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只给你交五险,不交住房基金你觉得合理吗?

2024-05-13

1. 事业单位只给你交五险,不交住房基金你觉得合理吗?

肯定是不合法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在2002年以国务院第350号令的方式发布的,属于国务院规章。国务院规章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一种形式,同样具有强制性。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这些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实际上也是属于强制性缴纳的范畴,同样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单位只缴纳五险,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质上也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这个违法行为的成本比较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很多单位职工对于本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既不能进行劳动仲裁,虽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举报,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建设部门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没有执法权。

处罚力度比较轻这是很多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因素。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最高5万元的罚款对于很多单位来讲起不到震慑作用;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我们很少从公开的报道中看到有员工起诉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款。五险等社会保险,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2011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于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法都有明确的处罚措施,而且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诉等。维权的法律法规的比较健全,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范围更广,员工的维权意识也更强,加上从去年开始,社会保险全部纳入税务部门征收,力度得到进一步强化。

住房公积金成本过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也是5%,最高是12%。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住房问题,对于不买房的人员,住房公积金就只能算是一笔福利费用,或是个人的存款。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按照最低的5%到12%的比例来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为员工发1000元的工资,就要为员工支付50元到120元的费用,这个成本是非常高的。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除非为了上市等目的不得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外,能够不缴纳的一般不愿意主动缴纳。

综上所述,企业只给员工缴纳五险,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肯定是不合法的,实际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由于处罚力度不强,加上很多地方执法不严,员工难以维权等因素的存在,导致许多中小企业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比较突出。

事业单位只给你交五险,不交住房基金你觉得合理吗?

2. 事业单位合同工公积金不交违法吗

法律分析: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办法为员工办理社保,都是属于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尽快补充办理,否则可以去社保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 事业单位合同工公积金不交违法吗

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办法为员工办理社保,都是属于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尽快补充办理,否则可以去社保部门举报。
一、自己是公司法人怎么交社保
公司法人代表也是属于公司员工中一员,所以也要交社保,具体流程如下:对于单位员工,通常都是以单位名义办理社保缴纳业务。对此单位相关参保办理人员会根据即定的社保办理流程进行,个人需要填写社保申请书,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即可。单位对根据个人工资收入情况,按一定比例来缴纳各位保费。
二、单位没有给员工买社保怎么办
社保是劳动法规定强制缴纳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合同内必须有社保缴纳协定。
也就是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劳动法强制规定的,任何单位如果不为员工缴纳都是违法行为。缴纳时间从员工入职当月起(如果员工是15号前则当月开始,如果是15号以后,则从次月开始)。
单位不为员工买社保,而且还要求员工自行购买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举报,并申请仲裁,可以要求企业补缴之前的社保,并获得经济补偿。
三、没有社保账户怎么能办理
没有社保账户可以到指定的网点或者是到社保中心来进行办理就可以了,一般进入企业或单位都会给每位员工办理社保,如果单位缴纳了社保,单位会为并办理社保卡,当然,个人去银行办理也可以;本地户口的只需要身份证,户口不在本地的,就近去一家照相馆,可以出具相片回执单,只要说是办理社保就可以了,15元/份,当即取加5元,不急的话,没必要,第二天再取回;带着个人身份证和办理社保的相片回执单,填写办理业务单和社保卡办理申请单。一个月之后去办理点领取,会有手机短信通知,取回社保卡,取卡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求设置2个密码,一个是医保卡密码,就是去药店买药刷卡,或医院报销需输入密码。
另一个密码就相当于银行卡,可以存取钱,里面含有养老金退休金。如果个人有任职单位,单位在网络增员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社保号增员方式”或“按姓名身份证增员方式”进行处理。如曾经购买过社保的员工,通过企业进行增员的,企业在网络增员时输入身份证号就会自动跳出原来的社保号。如从未参保的人员,系统会自动生成新的社保号。也就是说,职工通过自己所任职单位的社保管理部门就可以通过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到自己的社保号。如果个人参加的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可携带个人身份证前往所属区主管地税局查询个人社保号。

事业单位合同工公积金不交违法吗

4. 单位不给合同工交住房公集金算违法吗?

不能说违法,要根据企业性质划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 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一)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四)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五)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范围和顺序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纳情况审查贷款申请; 
(三)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对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以外的使用给予贷款。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政收支预决算。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