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2024-05-16

1.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
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一、房屋买卖过户有什么流程
房屋买卖过户流程如下:1、双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持房地产有效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买卖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申报成交价格;2、房地产有关部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核实、现场评估;4、房屋买卖当事人缴纳一定的税费,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证明单。申请房屋买卖过户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原件,户口本和复印件。买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和户口本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到民政局开单身证明。2、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3、房地产权利证书。4、如果是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二、姐妹之间过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2.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这些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二手房过户所需证件有哪些
二手房过户所需证件如下: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2、房屋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不动产怎么登记
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四、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五、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给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3.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4.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5.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6.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7.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8.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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