国作家协会主管的国家级学会;1是以促进中华传统诗词发展,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会刊《中华诗词》杂志月刊,现已成为全国发行量最大的诗歌杂志。

中华诗词学会的介绍

8. 中华诗词学会的主要活动

中华诗词学会通过举办中华诗词入市、入村、入校活动,积极探索古体诗词走向群众的新途径,为扩大诗词的社会影响起到了积极的促动作用。成立中华诗词学会教育培训中心,先后聘请了具有影响力和突出贡献的著名诗人、学者、专家、教授为教育培训中心诗词国学指导教师数十人,开班办学十几期(函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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