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2024-05-14

1.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程序合法;
  (三)过罚相当;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不配合监管执法的;
  (三)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应当回避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审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员及审理人员的回避由相关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所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的,其是否回避由上一级机构决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查办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管辖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二)直接监管的保险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三)其他应当由银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二)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五)非法设立保险业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
  (六)其他应由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2.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一、行政拘留可以带钱吗
行政拘留不可以带钱。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现金是不能带的,非生活必需品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保监会规定销号
,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2)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与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行政处罚。(3)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反之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①依法不予换发;②依法撤销。
三、银监会会收取认证金吗
银监会不会收取认证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在其职责规定中并没有收取认证金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3.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法律分析: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4. 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法律分析:银保监会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5.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适用原则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全流程规范。对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到决定与执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全流程规范。二是融合统一。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融合的基础上,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统一规范。三是优化完善。
一、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什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国家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而制定的办法,在本办法出台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且进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行政处罚行为,受处罚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机关中什么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一是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的案件时,“审核”是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即使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了“审查”,但是未经过“审核”程序,则不能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明确规定了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是非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仍然可以从事“审核”工作。由此可见,“审核”已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经过这一法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算失信吗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算失信,违法失信信息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对民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移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要求设立全国统一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全面记录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者在我国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违法失信信息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程序合法;(三)过罚相当;(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适用原则

6.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起草原则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全流程规范。对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到决定与执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全流程规范。二是融合统一。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融合的基础上,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统一规范。三是优化完善。
一、行政处罚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包括字与号以及年份标示。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注册号、主要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因为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宜按照有关法条表述,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的规范化语言表述。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或滥收费用;发布虚假广告等。行政处罚内容: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实体法有关内容表述,与处罚决定书一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名称按机关全称表述,与公章一致;日期应该用汉字规范化标示,如: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可以分段表述,也可以一段说完。国家局提供的表格式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固然直观,但窃以为文字摘要比表格表述要准确和自然。
二、国家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一是确立了检察监督四项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性审查以及监督与支持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四项原则。
二是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确保“入口畅通”;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
三是规定了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手段和程序,全面规范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
四是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
五是规范调查核实,规定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保掌握案件情况全面客观。
六是细化有关监督事由,同时规定了审判、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监督标准。
七是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切实强化自身监督。
三、市场主体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程序合法;(三)过罚相当;(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7. 中国保监会 重大行政处罚

分支机构设立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条件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贰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贰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七条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第十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贰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六)申请人最近贰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贰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陆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交材料第十九条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贰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贰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贰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陆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开业验收第二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中国络建设情况报告;(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保监会 重大行政处罚

8. 中国保监局行政处罚

9月18日,保监会稽查局副局长在保监会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共对306家保险机构和447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禁止4人进入保险业,责令13家保险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