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法律后果

2024-05-15

1. 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法律后果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法律后果

2. 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担保为无效担保,担保人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担保的无效性从而不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担保为无效担保,担保人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担保的无效性从而不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担保为无效担保,担保人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担保的无效性从而不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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