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2024-04-27

1. 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是,新法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二是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拓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2. 急!急!急!我公司既有应税产品,也有免税产品,请问在计算所得税时,管理费用与营业费用是否能在税前全

1.你所说的应税产品看是企业所得税免税产品还是增值税免税产品,如果是增值税免税产品的话,对企业所得税是没有影响的。
2.如果是企业所得税免税产品的话,那就没办法了,你得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有多少免税收入,就得扣除多少的成本,将其做纳税调增,这是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
3.无论你使用什么科目,都如此。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补充回答:只要有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都要按收入与配比原则走,因此相关的支出肯定是要按照比例不准予税前扣除的。

3. 销售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


销售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

4. 急!急! 急!财政与税收

作业第一题都已经有答案了,你还没去看吗?
1.(2000+100+100×17.5)×33%=12705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此外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优惠税率两类。
(一)基本税率。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5%比例税率征税。
(二) 优惠税率。为了照顾众多小型企业和微利企业的实际困难,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办法,对小型微利企业采用20%的比例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
3.新旧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纳税人义务人
新法将外资企业列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新《所得税法》将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
居民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从概念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这里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
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新税法明确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同时,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税率
我国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同时,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照顾税率。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在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为了促进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税率25%。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
从新法调整的税率可以看出,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从15%提高到25%,整体税负有所上升,内资企业的整体税负下降。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的平均税率则为26.7%。相比之下, 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税前扣除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工资限额扣除制度,即每人每月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为1600元,超过限额部分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按实际发放工资的全额,作为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税前扣除办法的不一致,是造成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的原因之一。为此,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扣除做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事发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方法做出规定。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实行一致的政策待遇,按照统一的扣除办法和标准来执行。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将实行工资支出据实扣除制度。而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即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取消了工资限额扣除政策,实行与外资企业一致的工资支出据实扣除政策,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水平。
在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方面,新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内资企业和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同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将现行对外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从无比例限制统一到12%的比例上,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12%的捐赠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按照上述税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的一般水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基本上可以在税前扣除。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在对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方面,新法规定,企业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都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目前,对内资企业,企业广告费用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在对外资企业的政策中,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据实扣除。
税收优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新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下面的调整: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事实表明,小企业占我国的企业总量比重很大,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的优势。为了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优势,新税法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二)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草案第二十八条)
借鉴国际税收政策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考虑到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的优惠税率,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区内区外政策待遇不一致,难以充分发挥这项优惠政策的有效作用。因此,新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
    为了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新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企业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从而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四)将目前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对以上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更加突出产业政策导向,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五)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新法三十、三十三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七)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条)。
(八)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九)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150%加计扣除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是新税法规定税收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的投入,新税法实施后,与新税法同步实行的实施条例中将具体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政策。这个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另外,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草案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草案第二十七条),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同时,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
反避税制度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税收征管的工作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 “特别纳税调整”,建立了反避税制度,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防止避税行为,新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新税法同时增加条款,防止跨国公司将国内产生的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纳税。
新税法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要求关联交易各方支出分摊、关联交易定价有监控,并赋予企业提供合法交易证明材料义务,将明显加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增加这些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

5. 未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急!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明确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分析:
这些规定都强调的是支出,所以你即然没有支付,税局要求调整是有凭据的。
另外还有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没有实际发生时都需要做调增。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银行贷款利息凭据应该根据扣款回单入账,即然没有付利息,则没有这个有效的回单入账
所以不予认可,需要调增。
 
 
供参考。

未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急!

6. 会计 企业所得税试题 急 急 急!!

1、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以转回的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1)、未来的所得税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实现时予以冲抵所得税费用,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5000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1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2)、未来的所得税费用没有实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判断的情况,则予以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1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3)、无余额时直接按正常的确认方式做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25000
4)、去年的所得税应该已经计提,所以缴纳的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综合计算题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收入的0.5%
所以17万*60%=10.2万,没有超过3000*0.5%=15万,
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10.2=6.8万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限额是3000*15%=450万元
广告费实际发生480万,超出480-450=30万,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职工福利费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00万*14%=28万,实际发生20万,允许按实际发生的全额抵扣,
即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20万
4、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所以计算此题时需先计算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3000+20-2000-50-280-510-21-19=140万
(利润总额计算不涉及调整,只是账面利润,其中,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的,不计算在内,工资福利题目已讲清计入了成本费用(即在销售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而21万的城建和教附是需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所以做为减项列出)
利润总额的12%大于10万,所以允许 10万全部税前扣除
5、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调增项-调减项=140万+业务招待费调增6.8万+广告费调增30万+罚款调增9万-国库券收入调减20万=165.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65.8*25%=41.45万元

7. 急急急!!!关于新企业筹建期间的费用处理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7月份摊销开办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9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96万元
  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万元÷5年÷12个月×5个月=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96-8=88(万元);
  2002年至2005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9.2(万元);
  2006年应调减所得额=96万元÷5年÷12个月×7个月=11.2(万元)。
  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下:
  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
  单位:万元
  台账填写说明:
  1.年度:摊销日期,指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和月份,以后年度按顺序类推。
  2.会计摊销额:指会计上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总金额。
  3.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4.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数为调增所得额,负数为调减所得额。
  5.尚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尚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额=上期尚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
  [编辑本段]开办费的核算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
  对开办费的财税处理实物
  例: ABC公司股东2004年5月1日签署协议筹办一家加工企业,2004年9月开始建厂,同年11月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9月1日部分厂房开始使用,试生产产品并销售,但仍有部分厂房在建,而且已使用厂房与在建厂房是一个整体,属同一项工程。2006年4月厂房全部建造完毕,正式开始生产销售。从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间发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共计600万元整。假设该企业未来所得税税率保持33%不变,每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采用递延法。
  签署协议 开始建厂 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部分厂房开始使用并试生产销售 厂房全部建造完毕
  并正式生产销售
  2004/5/1 2004/9/1 2004/11/11 2005/9/1 2006/4/7
  1、ABC公司开办费的界定
  根据上文论述可知,ABC公司筹建期是从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开办费用是在上述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共计600万元整
  2、ABC公司开办费的会计摊销
  按会计制度规定,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月需一次性摊销开办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60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600万元
  3、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ABC股份有限公司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下(单位:万元):
  项 目 开办费实际发生或扣除年度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会计摊销额 600 0 0 0 0 0
  税收扣除额 30 120 120 120 120 90
  纳税调整额 570 -120 -120 -120 -120 -90
  尚未扣除额 570 450 330 210 90 0
  ①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税务处理
  2005年允许税前扣除额=600万元÷5年÷12个月×3个月(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为10、11、12月)=30(万元)。
  2005年应调增应税所得额=600-30=570(万元)。
  2005年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570×33%=188.1(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30万元
  递延税款 188.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18.1万元
  ②ABC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9年度税务处理
  每年应调减应税所得额=600÷5=120(万元)。
  转回的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120×33%=39.6(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3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0.4万元
  递延税款 39.6万元
  ③ABC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税务处理
  2010年应调减所得额=600万元÷5年÷12个月×9个月=90(万元)。
  2010年转回的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90×33%=29.7(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3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0.3万元
  递延税款 29.7万元
  综上所述,对开办费用的正确处理,关键是对筹建期和开办费用支出内容的正确界定。对费用内容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正确归集。严禁将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费用和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计入开办费用。同时,在对开办费用的年度纳税调整中要正确调整时间性差异的的影响。

急急急!!!关于新企业筹建期间的费用处理

8. "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如何填?

不知你单位的具体情况,把相关扣除标准告诉你吧。

借款费用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1、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对于集团母公司(集团核心企业和财务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处理。 
    2、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