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券商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13

1. 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券商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区别是什么

一、以前券商的资管计划分三种,定向资管计划(单一委托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大集合,小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特殊约定而设立的,定义比较模糊,监管尺度较松)。
二、后来出台了新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依然保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大集合归为公募基金牌照业务,也就是券商有公募牌照之后可以发大集合,小集合就是现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2-200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度取消,在2014年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重新开闸之后,被监管定义为指定的SPV,改成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三、现在券商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前身就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服从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范围,而且只有这一种用途,就是作为SPV而存在。
四、“券商”,即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在中国有中信、申银万国、齐鲁、银河、华泰、国信、广发等。其实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

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券商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区别是什么

2. 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券商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区别是什么

以前券商的资管计划分三种,定向资管计划(单一委托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大集合,小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特殊约定而设立的,定义比较模糊,监管尺度较松)。
后来出台了新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依然保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大集合归为公募基金牌照业务,也就是券商有公募牌照之后可以发大集合,小集合就是现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2-200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度取消,在2014年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重新开闸之后,被监管定义为指定的SPV,改成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所以,现在券商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前身就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服从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范围,而且只有这一种用途,就是作为SPV而存在。

3. 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入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吗

不一定是 ,依形式而异,但可风险隔离
民事主体/独立法律主体图示如下:

法条:《合同法》(1999)第2条、《著作权法》(2001)第2条、《商标法》(2001)第3条、《保险法》(2002)第7条,《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入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吗

4. 券商发行的专项资管计划是独立法律主体吗

不一定是 ,依形式而异,但可风险隔离
民事主体/独立法律主体图示如下:

法条:《合同法》(1999)第2条、《著作权法》(2001)第2条、《商标法》(2001)第3条、《保险法》(2002)第7条,《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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