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网上服务管理系统

2024-05-16

1. 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网上服务管理系统

社会保险常识看看对你是否有用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二、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有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依附于上述保险项目的遗属保险。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我市的社会保险费为什么要移交地税部门征收?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厦府办发[2003]133号《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通知》精神,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形成“地税征收、社保使用、财政监督”的社会保险管理新模式。这一改革(1)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收支两条线,彻底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交叉,职能重复的问题;(2)可以更好发挥地税部门优势,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缴率。(3)可以使劳动保障部门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4)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征税网络化的优势,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方便缴费人,同时通过与劳动保险部门、银行、金库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四、我市地税与劳动保障(社保)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何划分?答:根据市政府规定,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检查;劳动保障(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记帐、待遇的审核和支付,以及核定政策性补缴、协保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金额。五、缴费单位和个人为什么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答:缴费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和个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社会保险法制化、严肃性的体现,也是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的必要前提。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要划入个人帐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年限挂钩,如果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费,就会损害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影响职工的合理流动。同时,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六、行政事业单位应以何种计费依据、费率为在职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费?答:1、行政事业单位的类别不同,参保人员的个人身份不同,其参加的险种,申报的计费依据、费率均不相同。详见《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附后)。2、各行政事业单位中纳入市财政统发工资工作人员的所有应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市财政统发工资时一并代扣代缴。对该类人员,地税机关只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减员手续,采集参保人员的基本档案信息,该人员的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市财政支付中心核定并统一扣缴。七、本市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什么?答:本市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人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年一定,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论参保职工是否更换工作岗位,缴费基数不发生变化。八、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答: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职工工资统计口径应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九、社会保险年度如何确定?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如2003年社保年度是指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十、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如何补缴社保费?答: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从录用或劳动合同签订之月起按月补缴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征收规则为:1、参保单位在录用或合同签订的当月及次月,办理增员手续的,需从录用或合同签订当月起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2、参保单位在录用或合同签订的第三个月,办理增员手续的,需从录用或合同签订当月起补缴社保费,并从应缴费款的次月1日起至办理增员手续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十一、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答:1、缴费人应当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缴费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社保登记与税务登记一同办理。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到地税机关补办社保登记。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3、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同时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具体为:①岛内单位到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楼3楼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②岛外单位到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区的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4、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供的资料为:①已办理或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填写报送《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适用于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一式三份)。②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填写报送《社会保险费数据采集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适用于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一式三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复印件1份,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成立批文复印件1份。5、单位可采用上门或上网两种方式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地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单位在地税机关受理的5个工作日后持《地方税务/社保登记申请受理单》到登记窗口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十二、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答:1、参保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2、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资料为:(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一并办理社保登记变更,填写报送《地方税务登记/社保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只需提供税务登记变更所需资料。(2)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参保单位,填写报送《社保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并根据变更项目的不同,提供如下证明资料:①名称、营业范围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②地址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借用或赠予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协议证明等)。③负责人变更,应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单位可采用上门或上网两种方式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变更。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对参保单位填报的表单、资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社保登记变更。对涉及变更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需换发新证的,参保单位在受理的5个工作日后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受理单》到登记窗口领取变更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十三、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答:1、单位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缴费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3、单位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先履行如下义务:(1)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2)及时办理单位参保人员减员手续。4、单位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提供的资料为:(1)有税务登记的单位缴费人,社保登记注销应与税务登记注销同时申请办理,填写《注销地方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所需资料。(2)没有税务登记的单位缴费人,填写报送《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资料:①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②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③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④其他有关证明文件。5、地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答:1、参保单位录用职员,应依法到税收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增人员投保手续。投保职员应为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不超过60周岁,女干部不超过55周岁,女工人不超过50周岁),与参保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单位办理新增人员投保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为:(1)单位办理已持有医疗IC卡职工的社会保险投保手续应提供:①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②《介绍信》(人事局的公务员介绍信或组织部的介绍信或人事局的毕业分配报到证原件或复印件)。③市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市财政统发人员要提供)。(2)其他情况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①参保单位为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户口缴纳社保费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管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书复印件。②参保单位为超过劳动年龄的职工投保的,需提供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的《参保个人继续缴费申请审批表》;3、参保单位在新增人员投保业务被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后,应携带未办理医疗IC卡职工个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及黑白照片各一张及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IC卡的制作。地税部门受理新增人员投保业务的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十五、单位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减员手续?答:1、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死亡的,应及时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2、单位办理职工减员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为:《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市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市财政统发人员要提供)。办理死亡减退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地税部门受理参保职工减员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十六、单位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外来转本市(缴费基数变更)手续?答:1、单位参保职工缴费身份发生变更的:外来员工转为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员工以及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户籍员工缴费,应及时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手续。2、单位办理职工缴费基数变更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为:①《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②外来员工取得我市城镇户口或蓝印户口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缴纳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管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书复印件。地税部门受理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变更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十七、行政事业单位应如何办理纳入市财政统发工资工作人员的增减员申报手续?答:1、行政事业单位统发人员在社保年度内发生增加、减少、死亡等变更时,所在单位应凭市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增减员手续,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凭《审核表》到市财政局办理代扣代缴变更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只办理人员的增减,不采集人员的缴费信息。2、市财政支付中心审核统发人员应缴社保费的金额,并在每月12日之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代扣代缴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3、市财政支付中心传递的参保人员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不符的,税务机关以支付中心的人员为准进行核对更正。十八、单位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答:1、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于每年的5月至6月(具体时间见地税通告)向地税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资统发人员的年度申报向市财政支付中心统一申报,其他编制人员的年度申报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3、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领取方式可分为:(1)网上查询下载:参保单位可直接上地税网站查询下载《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2)电子数据领取:参保单位可直接向办税服务厅人员拷贝《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3)纸质表格领取:参保单位可到办税服务厅打印领取纸质《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3、单位发现《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ND01》中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先向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确认无误后,可通过地税网站或上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办税服务厅如实申报。4.在年度申报期间,单位新增人员的,按是否已办理年度申报进行处理:对已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新增人员的年度申报,在办理单位增员时一并申报;对尚未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应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对新增人员一并申报。5、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十九、单位应如何申报缴纳每月应缴的社保费?答:1、单位在申报缴纳每月应缴社保费前,可上门或上网查询核对本月《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对帐单》、《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补(预)缴对帐单》、《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表》。2、单位对本月的应缴金额及参保人数、人员身份核实无误的,应在每月的6-20日按对帐单核定的征收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征收数据有异议的,应在申报期内及时到所属办税服务厅核对纠正,再按核实后的金额进行申报。3、电子申报单位可通过地税网站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非电子申报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到管征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4、原在社保经办机构采用“对公托收”方式申报的行政事业单位无需办理社保缴费申报,地税部门每月从原委托扣费账户直接扣费。地税部门受理社保费缴费申报时间:每月6日-20日。二十、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答:1、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在限期内缴纳的,按日加收利息。加收期间从应缴费款的次月1日至申报缴费之日。2、逾期仍不缴纳的,从应缴费款的次月1日起至缴费申报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二十一、社会保险费可否减免?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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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网上服务管理系统

2. 湖南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内容

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5您12月12日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就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含协议康复机构、药店,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服务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协议医疗为基本方式,加强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为基本宗旨,及时提供医疗救治,保障工伤人员合理医疗;以工伤人员康复为目的,先康复后鉴定评残,实行工伤医疗和康复并举。
 
    第四条 经办机构负责协议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协议签订,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结算及监管,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伤人员就医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含待定工伤人员、职业病,下同)的医疗诊治、康复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章 医疗服务协议
 
    第七条 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与符合条件且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由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具备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工伤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特色专科概况(包括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人员、技术)材料;
 
    (四)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医疗管理考核,制定考核细则,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和措施,明确院级领导主管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配合经办机构及时调取、据实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等有关医学材料,开设政策咨询和结算窗口,公布工伤保险咨询投诉电话,设立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意见箱。
 
    第十二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工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优先解决救护用车、住院床位,设立工伤人员抢救或急诊的绿色通道,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工伤医疗救治秩序。
 
    第十三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工伤人员的身份,严防冒名顶替。杜绝挂床住院、冒名门诊住院、虚报套取医疗费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瞒报医疗事故等违规情况出现。
 
    第十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工伤人员详细书写病历、病案,出具诊断证明,并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费用清单制度和工伤人员签字制度。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含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就医制度。统筹地区内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人员应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危急时可先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并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统筹地区外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当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统筹地区内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及时报经办机构备案,外地治疗期间不享受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
 
    第十七条 工伤人员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应主动向协议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工伤保险医疗手册、用人单位介绍信等。
 
    第十八条 协议医疗机构接诊工伤复发病人时,对有入院指征的,应告知其填写《长沙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申请表》,经职工本人或家属申请,由接诊医师和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医疗机构医保科核准后办理入院,其中出院后28天内因伤情变化需办理再次入院的,应严格把握入院指征并报经办机构审批。
 
    工伤复发需门诊治疗或家庭病床治疗的,按照《长沙市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部分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其中因工伤住院的工伤人员需待相应的门诊医疗等待期结束后方可继续享受工伤门诊医疗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中具有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按照《关于开展工伤职工长期康复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协议医疗机构接诊新发工伤人员,接诊医师初步判别属于工伤的,应指导受伤人员或用人单位到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待定工伤”医疗管理。
 
    第二十条 协议医疗机构在救治新发工伤人员过程中,应对工伤人员及时进行早期康复介入。伤情相对稳定后,经评定具有康复价值需系统康复治疗的,应及时办理转协议康复机构手续,如工伤人员或用人单位无理拒绝接受工伤康复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伤人员因病情需要须转院治疗的,原则上应转往上级协议医疗机构,上级协议医疗机构需及时提供会诊等支持,因统筹地区内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限制等原因需到统筹地区外医院治疗的,须指定医院提出转院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外就医期间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伤人员在外地长期居住需要治疗工伤的,应选择一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但不享受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
 
    异地安置人员工伤复发需要门诊治疗的,按《长沙市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部分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办理,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填写《长沙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凭协议医疗机构的配置意见,填写《长沙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经办机构指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或更换的,应当由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证明,按照先维修后更换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人员收治入院,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治疗、用药的适应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因伤情严重需住监护病房者,须严格掌握适应指征,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
 
    第二十六条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用药,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出院带药或门诊开药量,急诊治疗不得超过7天量,需要长期治疗的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前,暂参照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以后,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用药管理,严禁出现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行为。

3. 谁能给我2012年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链接

湖南省还没有出台新的工商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只是相比2004年的标准,2013-2014年的工商赔偿标准略有提高。
一、调整增加伤残津贴(适用于工伤造成一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调整增加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然执行原标准)
1、2013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标准有所调整:符合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范围分别为: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然执行原标准(适用于七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一)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 (二)2013年3月国家统计局公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据此数据计算,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130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9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湖南省新的工伤待遇标准大概就是这样的标准。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给我留言,我愿意助你一臂之力。

谁能给我2012年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链接

4.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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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中,超出标准的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一、吉林省《吉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二、其他省市其他省市并未统一的规定,但从一些省市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按以下办法办理:(一)抢救必须的费用,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付50%;(二)非抢救必须医疗机构使用超三个目录费用,应当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谁同意谁承担;未征得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九、工伤保险待遇。(一)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厦门市领导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厦劳社〔2005〕36号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蚌劳社〔2009〕98号二、工伤保险就医管理(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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