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什么规定?

2024-05-13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什么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与会人员表示,试点工作提高了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报告提出在进行试点的过程中坚决防止出现‘重罪轻判’‘花钱买刑’的问题,这抓住了试点中应当防止出现的问题的本质。”郎胜委员说,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和有些国家的辩诉交易有着本质区别,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丛斌委员表示,报告提出推进庭审实质化,既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又对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认罪、替人顶罪。“在认罪认罚案件后期试点过程中,在这方面要做详细的制度设计。”他说。

“我们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应该说是法律规定的‘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表示,试点工作既要敢于创新、大胆尝试,也要强化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才能为试点下一步在全国推开积累更多有益经验。

不少与会人员建议,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为将来修改实体法律提供参考。王其江委员建议,在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将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制化。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落实在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上,也应该在刑事实体法上增加相关的配套规定。”白志健委员说。
法律要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什么规定?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从一项试点的司法改革举措,到诉讼制度的立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历经了一条极具时代意义的发展之路,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1. 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该制度下,一是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结果。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鼓励促使更多的犯罪人认罪服法,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和谐。二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否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都是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这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谅解,减少甚至化解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提升对司法处理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从而消弭社会戾气。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2. 有利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特别是那些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对于查证案件细节,收集客观性证据,起获犯罪工具或者赃款赃物等关键物证,从而促使案件顺利侦破、起诉和审判具有重要价值。
3. 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将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系列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转型和建构,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提供了具体的可供执行的规范和依据。通过严密的程序设计,从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层面,确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保障人权和宽容、平和的理念。
4. 有利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程序从简,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合理简化诉讼程序,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案件作出了分流处理的规定,构建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诉讼体系,形成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的案件处理机制,推动简单案件快办、疑难案件精办,为不同类型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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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最核心的一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增强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能动性,主导作用更为突出,也对检察院公诉工作的诉讼理念和工作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保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质量,需完善对量刑建议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事后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量刑建议采纳情况分析机制,重点关注法院的量刑裁判结果未采纳以及偏离量刑建议一年以上的案件。探索建立量刑建议的评价奖惩机制。对于徇私枉法、滥用量刑建议权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内容也是可以体现出来的。比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减轻多少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减轻多少,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定,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可以从宽处罚的比例也就不同。根据量刑指引,最高可依法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案件办理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表现等级评定影响从宽幅度,按照好、较好、一般等若干个等级来评,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上述等级都可以评;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评一般或者较好;在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通常评一般。认罪阶段越靠前,建议从宽幅度越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量刑指引》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在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五以下;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再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五以下;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比照速裁程序酌情从宽。量刑规范化规定中未涉及的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减轻多少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而认罪的,不属于自愿认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能力、有条件但拒不退缴赃款赃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行的,不属于真实的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是依法从宽,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情形外,不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从宽也应区分情形,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确定从宽幅度。      一、从宽有无适用范围?      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二、会不会同罪不同罚?      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适用从宽幅度上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三、如何避免权钱交易?      第一,要坚持证明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第二,要规范诉讼程序。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必须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第三,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第四,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会导致被迫认罪吗?      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对侦查过程中是否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这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作为重点的审查内容。同样,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明确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重点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造成认罪的,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      五、如何保障被害人权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有效地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意思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因此结合全文叙述就可以得知,认罪认罚量刑没写缓刑是不受影响的,是因为检察院让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的主要的作用是让嫌疑人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嫌疑人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意思

8.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认罪认罚从宽的具结书签署之后,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依旧有权利对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这是辩护律师应有的权力。因此,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书的时候不要擅自做主,要和律师协商,遇到不一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签署认罪书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