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2024-05-13

1.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离婚是大家最不想看见的,现在的夫妻不像以前那么纯粹,作为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当然都不希望走到分手的这一步,但在婚姻中还是应该尽可能的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下面是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1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一 
  父母留下的身故保险金,离婚时要分割吗?
  阿庆和小莲结婚后,阿庆的父亲因为癌症去世,父亲保险的指定受益人为阿庆。阿庆作为受益人得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50万元保险金。次年,阿庆和小莲办理离婚,离婚时小莲要求分割这50万元的一半.法院最终认定,这50万元,属于阿庆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案例二 
  夫妻互为投保人投保的大病保险,离婚时怎么处理?
  阿庆和小莲在婚后互为投保人,为对方投保了50万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需交费20年。在第10年两人办理离婚,这两张保单该如何处理呢?
  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分割时可以选择退保,之后二人平均分配保单的现金价值。如一方或双方希望延续这份保险,希望延续者,须将支付给对方退保等值的现金价值,并将投保人修改为自己,后续自己继续投保。这个案例中,双方也可以进行协商,做特别约定,比如各自保单的投保人更改为本人,各自继续投保。
   案例三 
  婚后财产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发生理赔后,离婚时如何分割?
  阿庆用和小莲婚后共同财产给自己买了50万保额重大疾病保险,去年不幸出险获得了50万保险金理赔。今年二人办理离婚,离婚时小莲不得要求分割阿庆已经获得的50万重疾保险理赔金。这50万属于阿庆个人财产。
   案例四 
  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子女离婚时要分割吗?
  阿庆上学时,他的父亲作为投保人为他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阿庆和小莲婚后三年办理离婚,此时阿庆父亲为阿庆投保的这份年金保险,不需要进行分割。
    
   案例五 
  婚前购买保险,婚后持续缴费,离婚时如何处理?
  阿庆婚前为自己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和小莲结婚后一直持续缴费,离婚时婚前缴纳保费属于阿庆个人财产,婚后缴费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案例二的方式对婚后缴纳保费的部分进行分割,或双方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协商处理。
   案例六 
  继子女是否享受保险收益金?
  阿庆和小莲都是二婚,各自在前一段婚姻中育有一子,其中阿莲是儿子的监护人,孩子跟随母亲与阿庆一起生活。婚后5年阿庆不幸因为意外去世,去世时获得100万意外保险金的理赔,因这份保险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所以,这100万保险金由阿庆的儿子、妻子阿莲、继子共为受益人,各分得保险金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总结:
  一、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离婚时需进行分割;
  二、一方获得的人身赔偿保险金,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三、婚前购买并完成缴费的保险,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一方父母为投保人给子女投保的保险,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五、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有继承权;
  保险指定受益人可避免财产纠纷。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2   保险在离婚时候如何分割 
   保险财产其实分几种情况: 
   第一种, 完全是个人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保险,那么离婚时是可以不参与分配的;
   第二种, 婚后用共同财产为双方购买的保险,那么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第三种,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保险理赔金:虽然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任何一方因为自己的健康或身体原因取得的理赔款仍然是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的!!!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单方财产。
  所以,很多人以为买了保险,那么这部分财产就是自己的,并不完全准确,但是离婚时很可能现金价值低于保费,这个时候分割现金价值其实对个人还是有利的,相当于用相对低的成本保全了更多的资产。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3   保险在离婚时候如何分割 
  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财产险很清楚,其财产保险利益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人身险相对复杂,以下做一下说明:
   一、离婚时已产生的保险金 
  1、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对于该种情况,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另外约定。
  2、双方当事人均为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是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险金为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离婚时可指定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
    
   二、尚在履行期间的保险利益 
  1、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可选择退保,退保产生的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可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保险金,再把保险金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分出共同财产后,最后进行分割。
  2、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
  这种情况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也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分割。
  3、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对该种情况,可参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但应保证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2. 如何避免婚姻中的危险期?

第一个危险期:孩子出生时
孩子的到来,让毫无经验的夫妻两人生活压力骤然加大,原来的正常生活嬉戏和娱乐被严重干扰和打断,而孩子到来后产生的“新三角”关系,大幅度改变了原来的“二人世界”,所以夫妻俩会顿时对婚姻感到紧张、茫然、烦躁。
第二个危险期:婚后四到五年
婚后四至五年,新鲜劲过了之后这时期,两人都容易觉得生活乏味。丈夫忙于毫无升职加薪可能的工作,回家则有可能更懒于做家务;而妻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生活和学习,一个人忙得不可开交,两人都在同一个生活圈里,却都没有从前的闲情逸致,卿卿我我。
第三个危险期:七年之痒
婚后七年左右是夫妻两对婚姻满足感最低的时候。夫妻在婚后第六至十年之间,对对方的满意程度降到最低,对婚姻生活感到乏味。实际上,社会离婚发生率的高峰期,也往往是在婚后第七至第十年。既然人性如此,这时候夫妻双方应以最高程度的忍耐和最多的关怀来帮助对方重新走进自己的内心,以维护婚姻。
第四个危险期:婚后二十年
这个时期的男女,各自的身体状况都逐渐在发生变化。通常情况下,妻子会进入更年期,往往心情烦躁不安,非常担心自己在丈夫眼中魅力的丧失。丈夫担心自己精力不再充沛,才干不再渐涨,社会角色的提升也全然无望,此时两人均存在着同样要求。如果夫妻双方不能相互弥补和互助,那么婚姻破裂在所难免。

3. 婚姻关系中如何规避婚前财产风险?

如何规避婚前财产风险也就是如何保护婚前财产?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婚姻关系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婚前财产最好的做法就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果双方顾及感情和面子不愿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给大家几点建议:   
  
 第一、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要混同;
  
 第二、婚前的房产尽量不要进行处置。如果在有贷款的情况下剩余的贷款可以让自己的父母或者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进行偿还;
  
 第三、婚前的个人公司的股权,如果在婚后有增值的话,这些也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三、保存好财产的权利证明,比如购买合同之类的;
  
 第四、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第五、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尽量不使用婚前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婚姻关系中如何规避婚前财产风险?

4. 婚姻风险有哪些?应该注意什么?

01.婚姻的现状
当恋爱变成婚姻后,除了彼此喜欢,感情带来的更多的是责任,尤其是有小孩之后。有责任,就会有牺牲。只不过这个牺牲可能是双方为家庭共同牺牲,也有可能是单方面的为家庭利益牺牲自己的利益。由于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刻板的“男主外女主内”观念,即便到了现在,大部人的观念还是停留在要求女性为家庭牺牲更多,尤其是在抚养小孩,做家务这些问题时。大多数女性在婚姻中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做出更大的牺牲。她们中的很多人,为了照顾小孩或者双方的父母,或主动或被动的成为了家庭主妇。
02.有哪些风险成为家庭主妇,就意味着完全的从职场脱离。比起围绕孩子、丈夫做家务的单调日常生活更可怕的是,成为家庭主妇就意味着自己放弃自己的事业。放弃自己的事业,直接就会导致自己丧失收入来源,自己和家庭日常开销都要靠丈夫。一个家庭的经济风险其实都是来自于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小到感冒、摔倒,大到罹患重疾、身故等等,这些都是风险。如果丈夫收入水平不高,稍微有点意外,例如小孩或父母生病,都会造成家庭经济紧张。如果问题严重一点,例如自己父母罹患重疾,需要砸锅卖铁救治,这会造成家庭经济严重负担,很多生活中原本很多只要钱就可以解决的小事,都会被无限放大,然后累积成造成感情裂痕。感情需要经营,婚姻更需要经营,未雨绸缪做好风险防范才是正道。
03.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看,首先建议女性不要放弃工作去做全职主妇。当然,这只是建议,不同家庭有自己不同的情况,需结合自身情况去做选择。如果做了全职主妇,这就意味着家庭收入来源少了一份,除非丈夫收入较高,不然此时家庭经济压力会比双薪家庭要大,更容易因意外导致巨大经济压力。或许有人会说,普通家庭房贷才是最大经济压力来源。其实不然,银行贷款是会严格把控风险的,会衡量贷款者的偿还能力,如果觉得能力不足,则会拒批贷款,如果能够获批则意味着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一个家庭最大的经济风险其实是来自于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如果要规避这些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配置保险将它们转移给保险公司。既然是转移风险,那首先要转移极端风险——即一旦发生就会对自己和家庭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常见的感冒这种小疾病,一次治疗最多花费一两千块,即便对家庭会造成经济压力,也影响不大,况且还有社保可以报销部分费用。

5. 婚姻风险有哪些


婚姻风险有哪些

6. 婚姻风险有哪些

婚姻的风险: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 在婚姻变故中,男方主动的较多,换句话说,花心的往往是男人。经济学的一条基本原理叫“边际效用递减”,说的是人们在消费同一种商品时,其效用随着单位数量的增加而递减。如一个饥饿的人吃包子,第一个很好吃,效用最高,越到最后,越没有感觉,如果继续吃下去,就会恶心呕吐,产生负效用。 如果我们把这条规律套用到爱情上,爱情的满意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初尝禁果的滋味一辈子不会忘记,年久月深,慢慢没了感觉,就像“左手摸右手”,味同嚼蜡,各自另觅甘果就顺理成章了。 婚姻变故的另一个原因,经济学往往用“信息不对称”来解释。几乎所有的西方经济学教科书在谈到信息不对称时都会提到买者与卖者市场这个经典案例。 在市场上,买者总是比卖者更了解市场状况。在对市场状况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吃亏的总是买主。男女恋爱过程中,双方既是买者也是卖者。作为卖主,他们总是隐瞒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公开或放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掩饰自己的缺点,张扬自己的优点。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婚姻就是一种交易行为,而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投资理论认为,“不能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但婚姻的制度约束及婚姻的性质决定了婚姻只允许有唯一的赌注,一招不慎,满盘皆输。 由于女性的折旧率高于男性,因此女性的婚恋风险也较男性大得多。婚姻的风险来自多种复杂的因素,为了规避风险,人们在选择对象时,总是陷入周密的计算与考虑之中,房子、票子、车子、对方的职业、健康等非纯粹爱情因素成为婚姻是否安全的重要考量指标。 婚前财产公证、家庭开支AA制等各种杂音乘虚而入,使原本应是两情相悦的爱情婚姻蜕变成对物质数量的计算与追逐,使得爱情的领地越来越小,这种理性牢笼成为我们现代人婚恋中的不能承受之重。

7. 寿险可以规避婚姻风险,你还不知道呢

俗话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现今社会,很多人对婚姻财产越来越看重了。同时,现在很多人通过购买保险来保障自身财富,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婚姻中的风险?又如何来规避婚姻风险呢?
1、怎样看待婚姻风险?
巴菲特说:“婚姻是投资中最大的风险”。不得不说确实是这样,对于保险这一块来说,想要规避的婚姻风险首当其冲的就是经济财产之类的纠纷了。婚姻的风险来自多种复杂的因素,为了规避风险,人们在选择对象时,总是陷入周密的计算与考虑之中,房子、票子、车子、对方的职业、健康等非纯粹爱情因素成为婚姻是否安全的重要考量指标。因此,婚前有这样规避风险的意识,婚后同样是需要的。甚至是离婚后都要有规避这种婚姻风险的意识。总之,婚姻风险不得不防啊!
2、寿险如何规避婚姻风险
寿险是人们对于生死的保险,寿险是将被保险人死亡的风险转嫁出去。因此在购买寿险中规避婚姻风险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呢?有哪些好的寿险推荐,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十大保险公司热销寿险盘点!
首先在婚前,男女双方的父母可以为自己的子女单独购买一份寿险,父母作为投保人保费完全由父母支付,而权益归子女所有。如果子女的婚姻破裂,那么保单还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会遭受分割;如果子女在婚姻期间遭受不幸,那么受益人直接是指定受益人。这样一来既可满足父母对子女婚姻的美好祝福,又可在各种婚姻变数下保全资产。对于人保保险怎么样,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中国人保好不好?有什么保险值得推荐?
其次在婚内期间,购买寿险的时候应该将其视为个人的财产。因为根据中国法院网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规定,只要是因理赔获得的,并且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最后,在购买寿险时,可以将父母视为保单持有人,因为保单所有价值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
其实保险很大一部分都是属于个人财产,所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未来可能的婚姻风险可以说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寿险可以规避婚姻风险,你还不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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