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怎样理解

2024-04-27

1. 债权人应怎样理解

对债权人的理解:债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债权的民事主体,而具体的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债权人应怎样理解

2. 债权人和债务人如何理解

债权人 和 债务人 的理解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对的,债权人是在合同中对债务人享有请求其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权利的热,债务人是在合同的约定中应当对债权人履行特定义务的人。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 债权人是

法律分析: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作为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贷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划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债权人是

4. 债权人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按份债权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连带债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1、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
    2、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
    (4)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管理权。
    3、债权人债权到期的代位权行使要件
    债权人债权到期的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4、债权人债权未到期的代位权行使的具体办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须有必要的条件,即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符合这样的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其具体方法是:
    (1)以债务人的名义,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这是典型的代位权行使方法。
    (2)相对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将该债权纳入破产财产清偿范围,期待在破产清算中实现债权。
    (3)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例如,符合条件的,可以请求查封、冻结财产等。
    后两种方法,超出了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其目的仍然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债权,是针对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对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1、定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条规定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2、目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否定债务人不当减少一般财产的行为(欺诈行为),将已经脱离债务人一般财产的部分,恢复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回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3、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和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撒销权的要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4)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害及其债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放弃其债权,债务人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到期还是未到期债权,均可行使撒销权。
    (2)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对自己负有的债务,由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设置的担保予以放弃,使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失去担保的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3)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4)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为逃避债务延长履行期限,也是对债权构成的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和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低价处分财产行为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即债务人以明显低于正常的合理价格转让自己的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债务人以明显高于正常的价格受让他人的财产,相当于转移自己的资产;
    (3)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在应当履行对债权人债务的情形下,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将减少自己承担债务的财产资力。当出现这三种情形时,具备上述行使要件,即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和费用
    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其债权、财产危及其债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同时也是对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危及债权人债权行为的矫正,是保全自己债权的行为。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限,一般不能超出保全自己的债权的范围,只有在债务人处分的财产或者权利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时,才可以对该整体行为进行撤销,超出的部分不属于不当行为。同时,由于撤销权保全的是债务人的财产,即使将来用撤销权行使后回复的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也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已经支出这一费用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6、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存在权利失权的问题,因此,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与民法典总则编第152条规定的除斥期间相同,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为一年时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撒销事由,即自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间为5年,撤销权消灭。对此,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99条关于除斥期间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使。
    7、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直接用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因此,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人民法院支持其主张,撤销了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后果是该处分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分的财产回归债务人手中,成为履行对债权人债务的财产资力。
    债权人在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后,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请求实现债权的做法是违反“如可规则”的。本条不再作出这样的规定,坚持“入库规则”,是正确的选择。

5. 债务人和债权人通俗解释

债权人,说白了就是合同义务的权利人,比如说我把钱借给你,那么我就是债权人,你就债务人。我有权向你行使要求按期还款的权利,而你也有义务按期还款。这是最简单的解释。其实法律上的债权人多指合同义务中享有一定约定权利的人,换言之债务人就是债权人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等。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或不履行一定的行为,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债权人提出的意思表示。拓展资料债务人是指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务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民法典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九十一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务人和债权人通俗解释

6. 什么叫债权人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日,按照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却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7. 什么叫债权人

法律分析: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什么叫债权人

8. 什么是债权人

债权人是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钱财或履行一定行为的人。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债权人可免除债务,使债权关系终止,债权与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