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024-05-17

1.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五条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第八条 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
  (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第九条 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与购房款在合同中分别约定,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前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汇缴市维修基金专户。
  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实际费用。第十一条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缴存到市维修基金专户。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其直管公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统一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交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需要核定,在维修基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为了保障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使用。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市房产管理局核定后使用。第十八条 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需运用维修基金本金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按比例划分使用。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内金额不足首次缴集维修基金总额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维修基金,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第二十条 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应按幢建帐,核算到户。
  维修基金的使用帐目,应当由原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 南京维修基金缴纳标准2016

1、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3、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3. 南京市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

法律分析:南京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如下:
1.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储藏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75元/平方米;
2.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120元/平方米。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南京市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

4. 南京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一、南京新房维修基金怎么算
1、私房的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在南京,对于购房者来说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储藏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75元/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50元/平方米;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120元/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90元/平方米。
3、房屋维修基金是由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组成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人。
二、不交房维修基金是否可以
1、房屋维修基金不交是不可以的,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2、办理房产证是需要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凭证的、所以房屋维修基金必须要交的、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二、全国公共维修基金征税标准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扰当地区情确定,各地标准不一样,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住宅特别修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商品住宅所有者,非住宅所有者按所有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业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第一期住宅专业修理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初期住宅专业维修资金的金额,及时调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5. 南京维修基金收费标准2022

一、南京维修基金收费标准2022
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标准确定:六层及以下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储藏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75元/平方米;七层及以上的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120元/平方米。
此外南京市住宅电梯、消防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也公布,由建设单位缴存其中多层(配备电梯)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16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8元/平方米。
公共维修基金缴费标准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每个城市不尽相同。
1、当商品房销售在进行销售的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是: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二、如何使用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1、维修资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南京维修基金收费标准2022

6.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物业维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储备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公共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物业维修基金在性质上属于专门用于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一类,即它是专门用于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大的维修保养、保值增值目的而转向筹集、独立核算的资金,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也有人将它称为"房子养老金"。
法律依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7.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点二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1)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二点五,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三,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四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8.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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