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2024-05-13

1. 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一、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遵循的原则
1.根据铁路运输特点,恢复和提高铁路运输设备性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保证铁路运输生产能力和行车安全。
2.大修要使铁路运输设备达到促进效率提高、降低消耗、节约成本的目的。
二、大修理支出核算遵循的原则
1.符合《运输企业财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计划,节约资金,规范核算,支出核算要正确反映实际消耗,便于分析,便于管理。
2.运输企业要保证和正确运用大修理费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新建和设备购置。
三、对(铁计〔1995〕27号文)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改
1.第二章大修管理范围第3条第5款:“住宅大修以及按原有户数和当地标准采取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的措施;”删除,修订为:“住宅及附属设备的大修;”。
2.第二章大修管理范围第3条第6款:“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大修以及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增加层数、扩大面积(在原建筑面积增加25%以内)的措施;”删除,修订为:“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大修;”。
四、强化线路换轨大修管理
1.部管理线路换轨大修的钢轨、道岔支出计划。部根据全路先进水平并考虑大修区段实际情况指定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安排配套费用计划,铁路局配套计划要报部核准。各铁路局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大修成本,努力达到先进水平,对于超出综合平均单价的费用,由各铁路局在自行安排费用中优先安排。各铁路局要保证线路换轨大修的资金到位。
2.线路换轨大修施工要严格执行大修规程,换轨大修地段要保证换岔、补碴和清筛。杜绝只换轨不清筛、不换枕等简化作业现象发生。各局建立线路大修质量保证制度,主管局长要对大修质量负责,部将不定期对线路大修质量进行抽查。
3.不得随意减少线路换轨大修实物工作量。要保证线路处于良好状态,对于简化作业和随意减少实物工作量的单位,要相应核减该单位的大修计划特别是自行安排计划,对于随意减少线路大修数量造成设备失修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干线上换下的钢轨,能用的要尽可能用于站线或支线。换下的旧钢轨、轨料要及时回收,对于可再用的旧钢轨、轨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再用轨跨局调拨实行有偿原则,其调拨价(含整修与管理费)不高于新轨价格的50%。
5.部下达成段更换再用轨指导性计划,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实施。旧钢轨调拨收入及废钢轨变价收入可由铁路局统一安排,用于补充成段更换再用轨配套费用。
五、合理安排设备大修周期和大修设备数量。在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对于长期闲置、罕用、备用的设备(包括客车、货车、救援列车),要科学合理地延长这些设备的大修周期,使之与完成工作量相适应。
六、加强概(预)算管理,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
1.部管理项目由部财务司会同业务局或由部委托铁路局在批准的总规模内对概(预)算进行审批。对于单项运输设备大修理支出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由部财务司会同部鉴定中心及有关司、局对概(预)算进行审查,其审查结果由部鉴定中心予以批复。
2.局管理项目的概(预)算原则由路局财务部门会同概(预)算审查部门审批。
七、部管理单项支出超过1000万元的重点桥隧、路基病害整治的大修项目,部财务司会同工务局对铁路局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确属必要并符合大修支出范围的项目,部予以批复,由部与铁路局按7:3分担支出,铁路局要按批复规模实施,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八、部管理干线的重大灾害复旧项目,在灾害发生后,铁路局要及时向部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情况和复旧方案,经部核实后按相关条例及细则安排符合大修支出范围的复旧计划,原则上当年灾害当年复旧。
九、加强大修理支出核算方法的研究,对各单位自营大修项目如机、客车的扩大架修、段作厂修等项目要逐步采取分要素核算。
十、严肃计划纪律和财经纪律,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部管大修项目,部管理大修项目的调整权在部,未经部批准,不得将部管理项目的大修资金或支出额度挪作它用;大修支出要按实际发生记入当期成本,不得预提或待摊。
十一、加强大修统计工作,各铁路局要按规定及时准确提报大修统计报表。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2.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铁路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结合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措施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是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这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第二章 更新改造工作范围第四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范围
  1.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更大技术措施;
  2.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3.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
  4.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5.住宅、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第五条 在现行体制下,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下同]三级管理。第六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及运营成本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第七条 更新改造必须制定中长期计划。中长期计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第八条 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第四章 更新改造计划项目的分级管理第九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应计折旧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行体制下,实行“部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十条 机车车辆折旧资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新增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由铁道部集中使用;除机车车辆以外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3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70%由铁路局安排使用。广铁(集团)公司提取和分配折旧资金的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管理办法由部另定。第十一条 铁道部管理项目
  1.主要干线、编组站以扩大运输能力为目的的综合性技术改造,以及牵引动力改革引起的机务段技术改造;
  2.跨局的客车扩大编组及开行重载列车有关改造项目;
  3.配合地方政府对省会、直辖市所在地客站进行总体改扩建;
  4.路网性零担中转货场及加冰所;
  5.营业铁路新建、扩建客、货车辆段及机械保温车辆段;
  6.涉及全路性的新技术、新设备及通信和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
  7.面向全路招生、分配的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
  8.重点战备工程;
  9.重点缺水和水质不良的地区水源改造;
  10.铁路与公路平交改立交,由铁路局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1981)建发交字532号文规定的修建标准和投资划分办法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设计和施工。铁路投资部分600万元以下由部补助1/3,超过600万元的补助1/2。
  11.铁道部直属单位的更新改造项目及其他铁道部指定的项目;
  12.配合使用外资贷款的路网性项目。第十二条 铁路局管理项目
  1.线路、站场、行车设备改造;
  2.客货运设备改造;
  3.机务、车辆设备改造;
  4.工务、电务设备改造;
  5.行车安全设备;
  6.重点技术措施;
  7.住宅、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
  8.环保、劳保、节能措施;
  9.战备项目;
  10.设备更新购置;
  11.其他更新改造项目;
  12.配合使用外资的局管项目。第十三条 铁路局分配给铁路分局的资金,其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3. 铁道部关于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不断提高和改善通信、信号设备的质量,确保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通信、信号设备必须进行周期性的大修;大修时,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和技术发展的水平,可以进行技术改造。第2条 通信信号大修工程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级管理,在部、局统一计划下,在业务上铁道部由电务局归口,铁路局由电务处归口,为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加强大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3条 在大修前必须根据设备技术鉴定情况,编制及报批计划任务书,确定大修规模、技术条件、投资估算、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期限等。第4条 在大修设计中,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采用铁路现行的标准设计和部颁各项规定。未经批准的标准设计和显示方式,不准采用。第5条 在大修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工作方法,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尽量缩短工期,充分利旧,节约投资,严格按图施工,推广施工机械化、半机械化,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以提高大修质量和效率。第6条 在大修时,设计、施工、接管及其他单位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在保证安全和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尽量避免施工妨碍,减少中断设备使用的时间,共同完成任务。第7条 大修竣工,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凡未办理交接手续者,不准开通使用。第二章 通信、信号大修周期、条件和范围第8条 通信、信号大修周期及技术条件
  一、电线路
  1、杆路
  凡电杆腐朽超限及强度不合标准,或电气性能不能达到标准,影响通信质量时,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别为:
  素材电杆8~10年;
  油材电杆15~20年;
  钢筋混凝土电杆30~40年。
  2、电线
  凡由于锈蚀,使机械强度减少25%以上或衰耗增加超过规定,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别为:
  铁线15~20年;
  钢芯铝绞线20~30年;
  铜线30~40年。
  3、电缆
  凡包装层严重锈蚀,铅(铝)皮老化,电气特性不良,气压维护达不到标准时,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为20~30年。
  二、通信机械
  凡机械、电气特性不合标准,强度不够,部件、零件、配线大部老化、失效,磨耗严重,以致不能保证机械正确动作,在维修中又无法解决,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一般为10~20年。
  三、信号设备
  各种信号设备凡机械配件磨耗超限,强度不够,电气性能不合标准,配线老化,不合格和接近不合格的设备超过25%时,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为15年左右。
  四、驼峰设备
  凡缓行器及驼峰有关设备磨耗超限,强度不够和电气性能达不到标准,影响制动能力或不能保证调车安全时,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别为:
  液压式5~8年;
  风压式8~10年。
  五、单项设备
  凡整体设备状况良好,而其中某一单项如电动转辙机、信号电缆(包括电线路和槽管电线路改地下电缆)、电源屏、蓄电池、载波机、自动总机、集中电话机等电气和机械性能达不到标准,影响使用、安全或效率时,应单独进行大修,以保证使用。
  六、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前进行大修:
  1、电路不合标准,机械强度不足,技术条件不合规定,不能保证行车安全时;
  2、器材已被淘汰,维修配件没有来源,不能保证使用时;
  3、设备陈旧落后,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输效率时。
  七、上述规定的各项大修周期均系一般的期限。设备已到大修年限时,应当根据实际调查、技术鉴定和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的进行安排,既要节约投资,又要保证使用,确保安全。第9条 通信、信号大修工作范围
  一、通信
  1、修理和更换不合格和淘汰的设备、配件;
  2、改善通信质量和增加通信容量;
  3、移设不符合限界的设备,改善易于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干扰妨碍处所;
  4、调整增音站的距离或位置;
  5、统一设备制式;
  6、改善电源;
  7、新建或扩建通信机械室、通信检修所、通信工区、电缆工区、电(确)报所等;
  8、结合大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或进行更新换代;
  9、采用维修作业机械化机具、作业车和测试设备;
  10、与通信有关的战备设施及防止通信失、泄密设施。
  二、信号
  1、修理和更换不合格和淘汰的产品;
  2、改善显示距离不符合标准的信号机;
  3、调整轨道电路区间;
  4、移设不符合限界的设备;
  5、统一设备制式和电路类型;
  6、调整自动闭塞间隔时分;
  7、改善电源;
  8、新建或扩建信号楼(继电器室)、修配所、检修所、机车信号检修所、测试所和信号工区。一般信号楼只包括信号机械室、电源室、通信机械室、信号工区、信号值班室、操纵室和贮藏室等,其它房舍不能列入;
  9、结合大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更新联锁方式和闭塞方式;
  10、采用维修机械化作业机具、作业车和测试设备。

铁道部关于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

4. 铁路设备大修的具体方案是什么

第1条 铁路通信信号大修承发包合同制是铁路通信信号大修(包括技术改造,下同)各有关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方式。
  凡经批准的较大的通信信号大修工程如通信干线电缆、电线路、分枢纽以上通信站、自动闭塞、调度集中、机械化驼峰和大站电气集中等,大修、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根据部和局的计划安排和本办法的规定,分别按件名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固定经济联系,明确责任,互相促进,共同保证完成各项大修任务,实现预期的经济效果。
  第2条 凡由通信信号公司和工程局承担设计和施工的大修工程,其大修单位均为接管使用的铁路局;铁路局自行安排设计、施工的大修工程,大修单位为铁路局电务处(或基建处)或电务处指定的接管使用单位,但有关业务均由铁路局电务处归口。
  第3条 一个大修项目,一般均实行总包负责制,即大修单位将全部大修设计任务交由一个勘测设计单位总包;将全部大修工程交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总包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将部分任务分包给其他专业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大修单位负责。如经协商同意,也可由大修单位直接将部分设计、施工任务,直接发包给其他专业单位。
  二、签订合同
  第4条 凡需跨年进行设计、施工的大修工程均应分别签订总合同,并于第二年年度开始前,签订年度合同。非跨年的大修工程,仅需签订年度合同。
  第5条 大修合同应按下列主要依据和内容签订:
  (一)设计合同,由大修单位与设计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现场设备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内应明确规定设计原则、任务范围、技术条件、文件提供日期、设计质量要求,设计费用拨付及结算办法以及双方协作和信守的有关条款;
  (二)施工合同,由大修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或施工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据以安排施工准备工作;并于每年按照年度大修计划签订年度施工合同,编制施工预算及施工组织计划据以进行施工。合同内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项目、数量、总的和单项工程的开竣工期限、工程造价、质量要求、拨款结算及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以及其他双方协作和信守的条款等。
  第6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由于改变大修方案、计划、规模或主要技术条件,而增减大修内容,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设计、工期、造价、物资供应、设备制造等较大变化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签订补充合同。
  第7条 签订合同时,由承包任务的一方提出合同草稿,经与对方协商确定,由双方签章后生效。如双方对合同个别条款未能达成协议,仍应先办合同签订手续,同时双方将不同意见报请上级机关解决。解决的条款由双方签章附入合同,据以实施。
  在批准的年度大修计划中,如部分工程项目的设计尚未完备时,可将已完备的工程项目签订单项工程施工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一时来不及签订正式合同,可先签订临时合同,据以开展必要的工作,正式合同签订后,临时合同即行注销。
  合同应备有正、付本。正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各执一份,付本分送上级主管机关及承办拨款的银行等有关单位。
  大修工程按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并正式验交使用;经济帐务结算完毕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时,合同始得解除。
  三、分工与协作
  第8条 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分工负责,积极为对方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
  (一)大修单位应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1)根据大修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安排,按照部、局有关规定,配合计划部门正确掌握、管理大修投资,审批预算;
  (2)按规定时间向设计单位提供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必要的经济技术基础资料;
  (3)按规定时间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5.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199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细则》(铁政法〔1998〕148号),为推进铁路政企分开,实现更新改造投资主体的转移,落实运输企业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是对已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调整生产力布局、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铁路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是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 更新改造范围第四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范围
  (一)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二)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三)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
  (四)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五)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第五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全路统一规则,资金总量控制,铁道部和铁路局分级管理。第六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计划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以及运营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第七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按照铁道部制定的中长期技改规划的要求进行。中长期规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规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第八条 更新改造计划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投资效益,择优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资金计提办法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采用平均年限法。铁路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执行。第十条 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以上一年度第二季度末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由部在控制总规模内测算各铁路局计划年度折旧资金。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的机车、客车固定资产折旧资金,按铁路机车客车购置管理办法执行(办法另定)。第五章 更新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不含机车、客车),90%由铁路局自主安排计划,1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第十四条 铁道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由部统筹调剂使用,安排部管项目。主要安排:
  (一)跨局重要干线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二)路网性编组站为扩能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三)部直属运营单位技术改造。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项目外,均为铁路局管理项目。第十六条 在铁路局管理项目中,除部长特批项目外,部内各部门不得指定项目。第十七条 铁路局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原则上要相对集中,重点安排繁忙干线的扩能改造和行车安全项目。第六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一)项目的立项,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项目核备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审批,报国家经贸委核备;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自行审批。
  2.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路部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审批。
  3.由铁路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报铁道部核备;对不符合技术政策的项目,铁道部可予否决。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路局(或分局)计划部门组织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铁路局(或分局)组织审定并由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批上报。部管项目须经铁路局计划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铁道部审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铁道部(铁路局)不予受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技术咨询部门事先进行调查、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意义:既有设备状况及能力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造建设的必要性;
  2.建设方案及规模;
  3.设计范围、标准及主要技术条件;
  4.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5.主要工程数量、设备和投资估算;
  6.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建设工期及实施进度;
  7.新增生产能力及经济效益分析,资金来源,投资回收年限和社会效益的初步测算等,论证并提出项目的可行性。
  为加强前期工作,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设计等项工作时,前期工作费用可由各级计划部门核定,列入更新改造年度计划。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1999)

6. 铁道部关于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是工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周期,有侧重,有计划的进行整修、更新和加强,及时消除桥隧病害,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以满足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
  各铁路局应根据设备状态,结合每年桥隧大修折旧提成费和运输需要,以及设计施工能力,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大修资金。第2条 凡桥隧建筑物大修(包括属于工务固定资产的天桥、地道、灰坑等建筑物的大修)的计划编制、设计预算、施工管理、检查验收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由其他单位委托工务段、大修队(段)代办的大修及改建工程亦可参照本办法办理。第3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查等工作,必须设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的勘测设计和编制预算等工作,应成立由铁路局(工务处)直接领导的专业大修设计组。设计人员的多少应结合全局管内桥隧建筑物数量和每年大修的任务量配设。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的施工应成立专业大修队(段)或桥隧大修分队(段)承担。关于各种技术工种和生产工人的定员应按常年大修任务量及劳动定额查定,并按每年大修任务量和劳动生产率加以适当调整,在各年间应大体保持稳定,不宜波动太大。
  桥隧建筑物大修施工期间(包括委托路内外施工的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工务处及大修队(段)应设有专职的桥隧大修验收员负责进行。第4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提高大修工程质量,力求以最经济的人力、物力取得最大的效果。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5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计划的确定和编制程序,大修施工预拨款和清算办法等,均应随同铁路局固定资产大修计划按铁道部及铁路局的规定办理。关于桥隧建筑物大修计划编制内容和步骤等应按本章各条办理。第6条 在安排和编制大修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各点:
  (一)根据全局管内桥隧建筑物的实际状态,结合年度内的人力、材料和资金的数额,分清主次先后,分别轻重缓急,进行合理安排,以适应运输需要。
  (二)桥隧建筑物大修计划要结合维修计划、更新改造和基建计划通盘考虑,全面安排,力求互相配合。
  (三)需要发包或委托路内外其他单位承做的大修工程,应在编制计划前即与承办单位联系,取得初步协议,以免计划落空。第7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应本着整体大修精神以每座建筑物为单位,将需要进行大修的各个工程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次大修件名内,以节约资金减少对运输的干扰,提高大修效果。
  桥隧建筑物大修件名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及款额多少分为一般大修件名和重点大修件名。除周期性大修外,凡16米以上的换梁,中桥以上的墩台大修、基础加固及河床防护工程,整治与更换隧道衬砌或需要便线施工工程及铁路局认为比较重要的工程均可列为重点大修件名。第8条 工务段每年应按铁路局规定的期限(一般在上年度十二月至本年度一月末以前),根据上年度秋检资料及设备技术状态和局指示的重点要求,将下年度需要进行大修的桥隧建筑物,按局定格式和要求详细填写“大修工程申请书”,报送分局(工务科)和铁路局(工务处)。分局(工务科)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送铁路局(工务处)。以后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大修件名时,工务段可在当年秋季大检查后于九月底前再补报一次。第9条 铁路局(工务处)在收到各工务段提出的“大修工程申请书”以后,应即根据已掌握的设备技术状态,以及铁道部对下年度桥隧大修计划的重点要求,进行全面安排,初步拟定需要在下年度计划桥隧建筑物大修的件名,并组织调查组(由工务处桥隧科、大修设计组、分局工务科、工务段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大修队(段)及计划处派员参加)到现场进行复查。在四月底前完成复查工作,并提出复查意见,报请工务处长或处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作为大修设计组进行设计的依据。属于重点大修工程件名,在工务处审查后,报请铁路局主管局长或局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才能进行设计。第10条 工务处应根据复查结果,按铁道部及铁路局规定的期限和表格内容,提出工务大修(包括桥隧大修)的部门建议计划送计划处,经计划处综合平衡后由铁路局提出建议计划报部,工务处根据局建议计划将工务部门大修计划建议及大修的原因与整修方案报铁道部工务局。同时工务处应根据各桥隧大修工程件名的性质和急需程度,排列次序(首先应确定在第一季度内施工的工程)下达给大修设计组进行设计。以后铁路局在编制大修计划草案和正式计划时,工务处均应同时将工务大修部门计划(包括桥隧大修计划)的件名报铁道部工务局一份。

7. 铁道部关于货物设备建设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货运设备管理,充分利用设备能力,不断充实、完善、扩充货运设备,提高货物作业效率,以满足国民经济对铁路运输的需要,逐步实现负责运输,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铁路车站货场(以下简称货场)是铁路办理货运业务的基本场所,也是铁路与其他运输工具衔接的地方。办理货运的车站应具备必要数量的货运设备,它是负责运输的物质基础,各级领导要重视货运设备的建设,经常调查研究,根据运量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组织制定货运设备发展长远规划,逐步改造、扩建现有货场,充实和完善货运设备,积极参加新建和改建货运设备设计方案的讨论,并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建成货运设备。第3条 全路货运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办法,掌握和熟悉货运设备,提高货运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实现我国“四化”服务。第二章 货场分类及货运设备范围第4条 按照货场办理货物运输种类及货运业务范围分为综合性货场和专业性货场两种;综合性货场指办理整车、零担、集装箱运输和货车洗刷加冰等两种以上作业的货场;专业性货场指专门办理单项运输种类或单一货物品种的货场,如整车货场、零担货场、集装箱货场、危险品货场、粗杂品货场等。第5条 综合性货场根据年办理货运量分为大、中、小型货场;
  大型货场;年货运量在100万吨以上;
  中型货场:年货运量30万吨以上不满100万吨;
  小型货场:年货运量不满30万吨。
  专业性货场的设置应根据货物性质及业务繁简,设备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第6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车站大型货场的货运设备履历薄应报部货运局核备。中小型货场的设备履历簿由货运处酌情安排分级管理。第7条 货运设备范围:凡在车站或货车上直接用于货物装卸、运送、保管作业以及其他为办理货运业务服务的设备,均称为货运设备。其分类如下:
  一、基本设备:
  1.货场用地;
  2.线路:系指装卸货物用的线路,或指明为货物服务的线路,如货场内的调车线、牵出线、留置线、加冰线、货车洗刷线、轨道衡线、换装线、危险品货车停留线等。
  3.货物仓库及雨棚;
  4.各种货物站台、低货位、高架线、各种滑坡仓、漏斗仓;
  5.货场照明设备;
  6.直接为货运职工和货主服务的房舍,如货运营业室,货运员办公室、门卫室、工人值班室、休息室、工具室、锅炉房、浴池、食堂、医务室、表格库、自行车棚、厕所等;
  7.货场硬面、道路、道口、货场围墙;
  8.上水管路及排水设备;
  9.消防及保安设备,如避雷、报警设备等;
  10.电力及通信、信号设备;
  11.通风采暖设备;
  12.货场内港池、码头;
  13.货场清扫设备。
  二、货运用具及衡器(台秤、地中衡、轨道衡)。
  三、特种用途设备:
  1.货车洗刷、消毒、污水处理设备;
  2.加温冷却设备〔包括加冰台加冰机械、制冰设备、贮冰库(场)等〕;
  3.危险货物专用设备;
  4.牲畜专用设备(包括饮水栓);
  5.军用装卸设备;
  6.罐车装卸设备;
  7.量载设备;
  8.篷布及维修设备。
  四、集装箱及其他集装用具。
  五、各种装卸机械。
  六、用于维修、制造、鉴定货运用具的有关设备。第三章 货运设备的管理第8条 为了加强货运设备管理,各局货运处应加强货运设备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局、车务段及业务量较大的货场应配专(兼)职人员管理货运设备,凡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都必须建立货运设备履历簿,其填制和保管办法,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车站和车务段应指定专人根据车站货运设备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履历簿和图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车站(或车务段)应将上年设备变动情况,填写货运设备变动情况报告表,年度运量报告表和货运设备年度报告表报送分局,分局审核汇总于一月底前报送铁路局,铁路局审核后,即据以修改路局及铁道部保管的履历簿,同时填记货运设备年度报告表,于二月十五日前报送部货运局。货运设备变动情况报告表,年度运量报告表于二月底前报送铁道部。
  铁道部保管的履历簿每年修订一次。各局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集中到部修订部保管的履历簿。

铁道部关于货物设备建设及管理试行办法

8. 铁道部关于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贯彻《工业七十条》,加强车辆段以质量为中心的生产管理,加强生产责任制,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合理运用流动资金,更好地组织车辆段修车工作,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组织均衡生产,以提高修车质量,缩短修车时间,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修车成本,全面完成车辆检修任务,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特制定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实施办法。第2条 实现修车作业计划,要加强生产调度工作,成立备品库,同时要设质量检查员。第二章 作业计划第3条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系根据铁路局下达的生产财务计划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要求,结合各段人员、设备、工具材料等实际情况全面安排编制。编制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经过综合平衡。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生产调度的组织指挥、督促、检查作用,保证生产均衡、有节奏地进行。第4条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一般分为段、车间及班组三级。
  从时间上划分为月、旬(周)及日计划三种。为使计划先进可靠,必须掌握以下资料:
  一、生产财务计划中所规定的数量、车种、修程及品种(包括加装改造部分);
  二、各项修程检修指标与实际统计分析资料(包括技术作业过程与单项作业过程时间);
  三、生产劳动组织及各项生产指标;
  四、车辆技术状态(客车按车统—110)及配件修换率,材料室、备品库的原材料与配件贮备情况,修配车间修制能力等;
  五、技术组织措施项目、工艺规程、先进工作方法的推行以及提高生产效率的有利因素等;
  六、积存下来的检修残车情况;
  七、机械设备能力及检修计划情况。第5条 编制修车作业计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班组计划保证车间计划的完成,车间计划必须保证段计划的完成;
  二、日计划必须保证旬(周)计划的完成,旬(周)计划必须保证月计划的完成;
  三、必须贯彻统一计划,互相协调,紧密衔接,上一工序必须保证下一工序的要求,材料配件的供应必须满足生产车间的要求,加修车间必须保证使用单位的要求;
  四、编制计划应上下结合,切合实际,保证完成日、旬(周)、月计划,并应安排好次日、次旬(周)、次月计划的准备,以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五、编制与执行修车作业计划时,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任务、质量、技术指标和车型的要求。第6条 各级作业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车辆段月计划于上月末前3天由生产调度制定,送交段长审查批准,月末前两天逐级下达到车间、班组(辆作一);
  二、生产调度根据月计划编制动态表(辆作二),月末前两天下达车间;
  三、车间根据检修进度动态要求,由车间调度负责编制修车日计划表,经车间主任批准后,下达各班组执行;
  四、班组长根据车间日计划与时间进度的要求,在开工前布置到班组贯彻执行。第7条 车辆检修进度动态表的编制与掌握:
  一、车辆检修进度动态表的编制由生产调度负责,根据月度任务、修车时间、工作日数按工序项目进行编排,以便于按工序掌握生产进度。
  二、动态表中应标明各工序保有量。为保证检修工作均衡进展,每日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在段检修车,其计算公式为:
           当月计划 修  车
   每日检修车辆数 出车数 ×时间(日)
  (包括未入线车)=----------
            当月实有工作日数

         当月计划 (修车 其他工
  检修车各道  出车数 × 时间-序时间)
  工序保有辆数=-------------
           当月实有工作日数
  三、在每个工序保有量算出后,确定各班组工序完成辆数,并制定每日出车辆数,其计算公式:
            月度任务量
  每日平均交车辆数=-------
           月实际工作日数
  四、车辆检修进度动态表,须按客货车分别进行编制。第三章 作业制度第8条 为使车间班组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计划的实现,建立正常秩序,加强责任制,各级干部除深入现场实际检查外,并应建立与健全以下制度:
  一、段生产会议制度:
  1、旬(周)分析会议:每旬初(或星期一)由段长主持,副段长、总工程师及有关股室、车间主任参加,重点检查分析前一旬(周)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安全、质量情况,布置本旬(周)重点工作;
  2、月计划总结会议:每月初由段长主持,副段长、总工程师及各股室车间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总结分析上月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及安全、质量情况,布置当月计划;
  3、质量分析与段验联席会议:每月末召开一次,由总工程师(或技术主任)主持,副段长,技术、修车、修配主任,驻段验收员,质量检查员和有关技术专职人员参加。分析车辆与配件检修质量情况,并听取驻段验收员对段检修质量的意见,研究进一步提高检修质量工作。会议决议事项应书面报车辆处与驻局验收室各一份备查;
  4、配件生产会议:每月不少于两次,由检修副段长或段生产调度主持,材料主任,备品库负责人,修车、修配车间生产调度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检查配件生产制作加修及现车定货供应情况。
  二、车间生产会议制度:
  1、日计划下达会:在开工前,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生产调度员、检查员及直接工组长参加,下达当日计划,提出当日生产关键与突破关键实现计划的措施;
  2、工间会:由车间主任主持(参加人员同日计划下达会),研究分析当日检修车完成情况,并解决生产中的薄弱环节。
  三、班组生产会议:
  1、日计划传达会:开工前,由班组长传达日计划,并按任务适当安排工作;
  2、完工会:于完工后,由班组长主持,检查分析当日计划完成情况,安全与质量情况,记录劳动竞赛评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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