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返款一半,这类陷阱要当心

2024-05-13

1. 购房返款一半,这类陷阱要当心

“安居扶助计划”原本应该是助力中低收入家庭群体住有所居、购房置业、实现安居梦想的一项惠民行动。但经济日报记者日前调查发现,一些基金会却打着慈善的幌子,以“安居扶助计划”为名,向购房者承诺以补贴款的形式分期返还给购房者,甚至声称返还总额高达购房款的一半,然而背后却擅自把安居补贴款挪为己用。
成立于2016年1月的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与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广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展了一项“安居扶助计划”。按照计划,符合标准的购房人只要在上述两家房地产公司的房源内购买房屋,就能获得补贴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购房款后,按购房款的20%捐赠给基金会,基金会再以补贴款的形式,分20年返还给购房者,返还总金额将达到购房款的50%。
据统计,中旭公益基金会在“安居扶助计划”中,共收到两家公司共计442.7万余元的捐款。按照规定,“安居扶助计划”扶助对象,主要面向当地政府列为住房保障对象但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其他年轻群体;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
购房享受补贴返还,总金额还能达到购房款的一半,这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来说很有诱惑力。不过,上述捐款却没有如期发放到广大购房者的手中。据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陈述:在无任何协议和项目的情况下,中旭公益基金会先后将近400万元的款项划拨到与中旭关联的几家公司。截至2017年2月26日,也就是中旭公益基金会成立仅仅1年后,其账户余额仅剩341.4元。
针对近400万元的捐款流出,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执法四队队长高苹告诉经济日报记者,“经调查发现,中旭体系机构众多,与基金会较为密切的几家公司和基金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各成员单位之间资金往来频繁。”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公益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之一。高苹表示,中旭公益基金会开展的“安居扶助计划”项目以公益资助为名,参与房地产销售补贴、返利的行为,已不符合公益慈善的宗旨。
高苹表示,由于“安居扶助计划”项目大多在二三线城市,参与计划的购房者因收入所限,很多购房者是因为一时相信了购房补贴的承诺,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如补贴款不能到位,将会造成银行停贷、客户退房等连锁反应。
2018年3月,北京市民政局对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以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且情节严重为由,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调查中发现的基金会相关理事涉嫌挪用基金会财产的行为,移交北京市公安局。
“为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利益,北京市民政局要求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要与捐赠人、受益人等有关方面共同妥善处理,平稳过渡,防范风险。”高苹说。
近年来,部分诈骗犯罪团伙打着国家、政府旗号,以慈善活动等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所谓的各类基金会及相关项目。为此,民政部门不断加大社会组织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基金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基金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明令各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公众应该如何避免陷入此类慈善陷阱?掌握权威信息,提高防范意识是关键。“一方面,公众可登录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民政部门官方网站或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查询社会组织相关登记信息。另一方面,公众应掌握所涉领域相关知识,不要盲目跟风,对‘高额回报、高额返利’等承诺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陷入以利益为诱饵的陷阱。”高苹表示。

购房返款一半,这类陷阱要当心

2. 购房返款一半,这类陷阱要当心

  “安居扶助计划”原本应该是助力中低收入家庭群体住有所居、购房置业、实现安居梦想的一项惠民行动。但经济日报记者日前调查发现,一些基金会却打着慈善的幌子,以“安居扶助计划”为名,向购房者承诺以补贴款的形式分期返还给购房者,甚至声称返还总额高达购房款的一半,然而背后却擅自把安居补贴款挪为己用。
  成立于2016年1月的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与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广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展了一项“安居扶助计划”。按照计划,符合标准的购房人只要在上述两家房地产公司的房源内购买房屋,就能获得补贴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购房款后,按购房款的20%捐赠给基金会,基金会再以补贴款的形式,分20年返还给购房者,返还总金额将达到购房款的50%。
  据统计,中旭公益基金会在“安居扶助计划”中,共收到两家公司共计442.7万余元的捐款。按照规定,“安居扶助计划”扶助对象,主要面向当地政府列为住房保障对象但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其他年轻群体;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
  购房享受补贴返还,总金额还能达到购房款的一半,这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来说很有诱惑力。不过,上述捐款却没有如期发放到广大购房者的手中。据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陈述:在无任何协议和项目的情况下,中旭公益基金会先后将近400万元的款项划拨到与中旭关联的几家公司。截至2017年2月26日,也就是中旭公益基金会成立仅仅1年后,其账户余额仅剩341.4元。
  针对近400万元的捐款流出,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执法四队队长高苹告诉经济日报记者,“经调查发现,中旭体系机构众多,与基金会较为密切的几家公司和基金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各成员单位之间资金往来频繁。”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公益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之一。高苹表示,中旭公益基金会开展的“安居扶助计划”项目以公益资助为名,参与房地产销售补贴、返利的行为,已不符合公益慈善的宗旨。
  高苹表示,由于“安居扶助计划”项目大多在二三线城市,参与计划的购房者因收入所限,很多购房者是因为一时相信了购房补贴的承诺,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如补贴款不能到位,将会造成银行停贷、客户退房等连锁反应。
  2018年3月,北京市民政局对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以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且情节严重为由,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调查中发现的基金会相关理事涉嫌挪用基金会财产的行为,移交北京市公安局。
  “为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利益,北京市民政局要求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要与捐赠人、受益人等有关方面共同妥善处理,平稳过渡,防范风险。”高苹说。
  近年来,部分诈骗犯罪团伙打着国家、政府旗号,以慈善活动等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所谓的各类基金会及相关项目。为此,民政部门不断加大社会组织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基金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基金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明令各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公众应该如何避免陷入此类慈善陷阱?掌握权威信息,提高防范意识是关键。“一方面,公众可登录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民政部门官方网站或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查询社会组织相关登记信息。另一方面,公众应掌握所涉领域相关知识,不要盲目跟风,对‘高额回报、高额返利’等承诺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陷入以利益为诱饵的陷阱。”高苹表示。

3. 双倍返还购房款七种情形

法律分析: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六、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双倍返还购房款七种情形

4. 双倍返还购房款

法律分析:双倍返还购房款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不诚信或者是欺诈行为所作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这种规定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5. 双倍返还购房款七种情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六、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双倍返还购房款七种情形

6. 双倍返还购房款七种情形

法律分析: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六、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7. 双倍返还购房款七种情形

法律分析: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六、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双倍返还购房款七种情形

8. 购房款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双倍返还

买卖合同中下列情况能够双倍返还购房款:买房人有买房意向时会支付一定的定金,在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约定,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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