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医保个人账户查询系统

2024-05-14

1. 石家庄医保个人账户查询系统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的办法:1.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进入官方网站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账号(身份证或公积金卡号)及密码,进入账户详细页面。2.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网银查询: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登录成功后,进入的是网银欢迎页面,点击导航栏“我的账户”栏目链接;进入“我的账户”页面后,在左侧功能菜单里找到“住房公积金”选项,点开“住房公积金”;根据自己需要选择需要查询的“我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交易明细”和“查询还款计划表”。3.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职工本人查询需携带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查询需携带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原件、查询职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查询需携带受委托人持查询职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携带资料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历史明细(超过近一年半)的,须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可在5个工作日后领取查询明细。4.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查询:拨打公积金热线,根据提示点击自助查询,点击账户查询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即可。5.通过短信查询(部分城市不支持):按公积金查询格式要求编辑短信,发送至查询号码即可。6.支付宝查询公积金(部分城市不支持):点击手机桌面的支付宝钱包按钮,打开进入首页;找到“城市服务”按钮打开进入下步操作;在“城市服务”菜单中,找到“公积金查询”按钮;首次操作该项服务时,需要先进行授权确认;授权完成后,即可点击“个人查询”按钮;按系统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密码;进入界面后即可等待系统提供具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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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保个人账户查询系统

2. 石家庄医保缴费怎么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07〕8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保。第三条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第五条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协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经办,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居民医保试点的总体规划。(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第七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市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二)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选择和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个人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八)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九)承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居民对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十)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第八条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居民医保入户调查、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三)负责协助收缴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的医保费和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工作。(四)负责居民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五)负责居民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六)负责居民医疗费的报销事宜。(七)负责居民医保的查询事宜。(八)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或确定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三)负责居民的健康档案建立、就医及医疗消费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并按规定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首诊定点、转诊工作;(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第三章保障范围及对象第十条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对象包括:(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二)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三)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四)劳动就业年龄段(女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内,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无用人单位,并持有《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五)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六)女50周岁以上和男60周岁以上居民。第十一条居民医保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一)现役军人。(二)异地退休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三)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第四章参保登记第十二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凭本人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手册(学生证)、残疾证及复印件、低保证及复印件,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应凭父母一方《暂住证》、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根据本人情况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第十三条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受理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第十四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第十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申请参保居民建立有关计算机信息,并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第十六条医保中心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站传输或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和确认,并根据确认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相应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向居民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第十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死亡等,应分别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到医保中心办理。(一)居民由无业变为就业,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就业的劳动合同。2医保卡。3居民身份证。(二)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医保卡。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三)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直系亲属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医保卡。2、死亡证明。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十八条居民基本医保费由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构成。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由医保中心负责收缴,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收缴;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第十九条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全额由各级政府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二、18周岁以上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各级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100元,各级政府补助200元;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纳2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第二十条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标准需调整时,在医保中心根据收支情况提出建议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1月25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居民应按规定的时限参保,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启动阶段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新生儿和新迁入中小学生、18周岁及以下年龄非在校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参保和缴费,但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办理的,当年居民基本医保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第二十二条医保中心在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设居民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代收,居民应在规定的参保登记缴费期内凭医保卡或居民身份证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向收入过渡户缴费,医保中心月末将居民缴纳的医保费划入财政专户,月末收入户无余额。商业银行应满足居民缴费需求,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居民个人缴费信息。第二十三条医保中心根据居民实际缴费情况分区编制居民缴费汇总表,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及时向本级财政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区财政局接到资金请示后20日内将本级政府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局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应将中央、省、市政府补助资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确保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的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应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四条本市市区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用居民基本医保费为参保居民建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第二十五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十六条医保中心设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每月根据上月支出情况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及时将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划入医保中心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确保按时结算。第二十七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第二十八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计息,参照职工医保基金计息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居民住院、门诊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病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的个人负担以外的费用。第三十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数额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为4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为6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为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例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视为一次住院,其起付标准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额。第三十一条居民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医保年度。第三十二条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50%。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缴纳基本医保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不视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居民住院采用属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其余85%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使用属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居民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0%,其余5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较在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第三十四条按年度计算,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5000元。超过最高限额以后,按《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居民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另行制定支付管理办法。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三十六条居民就医实行首诊定点制度。第三十七条居民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就近就便选定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必须首先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确需转院诊治的,应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方可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诊治的,不得随意转出。第三十八条居民患病时凭医保卡和病历本就医。第三十九条居民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验患者的病历本和医保卡,发现冒用的,应扣留病历本和医保卡,并及时报告医保中心。第四十条居民因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病种的,可以就近就便就医,但应在五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急诊抢救病种认定手续,认定后,住院费可以使用医保卡在就医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不符合急诊抢救要求或未办理认定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四十一条居民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四十二条医保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有关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范围、服务质量标准、监督检查、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三条居民使用基本医保基金就医,所用药品、所采用诊疗项目、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医保中心要求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医疗服务管理资料和病历。第四十五条为便于医疗费的结算和医疗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建立居民医保计算机系统,并与医保中心联网。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就医居民的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住院、出院标准和转诊、转院制度,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滞留和转让就医居民。第四十七条在居民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及时准确地将居民住院的医疗费用明细输入计算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上传医保中心。居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医保中心处理。居民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天剂量。第四十八条居民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在不转院情况下,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需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第四十九条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实行定点管理,所患病种经医保中心认定后到指定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治疗。定点管理结算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条居民因本市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诊治的,应由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意见,医保科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核准,方可转院。第五十一条居民医保不办理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第五十二条居民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五十三条居民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八章医疗费的结算与报销第五十四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本人凭医保卡与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五十五条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结算参考《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第五十六条居民一次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个住院人次。第五十七条居民外出期间因诊治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当地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第五十八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批准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批准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并列入本次住院费用。第五十九条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转往外地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第九章监督考核第六十条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每年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参保名单,接受群众监督。第六十一条居民有权对医保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群众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二条成立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医保基金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六十三条医保中心负责对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站执行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站应积极配合。第十章奖惩第六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且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或奖励。(一)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居民就医的各种信息,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和考核,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作出贡献的。(二)劳动保障工作站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认真进行入户调查,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及时足额收缴居民医保费,及时呈送各种报表,如实提供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对其医疗费报销严格把关的。(三)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及时纠正或处理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为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四)居民主动检举和揭发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使居民医保基金免受损失的。第六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超过3次的,停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中止协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保居民,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二)采用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历与住院医疗费明细不符的。(三)推诿、滞留或转让病人的。(四)不能保证居民必需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的。(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乱收费的。(七)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符的。(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九)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第六十六条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医保中心除追回损失外,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暂停其享受医保待遇。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他人提供本人医保卡和病历本,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二)虚报冒领医疗费的。(三)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第六十七条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三)违反规定,将居民医保基金挪作他用的。(四)因渎职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居民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第六十九条本细则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细则自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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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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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保险查询

4. 石家庄医保查询 医保定点医院如何查

石家庄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名单和地址

所在区    机构名称                          地址

长安区    市七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                 建明北路11号

长安区    长安区长丰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安区医院)     建华北大街25号

长安区    中铁三局二公司医院                     翟营大街207号

长安区    天同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长安区北宋路48号

长安区    公交医院(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分院)              翟营大街159号

长安区    长安区谈固西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谈固西街15号

长安区    长安区谈固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建明小区

长安区    长安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谈固西街2号

长安区    中建一局六公司职工医院                   中山东路435-1号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平东路161号

长安区    第二棉纺织厂职工医院                    中山东路269号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安街1号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安街61号

长安区    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丰收路67号

长安区    金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跃进路104号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跃进路111号

长安区    西兆通卫生院                        西兆通镇政府东侧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山东路谈固新村600号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谈西社区卫生服务站              广安小区5-5-101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沿西社区卫生服务站              丰收路沿西小区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沿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丰收路沿东街中段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银龙北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银龙北区10栋

长安区    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卫生院                 长安区南村镇南村人民东路76号

高校医务室    师专卫生所                       高新区长江大道6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门诊部                中山西路长兴街12号

高校医务室    医高专白求恩医院                    石获南路209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人民医专医务室                  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铁道学院医务室                  北二环东路17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师范大学西区职工医院                红旗大街493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师大职工医院                    裕华东路265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经济学院职工医院                 槐安东路136号

高校医务室    元氏铁甲医院                      市装院路甲1号

高校医务室    石医高专新华校区医务室                 新华区小安舍昌北路2号

高校医务室    医高专冀联校区医院                   石获北路西段

高校医务室    河北经贸大学医务室                   学府路47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体育学院卫生所                   桥东区学府路82号

高校医务室    信息工程学院卫生所(南校区)              裕华区东仰陵村西(信工路18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经贸大学校医院南校区门诊部             红旗大街428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             裕华区方兴路88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外经贸职业学院医务室               新华区学府路236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外事职业学院医务室                正定常山西路47号院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科技信息学院医务室                红旗大街578号(鹿泉市永壁乐街)

高校医务室    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               桥西区南二环汇文街16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传媒学院医务室(南校区)              新华区警安路8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医务室              正定华安西路29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学院卫生所                    南校区:天山水谢花都对过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医务室               学府路169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交通学院医务室(西校区)              友谊南大街258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交通学院医务室(东校区)              槐安东路251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              体育南大街318号

高校医务室    石铁路院医务室                     胜利北街四水厂路18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医务室               槐中路417号

高校医务室    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医务室              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29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科技大学医务室                   裕华区裕翔街666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科大医务室(理工校区)            裕华东路70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医科大学门诊部(本部)            中山东路361号

高校医务室    河北医科大学门诊部(西校区)             新石南路326号

高校医务室    桥西区振三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西区振三街老年活动中心
桥东区    市桥东区胜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桥东区医院) 义南路5号

桥东区    桃园卫生院                      胜利北大街398号

桥东区    东风街道办事处三三0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设南大街157号

桥东区    胜北街道办事处石纺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棉六医院)  纺织路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彭后街道办事处棉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裕华东路棉七宿舍内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栗康街50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平安小区内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农机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农机街13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阜康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胜利北街150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征西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东区长征西路3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东三教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三教北路1号

桥东区    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                  胜利北街148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华夏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华夏家园A区19号楼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元南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胜路19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义东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胜利北街义东路12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元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元北路145号

桥东区    供水总公司职工医院                  建设南大街136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建安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建设大街185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塔谈社区卫生服务站           塔谈村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汇通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汇通路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宏业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华新路36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华夏家园南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华夏南区13栋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汇通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胜利南街258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小区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平安小区内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义堂社区卫生服务站           胜利北路义南路10号

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幸福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东区幸福路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桥西区医院)     桥西区维明街79号缔景城B座4号3楼

桥西区    第二印染厂职工医院                  槐安西路10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西区维明南大街

桥西区    桥西区西里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里卫生院)  桥西区长青路49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桥西区师范街4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裕西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礼让街联邦名都AB座C-23

桥西区    五十四所职工医院                   中山西路491号

桥西区    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医院                   中山西路198号信箱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友社区卫生服务站              友谊南大街196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玉成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角街726号省直玉成小区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开达社区卫生服务站              工农路300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新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滨河新城小区12栋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山西路369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南长街60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石小区服务中心48号楼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仓安西路建国小区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中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石生活小区28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铁路34宿舍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华南大街242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兴华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西区体育东街1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开泰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西区开泰街6A-4-101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西三教华兴路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街道卫生院             桥西区永安街137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桥西区槐安西路158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社区卫生服务站           桥西区开泰街20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桥西石获南路7号

桥西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乡卫生院              桥西区留营村

新华区    市直机关门诊部                    兴凯路72号

新华区    132医院(司法医院)                北城路12号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天苑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天苑小区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镇卫生院                新华区赵佗公园以东,鑫城小区西侧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高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联盟路248号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车辆厂前街46号

新华区    车辆厂社区卫生服务站                    柏林南区车辆厂宿舍

新华区    十三所职工医院                       友谊北大街165号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合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合街13号

新华区    太行医院                          市庄路60号

新华区    中铁电气职工医院                      西三庄32号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华区北新街106号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电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华区电大街38号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社区卫生服务站              联盟小区西雅园19号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北苑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翔翼路北苑小区8-6-101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广源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源路2号-42A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卫生院                 新华区杜北乡前杜北大街50号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卫生院                 新华区大郭镇于底村东

新华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石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6号

裕华区    裕华区裕强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友谊医院)   裕华区东岗路156号

裕华区    十二化建职工医院                      体育南大街183号

裕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长荣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裕华区槐北路395号

裕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石门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翟营南大街326号

裕华区    普济中西医结合医院                     平安南大街

裕华区    宋营镇卫生院                     学院路58号

裕华区    河北水利医院                     槐中路109号

裕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通街9号

裕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底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育才街217号

裕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西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裕东西区裕东第一居委会

裕华区    裕东卫生院                      裕华路东方花园15号楼

裕华区    方村卫生院                      方村镇308国道西侧

裕华区    省中医药研究所医院                  建华南大街209号

裕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79号华兴小区

裕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裕华区青园街279号青园小区

裕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56号裕翔园小区

裕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九里庭院卫生服务站           裕华区谈固东街九里西区9号楼

裕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新天地社区卫生服务站          裕华区塔北路99号

裕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银通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裕华区银通小区美景东方15-1-102
周边     石家庄石炼医院                    炼油厂生活区

周边     3502工厂职工医院                   井陉

周边     6411工厂医院                     宜安镇东焦村村北

周边  3514门诊                       中山西路201信箱

周边  6410工厂职工医院                   井陉县

周边  5721工厂职工医院                   鹿泉市308信箱

周边  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正定铝厂生活区

周边  河北天圣机械工业公司职工医院             灵寿县工业路
周边    留村卫生院    裕华东路祈连街路东

5. 石家庄医保中心电话

石家庄医保中心电话是0311-83865000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医疗保险,传统意义上就是指由特定的组织或机构经办,通过带强制执行的政策法规或自愿缔结的契约,在一定区域的一定参保人群中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石家庄医保中心电话

6. 石家庄医保咨询电话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咨询电话:83865000如果想前往石家庄医保中心的话,有以下几个方式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附近的公交站:桥头街西口、市人才市场、市人才市场、南长街市场、普安路西口、彭村、槐中路西口、彭村、槐安大桥(爱尔眼科医院)、市公安局、一职专、爱尔眼科医院、爱尔眼科医院、元村、红房子广场、槐安大桥(爱尔眼科医院)。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附近的公交车:42路、1环2路环线、315路、36路、39路、49路、75路、1环1路环线、3路、148路、33路、516路、55路、71路、81路、20路、312路、13路、22路、319路、339路、8路、9路等。

7. 石家庄省医保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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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保转河北省医保1、办理地点: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2、携带东西:1)身份证2)社保卡3)建设银行卡或河北银行卡(需知晓开户银行地址)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5)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正面综合复印件一张3、办理流程首先去销户窗口销户→然后提现窗口将医保卡的钱存入银行卡→然后去打印参保信息窗口打印两份文件4、两份文件为:《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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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石家庄医保卡明细查询在哪查

一、网上查询:石家庄市社保网上查询网址:https://www.sjz12333.net/温馨提示:1、社会保障号为公民身份证号码。2、请您使用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或医保卡密码进行查询。二、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0311-12333内容包括: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三、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石家庄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园街102号电话:(0311)8668772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