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

2024-05-13

1. 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清理决定的活动。第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程序规范、民主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清理与实施机关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第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

  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等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规章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2年清理一次。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要求的;
  (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及时清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按照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方式作出清理决定。第十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继续适用的,应当决定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修改:

  (一)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二)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执行程序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五)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废止:

  (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上位法涵盖的;

  (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宣布失效:

 (一)有效期已满的;

 (二)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规章清理由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形成清理决定的草案后,按照立法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第十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机关会同其他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形成清理决定的草案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第十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理建议的依据和理由;

  (二)清理建议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三)清理建议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清理,并作出清理决定。

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

2.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在现行的106件市政府规章中,决定继续有效83件、废止和宣布失效19件、修改4件。二、在现行的10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决定继续有效238件、废止和宣布失效778件,修改1件。三、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五、建立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对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相应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或者适时向市政府提出清理建议。六、市政府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本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3.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无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5年2月市政府令第19号2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3月市政府令第36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3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998年4月市政府令第38号4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6月市政府令第39号;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改5无锡市献血管理办法1999年5月市政府令第44号6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市政府令第48号;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改7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2000年4月市政府令第51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2008年11月市政府令第106号修改;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8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市政府令第57号9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2002年2月市政府令第58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0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59号;2003年8月锡政发〔2003〕195号修改;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 
11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60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2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制定的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61号13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8月市政府令第65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14无锡市燃气管理办法2003年4月市政府令第68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15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03年12月市政府令第70号;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1号修改16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4年4月市政府令第72号17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18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市政府令第75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9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2005年1月市政府令第76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20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79号21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80号22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4月市政府令第82号;2012年10月市政府令第128号修改23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6年8月市政府令第85号24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2006年12月市政府令第86号25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2007年8月市政府令第89号 
26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的决定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1号27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2号28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市政府令第93号;2011年7月市政府令第122号修改29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11月市政府令第94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30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007年11月市政府令第95号31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ǻ

3. 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毛小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现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经过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决定对18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9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及文号                      备注

  1 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1992年7月8日1992年市政府令7号

  2 无锡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3日1992年市政府令9号

  3 无锡市城镇供水水源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0号

  4 无锡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规定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2号

  5 无锡市汽车维修与配件行业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2日1993年市政府令8号

  6 无锡市信访工作规定                    1993年12月30日1993年市政府令10号

  7 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1994年市政府令17号

  8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19日1995年市政府令23号

  9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10月29日1996年市政府令28号

  10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1月25日1998年市政府令33号

  11 无锡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8年8月27日1998年市政府令40号

  12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7日1999年市政府令45号

  13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8月9日1999年市政府令47号

  14 无锡市审批制度改革规定               2001年8月27日2001年市政府令52号

  15 无锡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日2001年市政府令53号

  16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5日2002年市政府令62号

  17 无锡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02年7月29日2002年市政府令64号

  18 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2年9月30日2002年市政府令66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
  |序|市政府规章|修改内容                                                    |备  注|
  |号|名称及文号|                                                            |      |
  |-|-----|------------------------------|---|
  |1 |无锡市水利|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    |1998年|
  |  |工程管理办|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市政府|
  |  |法(1992年|水利工程和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令38  |
  |  |市政府令 5|    第五条修改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号、  |
  |  |号)      |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2004年|
  |  |          |的规划、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收缴、管理和使用水利工程水费|市政府|
  |  |          |,制定和执行防汛抗旱及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令73号|
  |  |          |挥工程效益。乡(镇)水利站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修改  |
  |  |          |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      |
  |  |          |管理。”                                                    |      |
  |  |          |    第六条修改为:“场圃、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      |
  |  |          |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

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4.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关闭;逾期不搬迁或者关闭,经催告仍不搬迁或者关闭,并且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代履行。”二、《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对违法安装、悬挂的装置、物品、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经催告仍不拆除,并且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予以收缴并销毁。”三、《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四、《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4.将第四条修改为“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坚持以块为主、属地负责和依法管理与效能管理相结合、租住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

  5.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辖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6.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禁租房屋,有关部门掌握情况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禁租房屋信息数据库。”

  7.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房屋出租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不得将房屋分隔搭建后出租。出租住宅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8.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自行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告知承租人并和承租人一起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在2日内将租赁信息录入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系统。”

  9.将第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要求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在房屋内分隔搭建后转租,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发现租赁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报告相关部门。”

  11.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者未及时录入房屋租赁信息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住宅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出租面积低于最低人均面积,或者对房屋分隔搭建后出租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未及时到所在地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非住宅出租房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宅出租的有关手续。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政府规章中部分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5.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无锡市政府令第97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现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经过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决定对18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9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附件一:
建议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及文号备注
  1        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1992年7月8日1992年市政府令7号
  2        无锡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3日1992年市政府令9号
  3        无锡市城镇供水水源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0号
  4        无锡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规定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2号
  5        无锡市汽车维修与配件行业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2日1993年市政府令8号
  6        无锡市信访工作规定                       1993年12月30日1993年市政府令10号
  7        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1994年市政府令17号
  8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19日1995年市政府令23号
  9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10月29日1996年市政府令28号
  10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1月25日1998年市政府令33号
  11      无锡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8年8月27日1998年市政府令40号
  12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7日1999年市政府令45号
  13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8月9日1999年市政府令47号
  14      无锡市审批制度改革规定                 2001年8月27日2001年市政府令52号
  15      无锡市拆除违反建筑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日2001年市政府令53号
  16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5日2002年市政府令62号
  17      无锡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02年7月29日2002年市政府令64号
  18      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2年9月30日2002年市政府令66号
  附件二:
建议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序号市政府规章名称及文号修改内容备注
  1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5号)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5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收缴、管理和使用水利工程水费,制定和执行防汛抗旱及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工程效益。乡(镇)水利站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修改为:“场圃、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涉及航道的,须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第七条修改为:“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犊山、直湖港、梅梁湖泵站枢纽工程、五里湖入湖河道节制工程以及市区城区控制城市防洪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他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市(县)、区的河道、涵闸、抽水站等,可委托工程所在市(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乡(镇)的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站管理。属于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修改为:“为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入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其中市管河道十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二、河道、湖泊堤防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涵闸、抽水站、水库、灌区的管理范围:1、每秒100立方米流量以上的涵闸:以主体建筑物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2、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的抽水站:经站房和进出水池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3、犊山枢纽工程:闸上游河道至二泉桥和梅园水厂吸水口东侧100米;闸下游河道为梁溪河节制闸、船闸至环湖路六号桥和五里河公路桥北侧;五里湖节制闸为下游300米,七号桥节制闸为下游100米;防洪大堤有背水坡段,至堤脚外15米,无背水坡段,至背水堤肩外15米。4、小(一)型水库:坝顶高程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20米至50米;大坝两端各50米至100米,以及在此范围以外已划定属水库管理经营的鱼池、山林和土地等。5、灌区(万亩以上):干渠背水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脚外2米。"第九条修改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鱼池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十条修改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一经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要标图立界,并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分别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发证。"第十二条修改为:“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第十四条修改为:“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的建设、维修和养护:非通航河道的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既是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又是通航河道的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除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收取的工程或设施的损失赔偿费应全部用于工程或设施修复或更新;罚款上交地方财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1998年市政府令38号、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1998年市政府令38号、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2无锡市烟草专卖零售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1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烟草专卖制品的批发业务;"删除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无锡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3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29号)第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及交付使用工作。"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4无锡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35号)删除第六条第三款:“市、市(县)自来水公司是本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本市公共供水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超计划加价收费的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删除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应用解释"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5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39号)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第四条修改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删除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第八条修改为:“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便民、高效、诚信,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删除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6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市政府令41号)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保护水资源,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改善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改善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并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组织编制河道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清障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并删除第二款:“涉及航道、环保、渔港等范围的,还需事先经交通、环保、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删除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7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4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市、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5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单位在安装、维修、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时,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后即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安全监督检验。"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9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81号)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经20%以上(含20%)的业主联名提议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人。筹备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删除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物业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照每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150平方米的,以每一房屋权属证书为一票。单个业主最多票权不能超过总投票数的30%。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的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从前款规定。"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时,业主数量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持有其所代表业主的书面委托意见。到会业主代表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返回意见的业主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业主大会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事宜。"第五十一条调整为第五十条并修改为:“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公约"统一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统一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本办法修改后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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