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4-28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财务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第三条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第四条 符合以上标准的财务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六)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
  (七)公司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八)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以上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六条 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第七条 财务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第八条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买卖和回购业务,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六)公司的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七)公司负责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和在二级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2.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哪些标准?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  符合以上标准的财务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六)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
  (七)公司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八)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以上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3.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内容主体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第三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三)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第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章程;(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授权书和授权拆借限额;(三)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信贷收支表;(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五)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章程;(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第十条 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十一条 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五)章程;(六)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七)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八)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且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第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第十四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章程;(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发债计划;(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第二十一条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同业拆借市场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并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内容主体

4.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介绍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共二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这是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并解释。

5.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84年,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在我国逐步形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及其内部的信贷资金运行体制也逐步形成。到10月份,中央银行确立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之间资金的横向余缺调剂。一些地区开始出现同业拆借活动。不过,拆借量很小,不足以形成规模市场。1986年,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真正开始启动。1986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从此,同业拆借活动开始在全国迅速展开,并建立了以广州、重庆、武汉、沈阳、成都等城市为中心的有形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冲破了信贷资金配置的“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改变了“向上要钱多,自筹资金少”的传统状况,使得信贷资金在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进也有出,加速了资金的周转。1987年,同业拆借市场得到长足发展,拆借量达2300亿元。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试图通过融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同业拆借市场操作。但是,问题随之出现:一些机构拆借资金不还,或用拆借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等。10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对融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198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融资公司,同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资金市场的监管。199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首次比较系统地对同业拆借市场运作做了规定。《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同业拆借是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借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和解决临时性周转需要,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规定了资金拆入比例与拆借利率等。《试行办法》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发育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经过整顿,同业拆借市场重新起步发展。1989年和1990年的同业拆借量基本稳定下来,达2300亿元左右。此后,股票与房地产投资日渐升温,社会上出现了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乱提高利率和乱拆借的现象。1992年下半年和1993年初愈演愈烈。同业拆借市场再次陷入混乱。199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整顿。在整顿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继续下发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规范起了良好作用。央行的整顿有效地限制了一些违规拆借行为。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提出“有堵有疏”的管理办法,通过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将各地分散的同业拆借活动纳入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11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各商业银行的融资中心、资金市场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并从1995年第四季度起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6.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介绍

关于印发《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二○○○年六月十九日财务公司进入。

7. 各金融机构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目的是

各金融机构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目的是调剂短期资金余缺。
同业拆借市场是除中央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即金融机构之间利用资金融通的地区差、时间差调剂资金头寸,由资金多余的金融机构对临时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短期放款。
同业拆借的资金主要用于银行暂时的存款票据清算的差额及其他临时性的资金短缺需要。同业拆借市场能够为准备金不足的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融资需求,还能及时反映资金供求和货币政策意图。

该市场形成的同业拆借利率不仅影响其他货币市场,对资本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融通资金的期限一般比较短,拆解资金的期限多为一日或者几日,最长不超过一年;
2、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是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交易资金主要是该帐户上的多余资金;
3、 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
4、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同业拆借可以使商业银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就能满足存款支付的需要。1996年1月3日,我国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并开始试运行。

各金融机构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目的是

8. 各金融机构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目的是

各金融机构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目的是调剂短期资金余缺。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