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轮认缴出资未全部实际到位前,公司可以增资吗

2024-04-28

1. 在上一轮认缴出资未全部实际到位前,公司可以增资吗

1、如题所述,在公司法中未予明确,亦即是可以的;
2、通常情况下,增资方一般会通过章程或协议约定对股东的认缴资本情况作出具体要求,例如要求股东在原认缴额全部实际出资后才可以增资;
3、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在上一轮认缴出资未全部实际到位前,公司可以增资吗

2. 已实缴公司增资是否能认缴

股东按公司章程如实缴纳出资后,公司增加资本的,股东有优先的认缴权,可以认缴增加的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股东未按期出资要负什么责任
在登记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因资金不足、不愿实际出资等原因,时常会不按期出资,甚至没有出资,这些行为实质都是出资不足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1)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
(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当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应该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行驶股东权利。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出资不足情节严重的话,有可能涉嫌虚假出资刑事犯罪,一经定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因此,当股东因其他缘故不能按期出资的时候最好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的意见,评估未按期出资的法律风险。

3.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如何认缴出资?

1、由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2、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由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注册资本金认缴规定是需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将所有原来增加的注册资本来认缴到位,增加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一般是一个月以内,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除了银行、保险等企业,承诺认缴多少,何时缴多少都可以,但承诺二年内缴清如果不缴清就是违背承诺,岂不是失信了吗?所以可以及时缴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缴清期限。当代社会要想成立一个公司的话,他们是非常的不容易的,所以我们国家也正是看到了这样的中小企业在创业背后的艰辛,所以规定了公司在成立之初的话,不需要来进行一个实缴制度,就需要有一个注册资本的数额方面的要求就可以了,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拓展资料:如何判定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公司成立后,需要在银行开设一个企业银行账户。股东个人(或单位)从自己账户向公司账户转入应出的资金即可,转账资金用途里要写上“投资款”即可。注册资本实缴是要一次性出资到位。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如何认缴出资?

4.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可以认缴吗?

法律分析:
认缴的出资是指公司设立时候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所承诺提供的资本数额;实缴的出资是指股东实际提供给公司的资本数额。公司增资是认缴还是实缴,这个问题取决于公司设立时是否实行认缴制,即公司如果属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公司增资实行实缴制。除此之外的公司增资应实行认缴制,至于认缴限额和认缴期限,新《公司法》已经全面取消,具体由股东自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公司增资可以认缴吗

公司增资是认缴还是实缴,《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未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取决于公司设立时是否实行认缴制,即公司如果属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那么公司增资实行实缴制,除此之外的公司增资应实行认缴制。至于认缴限额和认缴期限,新《公司法》已经全面取消,具体由股东自行约定。
一、公司增资的流程
1、开立股东会
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开立验资账户
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
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
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
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
营业执照增资好以后就可以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首先填好销户材料后提交银行柜台,然后把增资验资户资金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可以把验资户销户了,不至于往后无证据之时,万般无奈了。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法认缴出资额注意事项有哪些
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1、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认缴合理出资数额。
根据《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公司增资可以认缴吗

6. 认缴出资额未缴足能否注销公司

股东未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可以要求股东补缴出资,公司清算程序结束,清算报告确认后,公司就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股东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吗
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管是货币出资,还是土地使用权、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公司股东应该足额交纳,否则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补足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不足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当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从而认为公司设立无效。
此外,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充出资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出资不足股东已经履行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出相同的要求。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7. 认缴出资注册时是否可以不出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认缴出资的制度下,成立公司时,股东仍然需要出资的,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法认缴与实缴区别有哪些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
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014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册登记既要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实缴额)。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只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所以注册登记时不要验资报告了。这是登记制度的改革,过去是实缴登记制,实缴资本到位才能登记设立。现在是认缴登记制,股东认足出资额就能登记设立。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的。而且无论是认缴登记制还是实缴登记制,股东都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认缴出资注册时是否可以不出资

8. 认缴的出资是否可以变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要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的责任,公司成立后是不能变更公司章程规定,改变出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虚假出资的理解与认定
虚假出资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出资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的股份却未缴纳与股份相当的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虚假出资就是指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情形。第三种观点认为:虚假出资,是指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再作出资等情形。
我们认为,对虚假出资罪应从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内容来看,虚假出资是与抽逃出资并列的行为。对于虚假出资,条文列举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内容。据此,我们认为,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便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并且只限此三种情形。在此,我们还应注意到行为人的欺诈心理,即从形式上看行为人对其应出资部分已出资,但实质上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
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对虚假出资罪的认定,应以《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确定的两种情形予以追诉,即: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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