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新规

2024-05-14

1. 房地产开发贷款新规

法律分析:1、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2、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房地产开发贷款新规

2. 房地产银行贷款新规

2021年9月1日房贷新政策出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新房贷政策,《契税法》里的第二条,“国有荼毒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也意味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受让方也是需要缴纳契税的。
2、契税征收主体发生变化
根据新房贷政策,购房者在购房之后,契税的征收主体发生变化。由“土地、房屋所在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变成了“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关于免征契税
如果购房者想要将房子过户,新增了两种可以免征契税的办法。并且之前有传言称,9月1日起契税要上涨3%-5%,实际上是谣言。目前的契税一直都是3%-5%,只不过有些地方有政策福利加持,因此只需要缴纳1%-3%的契税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3. 银行房地产贷款新规

法律分析: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各商业银行应审慎发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借贷比不得超过60%。法律依据:《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房地产贷款新规

4. 银行房地产贷款新规

法律分析: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
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审慎发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借贷比不得超过60%。
法律依据:《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5. 房地产贷款最新政策

11月1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出台十六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通知包含六大部分,分别是: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具体政策中,贷款可合理展期、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贷款集中度过渡期延长等措施广受市场关注,以下是对几大看点的解读。看点一:通知开篇便强调,要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      专家分析,此次政策实际上批评了三种歧视性的房地产信贷投放做法,即对民企的支持力度偏少、对聚焦地产主业的地产企业支持较少、因项目出现风险而忽视对整个地产企业的支持。看点二:通知提到,要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对此,专家指出,展期是金融机构防范贷款违约、防范不良贷款率的重要举措。鉴于房地产市场特殊情况,展期制度在房地产贷款领域应用将加大,是化解风险的必要操作。      “此次展期的年限为1年,客观上也说明,到明年依然要大力支持房企保交楼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要理解这个时间点的设置,用足用好政策,主动扶持房地产企业的保交楼工作。”专家称。看点三: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转型,在严格落实资管产品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控基础上,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租房建设等提供金融支持。      专家分析,这是监管层对信托业务的最新表态,未来该领域政策或发生转向。过去几年房地产信托融资一直受到不小的限制,今年上半年的放松主要针对租赁市场,现在进一步放宽,释放了暖意。该条措施标志着房地产金融政策或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各金融机构将从多个渠道和方位支持房地产。      另外,此次通知对信托公司提及了“转型”的概念,尤其点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业务”,这意味着信托公司要减少对增量市场的关注,同时要在存量市场方面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和业务方向。      通知同时提及,要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提前沟通,做好债券兑付资金安排,按期兑付有困难的,通过协商做出合理展期、置换等安排,主动化解风险。看点四: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      这项措施信号意义也很大。专家分析称,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向,将减少商业银行的顾虑,为新一轮房贷投放工作提供充足的空间。      不过,专家也表示,通知主要是维持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即稳定杠杆和融资,避免因去杠杆提速引发系统性风险,而非重走老路。房地产行业高杠杆高周转的发展模式已成过去式。以下为通知全文(划重点):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发〔2022〕25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合理适度,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一)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项目主办行和银团贷款模式,强化贷款审批、发放、收回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二)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      支持各地在全国政策基础上,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新市民住房金融服务,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标准,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三)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3p4#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五)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      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提前沟通,做好债券兑付资金安排。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通过协商做出合理展期、置换等安排,主动化解风险。支持债券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回购债券。(六)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转型,在严格落实资管产品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住房建设等提供金融支持。二、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七)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和要求,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八)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对于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可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的项目,以及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不能同时覆盖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但已明确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配套机制安排并落实还款来源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前提下积极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      新增配套融资的承贷主体应与专项借款支持项目的实施主体保持一致,项目存量资产负债应经地方政府组织有资质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认并已制定“一楼一策”实施方案。商业银行可在房地产开发贷款项下新设“专项借款配套融资”子科目用于统计和管理。配套融资原则上不应超过对应专项借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销售回款应当划入在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项目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提供新增配套融资的商业银行参与共同管理。明确按照“后进先出”原则,项目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要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对于商业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三、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九)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发挥在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房地产企业等共同协商风险化解模式,推动加快资产处置。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房地产项目并购主题金融债券。(十)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      对于部分已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金融机构可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原则,一企一策协助推进项目复工交付。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破产管理人、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稳妥探索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依法依规市场化化解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支持项目完工交付。四、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十一)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相关方都要依法依规、信守合同、践行承诺。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加强沟通,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按相关规定做好资产分类。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十二)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      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应予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金融机构应妥善处置相关征信异议,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征信权益。五、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十三)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      对于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关规定,基于实际情况并经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十四)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      相关金融机构要用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出台的适用于主要商业银行、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房地产金融管理政策,加快推动房地产风险市场化出清。六、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十五)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独立法人运营、业务边界清晰、具备房地产专业投资和管理能力的自持物业型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设计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积极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各类主体收购、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住房租赁提供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向持有保障性住房租赁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商业地产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银行发放贷款期限、利率适用保障性租赁贷款相关政策。(十六)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投放。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

房地产贷款最新政策

6. 房贷新规

法律分析:1.二套房贷最低首付降至四成二手房满两年免征营业税
2.继公积金贷款放松、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发文稳楼市之后,近日多个部委出台了新的楼市宽松政策,而且这次的涉及面更广。
3.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相比此前,首付款的比例下调了两成。
4.此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在此前,这个免征期长达5年。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 房地产贷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大概占比40%左右,个人住房贷款占比控制在32.5%左右;中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不超过27.5%,个人房贷不超过20%,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占比为28.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占比为19.8%,平均水平低于管理目标限制,但是同样反映一个问题未来向银行申请房贷的要求和审核越来越严。
法律依据:《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通知》
四、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定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六、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制定业务调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管理要求的调整方案,明确向管理要求边际收敛的具体举措。适用于第一档和第二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适用于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

房地产贷款新政策

8. 房贷新规

法律分析: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相比此前,首付款的比例下调了两成;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法律依据:《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