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确认,哪个部分产生递延所得税?(cpa,会计

2024-05-13

1.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确认,哪个部分产生递延所得税?(cpa,会计

在很多情况下,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被认定为包含权益成份的复合金融工具,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即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收入扣除负债成份初始金额的差额确认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对于负债成份,通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相关的利息支出。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目前各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的口径尚未统一,有些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发行人直接按照会计上根据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些主管税务机关仅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票面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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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确认,哪个部分产生递延所得税?(cpa,会计

2. 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是税前支付还是税后支付?有抵税作用吗?

税前支付呀,他有抵税作用条件是存在所得税,债务性的利息就是有这个好处,他会增大财务风险和他对应的是权益性筹资会增大资本成本,降低财务风险。拓展资料:发行债券是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债券发行是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债券形式筹措资金的行为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发行者以最终债务人的身份将债券转移到它的最初投资者手中。银行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方法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发行债券的优缺点介于上市和银行借款之间,也是一种实用的融资手段,但关键是选好发债时机。选择发债时机要充分考虑对未来利率的走势预期。债券种类很多,国内常见的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要求较低,公司债券要求则相对严格,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发行资格,并且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及资本金等都有严格限制。可转换债券只有重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才能够发行。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其好处在于还款期限较长,附加限制少,资金成本也不太高,但手续复杂,对企业要求严格,而且我国债券市场相对清淡,交投不活跃,发行风险大,特别是长期债券,面临的利率风险较大,而又欠缺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

3. 利息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但是扣除比例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徐维荣

5. 可转债计提的会计处理问题

 可转债计提的会计处理问题
                         在会计处理上,可转债的发行给不少企业带来了新的业务难题,其中,负债和权益如何区分,转股、赎回、回售的会计处理,都成为时下不少财会人员关注的热点。
    
          负债和权益如何区分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所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对负债成份之一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分,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债券,差额作为利息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在债券存续期间内行使转换权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对于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股份的部分,企业应当以现金偿还。
          转股、赎回和回售 
         可转换债券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以及未转换时的偿还与一般公司债券的处理相同,在此从略。
         转为普通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如用现金支付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还应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赎回。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权的行使有严格的限制条款,达到赎回条件且发行人决定执行赎回权的,发行人一般按照债券面值加上 在“赎回日”当日的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债券。赎回表面看是可转换债券在特定条件下的提前偿还,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强制性转股约定。因为临近赎回条件前,债券持有人如不转股将蒙受较大损失。
         回售。一般在以下情形出现:一是针对上市公司,当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二是针对拟上市公司,当公司股票未能在距可转债到期之日前一定时间上市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回售价一般按可转债面值加按约定利率(该利率一般相当于市场上条款相当的不附转换权利的同类债券的利率)计算的持有期利息,再减去公司已支付的利息来确定。回售的会计处理与赎回基本相同。
          投资可转债的会计处理 
         由于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金融工具,企业投资购买可转换债券到 底属于债券投资,还是股权投资,应区分转换前后处理。在转换为股票之前,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典型的债权性证券,企业应将其视为债权投资,且按照核算债权投资的方法进行所有的会计处理。转换之后,投资的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债权投资转为股权投资,此时应按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来进行其后的会计处理。
         投资者将债券转换时,所转换股份入账价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方法:一是以所换取股票的市价入账,同时确认转换损益;二是按转换前债券的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转换损益。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后一种方法处理较为合理,因为债券向股票的转换并不代表本次投资的终结,仅仅是这一持续投资过程的一个中间环节。不到投资的最终处置,所有损益均未实现,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不应确认损益。
         转换结束后,核算方法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如果转换后公司只是为了短期持有,则上述分录的借方科目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即可,之后的会计处理依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进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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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计提的会计处理问题

6. 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吗?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7.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一、正面回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详情分析从17号公告和针对可转债利息扣除的文字表述以及过往针对债券利息税前扣除要求来看,税务机关一直认为,对于债券发行方而言,其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利息应该是其实际兑付的利息,而这个利息实际是根据债券面值100*票面利率*付息期限/365来计算的。对于债券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就要求,债券利息支出可以凭中登公司债券利息兑付单扣除。而这个债券利息兑付单中债券利息=面值100*票面利率*付息期限/365来计算的。三、公司向个人贷款利息是多少利息税是5%,企业向个人借款,由借款人凭企业出具的付款凭证、借款协议去办税服务厅申报营业税5%。借款协议签订时按月支付利息的,营业税起征点1000-5000元,各省市有所不同,按次日结算利息的,营业税起征点1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先扣除营业税税款后按20%,税款由借款人承担,完税后由税务机关代替开发票给企业。企业在支付利息时还应注意,借款利率不得超出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超出部分是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8. 计提的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关键词。如果未形成实际支出,该项计提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取消“预提费用”科目,将“预提费用”科目原来核算的内容归集到了“预计负债”、“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本文谈到的预提费用指的不是会计科目,而是其核算内容。会计与税法的计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说明税法对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或有事项计提的相关费用、负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例如计提的售后服务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说明有的费用确定已经发生,虽然尚未支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扣除,例如计提的利息等。
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核算。税法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原则上也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但又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收付实现制。税法和会计存在的这些差异在日常的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不处理,但在年底进行年度申报时必须进行调整。笔者先从各项“预提费用”入手,逐一说明企业年度申报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银行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
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例如,2011年10月甲企业与某银行签订了一笔贷款,合同约定按季付息,2011年甲企业共计提贷款利息3万元,计入了财务费用,根据合同规定该利息应于2012年1月支付,那么根据税法规定,甲企业2011年计提的3万元财务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的弃置费用可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作出了规定,即所谓的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例如,甲公司经国家批准2011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某项工程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50亿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根据法律规定,该工程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应当在该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产生弃置费用25亿元,适用10%折现率,现值系数0.0221,弃置费用现值即为25亿×0.0221=5525(万元)。根据以上规定,甲公司计提的5525万元弃置费用允许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在以后使用过程中通过折旧费用税前扣除。如上述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则不可税前扣除。
计提的售后服务费不能税前扣除
依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企业对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预计将要发生的支出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税前扣除。
例如,甲公司2011年销售手机100万台,根据权责发生制及谨慎性原则,年底按每台30元计提售后服务费,计提销售费用3000万元,待下年实际发生维修服务时冲减预计负债。那么甲公司计提的3000万元销售费用在汇算清缴时要作纳税调增,待实际发生时再作纳税调减。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对未决诉讼、亏损合同、重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年底时若尚未发生,均属于不确定的支出,税法不认可,在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整。
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应在实际发生时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且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还不能超过限额。年末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若有余额,说明计提的费用尚未支付,应进行纳税调整,待下年实际发放时调回。实务中企业按月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一般都进行了扣除,因为企业通常是本月支付上月的工资,所以全年来考虑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量,只需对年末未发放部分进行调整即可。
例如,甲企业2011年12月预提工资100万元,年终奖50万元,尚未发放,于2012年1月发放。那么在汇算清缴时,2011年应纳税调增150万元,2012年发放时再作纳税调减。
预付的租金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预付下年租金应计入下年的成本、费用,本年不允许税前扣除,当然税法此处与会计规定相同,企业只要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即可。如果会计核算出现差错,将预付下年的租金计入当月费用,则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和纳税调整。
例如,甲企业办公楼是租用的,2011年底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支付2012年的租金120万元。那么120万元租赁费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为2012年的费用,不允许在2011年进行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坏账准备(金融、保险机构除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核定不允许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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