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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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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立遗嘱人:XXX,男,XX岁住XXX市XXX路XX号. 
本人患有XXX疾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不测。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弟弟XXX,多年来始终悉心照料我的饮食起居,嘘寒问暖,使我在生活和精神上得到照顾和满足。因此,我决定将坐落于XXX处XXX间屋(房证号XXX),我的遗产赠与给我弟弟XXX(属于XXX个人所有,而非家庭共有)。 
     本遗嘱一式叁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立遗嘱人、弟弟XXX、公证处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X(签名盖章) 
          证明人: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二零一零年XX月XX日 


如果不公证的话,删去公证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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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是1234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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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有买卖不破租赁的特征,就意味着你的租赁期限到期后,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利处置该房屋。打个比方,甲是房屋A的所有权人,甲于2011年1月将房屋租给乙使用,租期两年,但是2011年4月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乙是否能够继续使用这个房子呢?答案是肯定的,直到2013年1月租期满了之后,丙才能收回房屋。但是在这租赁期之间双方可以协商赔偿乙,后乙可以将房屋交还给丙,丙有权向甲追偿。
但是你的问题比较具体1,转租人是否是转租权?有转租权的话,部队不能收回房子或者给予你一定的赔偿后收回房子,这样主动权在你手上;如果没有那么你可以直接向转租人要求赔偿(因欺诈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2,你所谓的部队的房子到底是属于部队中某军官的还是部队集体的房子?3,如果部队强制征收,那你就拿起法律武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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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而《解释》虽对死亡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作了确立,并由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独立有效,无法完全统一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上来(司法解释虽有“创立法律”的“权利”,但却没有统一法律规定的功能),因而社会各界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也未统一,这里就会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相关案件的实践差异。本文对死亡赔偿金以及相关问题作粗浅的讨论。

  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保险赔付性质。
  2、《民法通则》虽然作了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但其通篇只有第一条,即“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1)、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人的价值被扭曲;(2)、残疾属于赔偿范围,而死亡只是支付一些“费用”,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补助。
  3、《民法通则》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维护公益而致害的损失赔偿、误工损失赔偿、医药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对《民法通则》作了一些补充。
  死亡赔偿金应分情形进行处置。
  《解释》实际上是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了分类,即分为常规赔偿与丧失劳动能力(或全部或部分失去收入)赔偿两大部分[5],对于后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四部分。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两部分赔偿都存在。在后者的赔偿项目中,《解释》仍保留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对赔偿的内容进行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按照继承丧失说,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即按代表死者生前综合收入水平的年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上被收入损失吸收。因此,收入损失之外不再重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为使司法解释与立法保持一致,解释以分解的方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2]。这样,司法解释通过技术处理,间接地解决死亡赔偿金作为按份承继、非亲属被扶养人与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得到救济的问题。因此,对于有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情形下,被扶养人实际得到了相对的救济,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遗产进行处置。如果死者生前就没有直接供养人或扶养人的情形,问题实际不存在。
  对于是否可以直接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这应当不是个问题。对于死者生前债务,首先要解决赔偿权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必须先认定赔偿权利人是否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如果有此义务,即使没有得到分文赔偿,此义务依然存在,与死亡赔偿金是否存在、多寡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又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来解决,但债权人无权主张赔偿权利人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务,理由:一是,死亡赔偿金获得与偿还死者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是,至于用什么款项支付,那是执行问题,而不是诉讼中审判的内容,当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除外,但以不能损害其他非债务义务人的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和解协议方有效合法。
  原则上不可以超过(根据国家提高赔偿额度,各项计算约80—180万)( 最好不要私了。)另外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矿难事故赔偿已经提高到80到120万了。关键是事故,事故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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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爸爸的哥哥和嫂子都联合起来欺负,骂你的妈妈,你妈妈可以有权报警,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他们没有权利干涉你爸爸和妈妈的婚姻关系。如果他们离婚的话,依上述情况不能达到赔偿目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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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让你大伯去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或让他人代书遗嘱,或者让你大伯在口头答应房产留给你时的在场人员书写证明材料(二人以上),证实此事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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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收银员并不是实施盗窃的嫌疑犯,真正的盗窃嫌疑人是主管。那么 收银员应该是n证人的身份,所以不会遭到所谓的通缉。
    另外一方面,如果收银员被证明没有尽到看管公司财务的义务,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员工的失职给公司带来了财产的损失,那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了。但是对于老板是否可以通过不予发放工资的方式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依照你所说的“不允许”员工“离开”,暂时想象不到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如果诸如人员看管、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情况,则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
   现在,对于这起盗窃,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了,那么对于现在该怎么做最好能够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毕竟这名收银员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而特殊的。像公司不发工资,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来解决(建议),则建议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
    希望能帮到你的忙。祝你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