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2024-05-17

1. 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适用于全市国营、集体、内联、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制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突出贡献奖:将技术成果和专利直接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对我市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创新或国产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在环境保护、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四条 申请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所完成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必须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实现税后利润(按申报之日起前2年中经济效益好的一年统计)工业项目须达2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须达50万元以上。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对我市的建设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由项目的完成者(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市突出贡献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经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申报者必须另外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片;
  (2)有关部门检测、验收或鉴定报告;
  (3)用户意见书;
  (4)其他有关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3、申报前对有关人员及项目如有争议,须在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申报。第六条 评审机构:
  厦门市突出贡献奖委托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评选。评委会办公室增设专业技术评审组和经济审核组,分别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和经济审核。第七条 奖励标准:
  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其所完成的项目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

                奖励等级


---------------------
|奖励 |   增 加 税 后 利 润 |
|   |---------------|
|等级 |工 业 项 目|农 业 项 目|
|---|-------|-------|
|特等奖|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
|一等奖|4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
|---|-------|-------|
|二等奖|3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
|---|-------|-------|
|三等奖|2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 |
---------------------


               奖金提取比例


---------------------------------
| 工  业  项  目    | 农  业  项  目    |
|---------------|---------------|
|          |奖金提取|          |奖金提取|
|  增加税后利润  |    |  增加税后利润   |    |
|          |累进比例|          |累进比例|
|----------|----|----------|----|
|500万元以上部分 | 4% |300万元以上部分 | 5% |
|----------|----|----------|----|
|400万元-500万|    |200万元-300万|    |
|元(不含500万,下| 5% |元(不含300万,下| 6% |
|同)部分      |    |同)部分      |    |
|----------|----|----------|----|
|200万元-    |    | 50万元-    |    |
|400万元部分   | 6% |200万元部分   | 7% |
---------------------------------

  “增加税后利润”的经济审核,由经济审核组委托市审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帐目审查,经济审核组进行经济分析和评议,并向评委会报告。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下表的内容、标准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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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评 分 标 准      |评分|
|----|--------------------|--|
|    |1.解决本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本市经济|35|
|解  决 |  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  |
|问  题 |--------------------|--|
|的  重 |2.解决本市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对经济与社|25|
|要  性 |  会发展有促进作用。         |  |
|    |--------------------|--|
|    |3.解决较重要的问题,对整个企业、事业单|15|
|    |  位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  |
|----|--------------------|--|
|    |1.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20|
|    |  国际水平。             |  |
|    |--------------------|--|
|技  术 |2.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并为国内首创或达到|15|
|水  平 |  国内领先水平。           |  |
|    |--------------------|--|
|    |3.技术上有突破,并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10|
|    |  领先水平。             |  |
|----|--------------------|--|
|    |1.项目在本市可应用的范围内都得到应用,|35|
|    |  已占据国内技术市场。        |  |
|    |--------------------|--|
|应  用 |2.在本市某一个领域或某一行业里全面推 |25|
|范  围 |  开,并已开始向外扩散。       |  |
|    |--------------------|--|
|    |3.成为整个企业、事业单位生存与发展的技|15|
|    |  术依托或主要的管理方法。      |  |
------------------------------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先由评委会初评,然后交给所在行业进行社会评议,经反复多次后由评委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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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级| 总分数  |奖励金额|
|----|------|----|
|特等奖 |90分以上 |10万元|
|----|------|----|
|一等奖 |80-89分|6万元 |
|----|------|----|
|二等奖 |60-79分|3万元 |
|----|------|----|
|三等奖 |40-59分|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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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市政府对获特等奖和一等奖首席完成者,另外给予以下奖励:
  获特等奖的,奖励10万元;
  获一等奖的,奖励5万元。

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2.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奖励在振兴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特设立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范围:本市范围内开发和推广应用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和方法第三条 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确认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三年内,具备评奖条件的均可申报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第四条 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分为三个等级。按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第五条 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评奖条件:
  一等奖:
  新产品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新的突破,技术水平达到当代国际水平或国内首创,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年出口创汇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新技术项目必须是在自行开发或者是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年节约或增加企业综合效益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二等奖:
  新产品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年创税利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或出口创汇额达70万美元以上(含70万美元)的。
  新技术项目必须是在自行开发或者是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有较大贡献,年节约或增加企业综合效益达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的。
  三等奖:
  新产品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改进,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年创税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年出口创汇额达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
  新技术项目必须是在自行开发或者是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年节约或增加企业综合效益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评价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技术水平以鉴定验收证书为准,综合经济效益以开发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项目创汇额以单位外经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外贸单位出具证明)为准。第六条 新技术项目的年节约或增创效益,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新工艺创造经济价值计算
  创造经济价值=(老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销售量。
  (二)节约价值计算
  1、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销售量-工艺改革费用。
  2、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售量-工艺改革费用。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销售量-工艺改革费用。
  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部分,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他按一次或三年分摊。
  物资单价,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位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第七条 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金
  一等奖  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证书  5000元
  三等奖  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证书  3000元
第八条 对厦门市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优秀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九条 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对贡献大的主要完成者应重奖,贡献少的少奖,不搞平均分配。奖金分配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分配。第十条 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由市政府发给证书,视同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 设立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委办局人员和专家若干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市经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有关专业专家若干人组成。市经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主持专业评审小组项目的复审和推荐工作。

3.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科教兴市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市,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制定任期内科学技术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
质。第六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的重点领域:
  (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海洋、新材料;
  (二)电子、机械、化工、电力;
  (三)农作物育种与栽培及病虫害防治,水产增养殖、捕捞与深加工,禽畜育种与饲养;
  (四)交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医药卫生;
  (五)软科学研究。第七条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第八条 加强与台湾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贸易活动、建立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第二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优化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合理的研究开发体系。第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依法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机构设置、经费使用、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经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享受原事业单位的待遇。第十二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面向市场,与企业建立各种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逐步发展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科技先导型企业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第十三条 不同所有制的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依法相互承包、租赁、联营或兼并。第十四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展技术出口,扩大产品出口和创办境外企业。第十五条 鼓励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本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以建立技术中心。
  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活动。第十七条 鼓励国(境)内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或个人在本市合作、合资或独资开办研究开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第三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保障科学技术工作者享有国家规定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其身体健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住房。第二十一条 推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制度和评聘分开制度。
  科学技术工作者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通过评审或考试可以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于学术造诣较深、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其技术推广实绩作为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制度,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工作者的任职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制度。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4. 厦门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现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和省科委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其他部、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生物品种、新设计、资源新发现,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与科技管理等方面能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直接应用的科技成果。
  (二)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需分年分阶段完成的重点攻关或重大科技项目,在研究进程中取得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应用中,取得全面达到原产品的技术水平,或对新引进的技术有较大的改进,其原材料、工艺等条件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发展、创造的科技成果,或在应用推广原科技成果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成果,包括栽培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
  (五)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应用基础的非定向理论研究成果,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与科技管理等方面对应用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一)根据〔84〕国科发管字141号文件规定,国家科委负责管理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其标准是:属于国内首创、技术达国内最先进水平并有突出经济效益或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达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根据闽科〔85〕034号文件规定,省科委负责管理省级重大科技成果,其标准是:属于省内首创、技术达省内最先进并有显著经济效益或重要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理论成果。
  (三)市科委负责管理全市市级科技成果,其标准是:属于市内首创、技术达市内最先进水平并有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达省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理论成果。
  (四)市直各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科技成果;各县(区)科委负责管理各县(区)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五)市、县(区)及各部门科技管理机构必须负责做好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第四条 科技成果报送的材料和报送程序:
  (一)科技成果一般在鉴定后20天内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查;县(区)的科技成果报县(区)科委审查;对符合市级以上成果条件的,各主管部门和县(区)科委应在收到材料10天内报送市科委审查登记;对符合省级以上成果条件的,由市科委统一报送省科委登记。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事先商定完成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的排列次序后上报。
  (三)报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1)《科技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Ⅰ);
  (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3)研究试验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
  (4)成果应用、推广方案(指尚未推广或需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成果)。
  (四)市级以下的科技成果,各主管部门和县(区)科委每半年向市科委报送《科技成果一览表》(格式见附件Ⅱ)。
  (五)以厦门为主的中央、省属单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如符合市级以上成果条件的,也报送市科委审查登记,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市科委对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相同成果不重复登记。已登记的成果,市科委将在《厦门市科技成果公报》上定期(半年)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如经市科委会同其主管部门或县(区)科委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撤销。对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委统一发给《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凡未领到登记证书的项目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5.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等四个类别。第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省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第九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第十条  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三条  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省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第十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6.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科教兴市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市,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制定任期内科学技术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六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的重点领域:
  (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海洋、新材料;
  (二)电子、机械、化工、电力;
  (三)农作物育种与栽培及病虫害防治,水产增养殖、捕捞与深加工,禽畜育种与饲养;
  (四)交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医药卫生;
  (五)软科学研究。第七条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第八条 加强与台湾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贸易活动、建立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第二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优化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合理的研究开发体系。第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依法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机构设置、经费使用、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经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享受原事业单位的待遇。第十二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面向市场,与企业建立各种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逐步发展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科技先导型企业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第十三条 不同所有制的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依法相互承包、租赁、联营或兼并。第十四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展技术出口,扩大产品出口和创办境外企业。第十五条 鼓励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本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以建立技术中心。
  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活动。第十七条 鼓励国(境)内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或个人在本市合作、合资或独资开办研究开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第三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保障科学技术工作者享有国家规定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其身体健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住房。第二十一条 推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制度和评聘分开制度。
  科学技术工作者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通过评审或考试可以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于学术造诣较深、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其技术推广实绩作为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制度,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工作者的任职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制度。

7.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六个类别。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奖励设置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我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学技术开发研究和应用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将自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本省落地转化并大规模应用或者大面积推广,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组织。第十二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我省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向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学技术或者管理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具体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

8. 科技进步奖怎么申报

第一步:科技局按有关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第二步: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并加盖公章后交科技局,并交纳评审费。. 第三步: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四步:评审结果在科学技术局网上进行公示,征求异议。. 第五步:申报哪一级,由哪一级政府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奖励项目,由审核批准的哪一级政府给予授奖和颁发奖金、获奖证书。. 奖励级别. 国际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省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区、县科技进步奖(每二年一次)【摘要】
科技进步奖怎么申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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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奖怎么申报【回答】
第一步:科技局按有关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第二步: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并加盖公章后交科技局,并交纳评审费。. 第三步: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四步:评审结果在科学技术局网上进行公示,征求异议。. 第五步:申报哪一级,由哪一级政府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奖励项目,由审核批准的哪一级政府给予授奖和颁发奖金、获奖证书。. 奖励级别. 国际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省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区、县科技进步奖(每二年一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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