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如何补救

2024-05-14

1.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如何补救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股东可以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要股东会决议吗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股东会决议,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有没有限制
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权转让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股票交易中怎么看不记名的股票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3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如何补救

2.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怎么补救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股东可以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一、什么是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也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二、股权和股票是一样吗
股权和股票是不一样的。
股权是股票持有者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对企业财产的支配权和分配权。而股票是公司发行给股东的持股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定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
2、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限制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3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3.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怎么补救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怎么补救

4.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怎么补救

法律分析: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5.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应该如何补救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的补救方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一、非上市公司转让的股权是怎样进行转让的?
非上市公司收购可通过下列方式转让股权:
1、以记名股票方式,即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以无记名股票方式,即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公司股东是指什么?
公司股东是指个人或单位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持有股份享受股息和股息的人。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利润和享有股息权;发行股票请求权;股票转让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关闭、破产时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三、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权转让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应该如何补救

6. 记名股票遗失或灭失如何处理

记名股票遗失或者灭失,失票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止付,以利于保护合法权利。
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一、公司的股东是什么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三、怎样买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一般都写在股票背面。记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人;
而且要求股东转让股票时需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除了记名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凭此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7.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如何处理

一、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如何处理
根据是否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为标准,可以将股票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前者是指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的股票。记名股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状况的掌握,便于公司对股份流通情况的了解。如果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可以根据法律寻求相应的救济。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二、记名股票遗失或灭失的救济方法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失票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止付,以利于保护合法权利。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如何处理

8. 记名股票被盗怎么补救?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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