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

2024-05-19

1.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一个案子要经过立案、交换证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最后根据庭审的情况的一些列的操作之后,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以下分享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1     裁判文书如何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裁判文书是整个司法工作流水线上的最终产品,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是对整个诉讼活动最精炼、最完整的概括。裁判文书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正确地归纳争议焦点以及透彻地说理分析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因此,归纳争议焦点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与关键,是裁判文书最重要的部分。
    只有争议焦点准确无误,说理充分透彻,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准确,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何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应注意好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
    
    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
    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裁判文书制作时,在归纳完争议焦点后,每个焦点均可以按照“三段论”进行段阐述,即:
    1、法律规范是什么;
    2、法律事实是什么
    3、法律后果是什么。换言之,首先写明法律规定,然后写明案件争议事实,最后写结论,做到有理有据,层次清晰。“三段论”实际就是要求裁判文书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让理说得通、说得透。
    总之,争议焦点的归纳,是法官的一项重要技能,更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志,既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因此,法官们应当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从而保障每个案件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和符合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2     一、当前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是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作出的,通常情况下,归纳的争议焦点与案件事实毫不相干的情形很少发生,所以,在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主要问题,不是归纳的争议焦点错误,而是归纳的争议焦点不准确,不准确的表现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
    1、将“争议焦点”点“大”了。争议的焦点明明是A属下的a,却点了A。例如:一个遗嘱继承案件,原告起诉称,其通过遗嘱继承的房屋被被告强行占有,要求被告倒出该房屋;被告辩称,原告持有的遗嘱无效,该房屋归其所有,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
    然后,开始调查被告是怎么占有的该房屋,被继承人死后有哪些继承人,原告是不是被继承人,原被告与被继承人是什么关系等等,开了三次庭,调查了一大堆内容,最后一研究,遗嘱有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果在法庭上调查的很多内容都没有用上。实际上,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遗嘱是否有效。
    如果遗嘱有效,按照遗嘱执行,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如果遗嘱无效,争议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予支持。所以,该案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解决遗嘱的效力,法庭调查也应当围绕遗嘱的效力展开,只查遗嘱是否有效就行了,其他问题均没有必要查。
    
    而本案将“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确定为争议焦点,这个“焦点” 涵盖面就大了,要查的内容自然也就广了。当然,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也就解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但要解决房屋的产权归属,还要解决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才是纠纷的症结,才是真正的争议“焦点”。所以,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点“大”了,没有直接点在真正的焦点上。
    2、将判决结果要解决的问题确定为“争议焦点”。例如,一个买卖合同案件,被告买了原告的货物,部分货款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是本案判决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本案审判活动要实现的'目的,将其确定为争议焦点对不对?
    我认为不能说不对,但起码不确切。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货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货款应不应该支付是双方最大的争议,但纠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是货物的质量,一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另一方认为货物质量没有问题,因此,原告卖给被告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查清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解决本案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的关键。
    3、不善于分解问题,把握多个争议焦点。有的案件虽然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对于多个争议焦点,有的法官把握不住。
    例如,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开办的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企业违约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答辩称,原告请求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点,一是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
    二是某企业是独立法人,与被告无关;三是原告无故旷工,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不难看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二是某企业是不是独立法人;
    三是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但法官只笼统地归纳了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对某企业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如此归纳争议焦点,就是不善于把双方争议的问题分解开来,没有很好地把握多大争议焦点的结果。
     二、如何把握争议焦点 
     1、明确什么是“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就是发生纠纷的“症结”,解开了这个“结”,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如第一个案例中,为什么把“遗嘱是否有效”作为争议的焦点,而不把“房屋应该归谁所有”作为争议的焦点呢?
    原因很简单,解决了遗嘱的效力问题,房屋归属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而要解决房屋归属的问题,还要首先解决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的效力在本案中是个非解决不行的问题,解决不了它,其他问题都解决不了,这就是纠纷的“症结”,就是争议焦点。
     2、如何找准“争议焦点”。 
    一是多总结经验,学会抓“点”。争议焦点关键在于“点”上,作为法官要学会抓“点”,争议焦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一般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
    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审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有的法官审了半辈子案件也不见长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于总结,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对于一个法官的成长非常必要。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
    二是掌握“倒推法”。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应用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不错。仍以前面的遗嘱继承案为例: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结论,进行倒推,如果结论“被告应该倒出所占房屋”成立
    那么必须具备条件1:该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在这里,条件1是不是争议焦点呢?再推推试试,如果推不动,已经到底了,条件1就是焦点,如果还能向前推,就不是焦点。根据条件1我们又可推出条件2:遗嘱有效,本案原被告对房屋发生纠纷就是缘于“遗嘱”,推到这里,到底了。可见, “遗嘱是否有效”就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倒推法”思维方式,乍用可能不习惯,用常了就行了。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调查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
    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作为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其必须具备的能力。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3     从内容上讲,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通常应包含五大要素: 
    第一、概括争议焦点;第二、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有效作出论证;第三、阐述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第四、明确双方的是非过错及责任;第五、对双方请求或主张是否合理作出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法[2009]177号)中,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写法表述为“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透彻性,要重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进行阐释,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通过对判决书的评查,发现说理部分存在的普遍问题是: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决书不说理,或者有理说不出,或者虽有说理,但说理不准,牵强附会;
    有的只择其所需,选择对判决有利的部分,对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的说理只是证据和法条的简单罗列,缺少对法律适用的分析,更没有揭示证据—法律—结论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理,说得不透,缺乏说服力;理说得过多,显得罗嗦。如何说理,应把握四个方面:
    (一)准确精炼。简而言之就是语言朴实,直截了当,不加粉饰,明确无误。它包含三层含义:用词严谨,每一个词,每一句话,只能有一个解释,不能摸棱两可;用词恰当,不夸大,不缩小,不渲染,内容要与事实相符;
    用词简练,文约义丰,言简意赅,以最少的文字反映最丰富的内容。对法官来说制作一份判决书并不难,但要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和积累的理论素养以及对法律的感悟通过判决书表现出来,没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语言文字功底,是做不到的。
    (二)说理透彻,增强判决的说服力。法理是理由的灵魂。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解释的过程。通过解释法律,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有效,从而揭示法律内涵与案件事实之间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谁是谁非,一目了然。
    (三)心证公开,增强说理的透明度。心证公开,是指法官根据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凭借自己具备的知识和经验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公开表明法官理性判断和取舍的原因,以求得当事人及公众的认识、理解与支持。它既是一种法律推理的过程,又是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官心证的公开,体现判决理由的可信度。
    
    (四)逻辑缜密,增强说理的严谨性。 逻辑是人们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逻辑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推导出未知的事实。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法律规则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判决结果就是结论。
    法官只有将逻辑推理的过程表现在判决书中,才能增强判决书的感染力。一份在逻辑推理上令人疑窦丛生的判决书,肯定无法取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判决书的制作就像写文章一样,有一定的理,没有一定的法。孟子说:“梓匠轮舆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这里的“规矩”就是知识、原则、道理等,“巧”则是知识的应用和创造。写作的基本原则是寓变化于整齐,整齐即指应遵循的准则,变化则全靠心灵的妙运。知道判决书的写法,不一定就能制作出好的判决书。
    这就是所谓“神而明之,存乎其人”。意思是对于高深事理的领悟和明了,全在于个人能运用锐敏的智慧,靠自己的摸索和体会。制作判决书也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学会善于分析、研究、探索、总结,运用好应遵循的准则,形成自己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载体,成为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

2. 判决书争议焦点怎么写

 判决书争议焦点怎么写
                    判决书争议焦点怎么写,如今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态势,只有争议焦点准确无误,说理足够透彻,才能在保证判决结果准确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判决书争议焦点怎么写。
  判决书争议焦点怎么写1   1、第一步:明确原被告主张 
  明确被告的主张。
   被告答辩一般可以分成两种类型: 
  ①权利否定型,即认为原告请求权基础对应的要件事实不存在;
  ②权利阻碍型,即以其他请求权基础对抗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如诉讼时效、履行抗辩、抵销、清偿等。
   2、第二步:分阶段分层次地推进整理争点 
  囿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知识储备等因素影响,实务中,诉辩交换后不一定就可以充分发现案件中争点。有时,诉辩意见交换完归纳的争点比较概括,这就需要分阶段分层次的随着的庭审的展开而多次归纳争点。比如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如支付价款、交付标的、提供服务等。
  被告答辩仅是否定双方合同关系。此时争点只能是双方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法官可以就此争点展开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中进一步归纳双方关于证据的争点,发现被告否认合同关系的原因是什么。
  比如围绕否认合同关系的原因,可以进一步归纳争点是印章的真伪?还是代表人员的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
    
   3、第三步:法庭辩论前再次总结争点 
  我国庭审程序上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调查在于事实发现,法庭辩论功能是什么?当事人该怎么发表辩论意见、发表什么辩论意见?在程序法规范中并无指引。
  实务中,当事人发表的辩论意见常常是重复诉辩称意见,甚至是举证、质证意见,使得法庭辩论流于形式。所以新民诉法解释中允许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合并调查与辩论阶段,以提高庭审效率。但因为习惯,多数法官还是会作区分,当事人一般也要求进行辩论。我认为,法庭辩论阶段还是有存在的必要,可以进一步系统的听取双方意见。
  为了让法庭辩论实质化,可以在法庭辩论前再次总结争点,让当事人辩论有的放矢。被告答辩否定原告权利主张的,最后总结的争点应该包括原告是否完成了对要件事实的举证;
  尤其是争议事实的举证,引导当事人就所发现事实与法律规范要件事实的对应关系发表辩论意见。对于被告权利阻碍型抗辩,最后总结的争点还应包括,被告是否完成抗辩的请求权基础对应的要件事实的举证。
   4、结语 
  争点归纳是法官庭审控制能力的体现。有效的争点归纳使得庭审程序流畅、高效,也能引导当事人对案件审理作出积极的预判,便于当事人调解。即便调解不能,适当的争点归纳后也便于后续的裁判文书制作,法院裁判理由部分就是对争点的判断,对争点逐一分析,给定理由、作出回应后,自然得出判决结果。
  判决书争议焦点怎么写2   如何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 
  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 
  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 
  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
  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裁判文书制作时,在归纳完争议焦点后,每个焦点均可以按照“三段论”进行段阐述,即:1、法律规范是什么;2、法律事实是什么;3、法律后果是什么。换言之,首先写明法律规定,然后写明案件争议事实,最后写结论,做到有理有据,层次清晰。“三段论”实际就是要求裁判文书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让理说得通、说得透。
  总之,争议焦点的归纳,是法官的一项重要技能,更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志,既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因此,法官们应当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从而保障每个案件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和符合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判决书争议焦点怎么写3   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写 
   一、汇报范围 
  首先明确汇报的范围。一般而言,对于下列案件应当当面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上级院交办、领导关注、重大敏感、存在分歧、拟撤回起诉、拟判无罪、其他需要汇报的案件。对于上述案件,应当在提前介入、受理、批捕、起诉、法院判决等各个关键节点,及时报送。
   二、目的  明确 
   (一)带着问题。 
  汇报材料本身是为了解决问题,一般而言,涉及证据标准、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追诉范围等。如果要解决的问题比较单一,对于提请上级院审议决定的问题在开篇直接点明;
  例如:关于李某某等人是否需要追诉。当这些问题第一时间映入上级眼帘时,上级自然会带着问题去思考、讨论,注重对焦点问题的审查判断,有效提高汇报效率。如果要报告的问题比较多,则在汇报材料中以“需要汇报的问题”专门列出。
    
   (二)要有结论。 
  每种公文都有特定的目的。案件汇报材料的目的是什么,简而言之是在最短时间内让上级了解案情、方便决策。报告要拿出承办人、本单位的处理意见,不能观点不明,把矛盾问题全部上交。认识有分歧的没关系,把每种观点写清楚,一定要有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并且这个意见要有充分的论证说明。
  报告切忌罗列一大堆问题但是最后没有观点。这样的报告提交上去,阅读者往往不知所以然,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认识分歧、争议焦点是什么,本院检察环节做了哪些工作,困难在什么地方,目前得出什么结论,需要上级明确指示什么,需要明确。否则达不到汇报的效果。
   三、详略得当 
  汇报材料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让上级看明白案情。有的汇报材料过于冗长,直接把案件批捕、审查起诉报告拿过来用,这个也不合适。因为有的审查报告大几十页甚至上百页,全部照搬照抄会显得冗长,没有重点,特别是大段的证据罗列,没有必要,也看不明白。
  试想,一份数百页的审查报告交到上级手中,内容庞杂,功夫也下了,但是效果没有达到,对方看了半天还是云山雾罩。要推己及人、换位思考。对于承办人而言,是在较长的时间内经过了充分的阅卷、提审、取证后熟悉案情,对事实、证据自然了解。
  但是换位思考,上级之前根本没有接触过案情,从完全陌生到熟悉是有一个过程的,将心比心,如何在最短时间内把案情汇报清楚、把事说明白,从阅读者的角度来审视,无外乎是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证据、定性、结论。

3. 一审判决书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书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书争议焦点,生活中,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有出现争议发生纠纷的情况,合同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以下分享一审判决书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书争议焦点1   什么是争议焦点 
  有法官提出:所谓争议焦点,简单地说就是纠纷的核心,矛盾的交锋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点,是引领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主线和枢纽,也是体现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与案件联系的能力的一个突出标志。
    
  争议焦点的重要性在于,“法官依照争议焦点的指引驾驭庭审,而当事人各方的诉辩表现、各自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及由此选择的攻防基础、采取的应变策略,均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
   笔者认为:从文义角度,争议焦点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有争议,即属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无争议的事项不可能是争议焦点;
  二是重要,即属于焦点问题,意味着不解决焦点问题则无法完成争议解决。
  争议事项不等同于争议焦点,因此查明争议事项与厘定争议焦点亦是两个不同概念。笔者认为,厘定争议焦点的前提,是对案件事实和争议事项进行力争完整的把握。
  尽管笔者主张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争议事实)的调查应尽量全面,但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仲裁庭对争议事项性质的认定与作出裁决结果,均须谨慎地以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范围为限,避免发生仲裁审理超裁的失误。
  一审判决书争议焦点2   争议焦点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二十六条对法院庭审过程中归纳争议焦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那么什么是争议焦点?如何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这将是案件庭审中的重中之重。
  争议焦点,就是人们争执的起点。在起诉之初,人们之间存在朴素的争议,一旦该争执进入诉讼程序,那么该争执就会变化成具体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便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请求法院裁判的对象。
  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同双方在带兵打仗,原告方为进攻方、被告方为防守方。双方不可能任意进攻防守,所有的案件事实法院都审理一番,这不仅不现实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此时,就需要明确双方的争议点,即法院结合双方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基本的事实及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目标靶”,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审理,来快速的解决案件的纠纷,故此,争议焦点,恰恰是问题的核心。
    
   从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完成的事项中发现案件焦点 
  法官完成一项审判工作,必须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下的工作是法官必经流程。作为律师,亦要从以下的流程中分析案件、提前预判案件争议焦点、从中明晰、发现案件焦点、有针对性的就争议焦点进行庭前的准备:
  1.请求权基础分析: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要明确原告的请求权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
  2.分析法律构成要件:在明确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后,法院需要根据请求权指向的法律规范,确定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3.认定案件事实:在确定案件的构成要件后,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答辩,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若属于构成要件的一环,对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便可能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4.审查案涉证据、作出裁判文书等相关的工作。以上工作的所有的起步及着眼点,便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焦点,那么诉讼便不成立了。
  没有争议焦点的审理,诉讼过程将不具有针对性,只能是铺大饼式的展开。通过对以上工作的了解,法院一般在此流程工作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作为一名代理律师,亦要参考以上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通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来判断案件的焦点。
    
   争议焦点的构成 
  作为一名律师,若可以做到对争议焦点的准确分析,预测,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很好的把握法官开庭审理的节奏,另一方面,提前就争议焦点进行庭前的准备及证据目录的制作,可以更好明晰自己案件的风险、规避诉讼风险、预防诉讼偷袭、突袭审判,做到庭审过程中有的放矢。
  在笔者法律实践工作中,在诉讼过程中基本涵盖的争议焦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诉讼标的的争点:诉讼标的,根据传统的诉讼理论,即双方之间出现纠纷,需要法院予以裁判的法律关系,基于法律关系可能存在竞合,因此在起诉之初可能就涉及到不同法律关系的选择,这就涉及到不同的诉讼标的,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事实认定、甚至诉讼请求都会有很大的不同。
  2.案件法律适用的争点案件法律适用最为常见的便是关于合同内容的解释、关于立法的目的.、关于法律的准确适用及解释等。
  3.案件事实的争点案件事实是双方争议最大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案件事实。所谓案件/要件事实,必须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且对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事实。
  一般情况下,分析案件事实的焦点,便是从请求权基础出发,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明晰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找到相应的要件事实,来确定双方的事实争议焦点。
  4.案件证据的争点案件证据争议焦点,常见的如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认证及证明力等,这都是常见的证据争议焦点。尤其是新证据规定实行后,律师更要提升证据的综合分析和运用的能力,让自己的证据能力更上一层楼。
   如何分析、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举一个笔者近期做的一个案例: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设计费用,并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交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我方代理案件被告,在接案之初,仔细分析了案件起诉材料后,通过对本案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分析争议焦点过程如下:
  1.从请求权基础入手,确定一方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结合原告的起诉材料及相关证据,初步判断了原告的请求权基础系基于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2.从请求权基础入手,确定该请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因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预测、分析其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至少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必须要合法有效;
  (2)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全面履行了设计的义务;
  (3)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4)因被告违约对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违约/赔偿);
  (5)本案主体适格、诉讼时效未过、原告的几项诉讼请求基于同一的法律关系规范等;
  3.从请求权构成要件入手,明确双方要件的争议焦点可能有哪些?通过对以上的分析及初步的判断并认真阅卷后,可以确定双方的初步争议在哪里:
  (1)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若无效,那争议焦点即下一步涉及到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比例等;
  (2)若合同有效,案件的焦点即成为了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往下一步来说,付款条件成就与否需要举证质证,可能涉及到下一步的焦点,原告是否完整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等等,不一而足。
  诉讼过程,往往是争议焦点不断明确、细化的过程中,找到最核心的焦点问题,能够让律师的庭审准备更加有效,更能实现整个庭审的掌控力。以上是笔者对诉讼焦点归纳及整理的自己一点的心得及体会,希冀在每一起诉讼案件中都能在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的情形下运筹帷幄,决胜庭审。
  一审判决书争议焦点3   归纳争议焦点的价值与作用 
   (一)促进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在诉讼中公正有时是和效率想背离,而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就会解决公正与效率之二律背反的问题。在波斯纳看来,公正的第二张含义就是效率。
  当事人平等的参与程序,特别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对案件事实、证据等争议事项的归纳,整理出争议焦点,可以让原被告双方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避免庭审陷于混乱无序,案件能快速审理,使得当事人免遭诉累。
  争议焦点整理完毕后,当事人在大量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面前定会考量诉讼成本以及对案件进行预判,当事人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纠纷解决方法就会选择和解、调解或者撤诉,在促进诉讼公正的同时,提供了诉讼效率。
   (二)合理分配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举证责任确实诉讼的脊梁,正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也。
  庭审中归纳完争议焦点之后,无形中就会合理的分配自己的举证责任原被告双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要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对于己方的诉请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在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的背景下,可以充分的参与庭审,参与诉讼程序当中,明白诉讼的游戏规则,即使败诉,也能通过程序的参与性,吸收当事人不满,毕竟,对于这场诉讼,自己努力过,争取过,无论输赢,对于双方来说都坦然接受案件结果,做到心服口服。
    
   (三)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属于司法领域,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是,我国还是有较强的职权主义传统,法官拥有很大的权力
  如何在个案中限制恣意的裁量权,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就能很好的限制法官的裁量权。有些负责任的法官在被告发表完答辩意见之后,就会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有时还会询问双方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意见。
  一旦法庭形成案件争议焦点,法官就不能恣意改变庭审的内容与重点,庭审就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庭审上归纳的争议焦点,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上进行论证与说理
  要体现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而论证的不合理,当事人就可以有明确的靶子,寻求司法救济,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在这种压力之下,法官就不敢滥用自由裁量权。

一审判决书争议焦点

4. 庭审争议焦点与判决书不一致

您好,庭审争议焦点与判决书不一致您可以提交上诉或者进行再审,根据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摘要】
庭审争议焦点与判决书不一致【提问】
您好,庭审争议焦点与判决书不一致您可以提交上诉或者进行再审,根据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回答】
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回答】

5. 庭审争议焦点与判决书不一致

亲亲~您好~庭审争议焦点与判决书不一致为您解答~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的审理程序有问题的,可以向本院或者检察院反应相关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不属于违法办案的。[开心]【摘要】
庭审争议焦点与判决书不一致【提问】
法官归纳了争议焦点,判决书又不提争议焦点,这是不是违法办案呢【提问】
如果属于违法办案,我要举报法官【提问】
亲亲~您好~庭审争议焦点与判决书不一致为您解答~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的审理程序有问题的,可以向本院或者检察院反应相关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不属于违法办案的。[开心]【回答】

庭审争议焦点与判决书不一致

6. 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

 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
                      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要写过或者了解过案件的焦点问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并将采纳证据的情况进行逐一说理论证,下面我整理了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
    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1     一、民事诉讼中法院怎样归纳争议焦点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
     二、民事诉讼庭审答辩的内容是什么 
     1、答辩 
    是相对起诉而言的,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一种形式。即被告人针对原告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答辩状,是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人或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诉讼法律文书。
    
     2、答辩状的内容 
    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的主张,自己负举证责任,亦应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答辩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和住址;正文应写明答辩的根据和理由,其主要内容包括:原、被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起因和现状,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法律依据,据理进行反驳;结尾应记明答辩状送至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时间和答辩人签字或盖章。
    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2     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 
    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
    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 
    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 
    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3     1、判例归纳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类型通常以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实体法为依据进行分类,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与当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即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因此,同一地区法院或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法官对审理的同类型案件中所表现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一些共性特点,并且同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的表述方式已为生效裁判文书展现。因此,法官对同类型案件的同类争议焦点的总结和表述方式的判例化工作是很重要的,这涉及司法行为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请求权法律要件对照法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实现,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被告根据原告请求的内容和理由进行答辩,法官在总结争议焦点时,可以对原告的请求权要件进行列举,考查被告答辩意见是否能够否定原告请求权要件,如果被告的答辩直接针对具体请求权要件,则该抗辩主张形成焦点,多个抗辩形成多个焦点。
     3、无争议要件排除法 
    原告请求权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其所有法律构成要件均能得到满足,而被告在答辩时提出了多项抗辩,该抗辩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首先要分析原告请求权的性质和请求权构成要件;
    如果被告的抗辩与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否定或吞并的关系,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通过对被告抗辩意见的检索和原告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分析,对双方无争议的构成要件予以排除,其他则属于有争议的待查事实,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4、多次归纳法 
    审改规定要求法官在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之后总结当事人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此时归纳争议焦点仅是依据当事人的初次陈述,而当事人陈述是否充分完整是准确归纳的前提,因此,在当事人不重视答辩或仅口头答辩的情况下,初次归纳的焦点不一定准确表达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因此,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即证据和质证观点的充分展示,当事人的真实争议焦点逐渐呈现于法庭,法官在庭审进程中为更有力地驾驭庭审,可以在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多次归纳争议焦点,直到最终争议焦点确定并调查清楚。
    
     5、引导当事人明确争议焦点法 
    争议焦点是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或法律适用争议的概括,根据当事人诉辩权利行使的内容而定,如被告受其认识能力、表达能力的影响;
    对法庭审理程序不甚明了,不知如何行使诉权,在答辩时没有明确表达答辩意见,法官则可以依据原告请求权的基本构成要件,引导当事人进行答辩,从而使当事人争议焦点明朗化。
     6、去伪存真发现争议焦点法 
    法官在审理案件面对具体当事人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非均表现为理性、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很强并且道德水准很高,权利请求方为达到胜诉目的可能刻意隐瞒对其不利的证据,抗辩方可能提出各种抗辩,想方设法将客观事实模糊化,使争议变得扑朔迷离。
     7、以法庭调查重点充实争议焦点法 
    在争议焦点之外,法官认为还有事实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需要调查,在此情形下,法官不应被争议焦点的性质束缚从而影响庭审功能的实现。
     8、体系化归纳争议焦点法 
    多个争议焦点并存时,如果不加整理,庭审功能的有序推进、案件争议事实的快速查明就会受到影响。受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抗辩内容的决定,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有平行关系,也有层层递进的关系;
    还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并理顺各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确定调查争议焦点的次序,处理科学得当,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庭审效果。

7. 二审判决书争议焦点怎样解决

 二审判决书争议焦点怎样解决
                    二审判决书争议焦点怎样解决,大部分案件在经过法官做出一审判决之后,往往还要经过一定期限后才开始生效,我们的法律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审判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在二审的时候提出,下面来看看二审判决书争议焦点怎样解决。
  二审判决书争议焦点怎样解决1   一、陈述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可以按照事先提交的上诉状宣读。也可以只陈述上诉的要点,具体内容以上诉状为准。
   二、答辩 
  1、答辩时,一定要围绕二审上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时可以只提答辩要点,不要展开。对于一审没有提及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上诉时新提出来的,一定要反驳,建议二审不予审查。
  2、答辩时条理要清晰,层次分明,言语要简洁。要让审判长一听就知道你的观点。
  3、最后要归纳答辩意见,对对方上诉请求要提出明确的意见。
    
   三、争议焦点 
  1、审判长在归纳争议焦点时一定要用笔记下,不要有遗漏。
  2、审判长在归纳焦点后,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这时,如果一方认为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认为有遗漏或者不准确,要及时提出。
   四、法庭调查: 
  1、法庭调查也是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如果有证据,一定要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如果所举证据与二审的争议焦点没有关联,就不要举证。
  2、审判长一般会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代理律师庭前一定要同自己的当事人沟通好,要有所准备。
   五、法庭辩论 
  1、要及时将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归纳、提炼为自己的代理意见。不要忙于详细的记录整个法庭调查的经过。
  2、归纳、提炼的代理意见要按争议焦点分类。
  3、发表代理意见时,要适当展开,但注意不要重复一审和二审答辩时已经阐明过的观点。
   六、最后陈述 
  要用最简洁的语言向法庭表明请求二审对案件的最后处理意见。
  二审判决书争议焦点怎样解决2   一、民事诉讼不服二审判决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提出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其实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我国法律上目前认可的就是为二审终审制,应该说二审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很难被推翻的,因为案件在经过一审二审之后,最终的整个判决结果本身就已经是非常严谨的了。对于不服判决结果的人来说,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提出再审也不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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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书争议焦点怎样解决3   对二审判决或裁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采用审判监督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判决书下达后要如何向法院申诉 
  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审判决书争议焦点怎样解决

8. 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

 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
                    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如今法院审判的案件呈现出持续上升的态势,只有归纳争议焦点时准确无误,说理足够透彻清晰,才能在保证判决结果准确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以此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
  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1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 
   (一)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那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我们自己的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二)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四)“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是蛮不错的。“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不具体、不准确,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2   1、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和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 
  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第一步是要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了解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的问题。具体而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的特征为: 
  (1)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意见相左、存在争执的问题;
  (2)争议的焦点属于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
  (3)争议焦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首先能确定审理的对象;其次能够把纷繁复杂的争议简化为可以理性讨论的具体问题,减少争议解决的范围和难度;最后能决定庭审方向,规划开庭审理的范围和进程。
   2、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是指法官明确哪些属于争议焦点。如上所述,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争议焦点的范围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
  其中事实争议焦点包括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争议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焦点是指当事人就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发生争执的事实。例如当事人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发生争执的即属此类事实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的用来推出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
  法律适用问题也属于争议焦点。只要当事人双方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就应当把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争议焦点。有法官之所以认为法律适用问题不能作为争议焦点在于他认为法律的适用属于法官的职责,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不可能作为争议焦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的规定的抽象性、滞后性和案件事实的具体性、发展性,决定了法官在如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时要 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开放性的思维去理解法律找到解决案件的合理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会为法官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因此,法律适用问题应成为争议焦点。
  法律适用焦点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法律空白的补充等争议。其中,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的争议既包括对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理解也包括对规定模糊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的争议。
  法律空白的补充的争议主要表现在疑难的新型案件中如何补充法律空白而产生的争议。法官在归纳法律适用焦点时,必须注意所说的法律适用焦点是当事人所争执的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问题,而非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而形成的问题。
  证据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争议。
   3、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归纳、确定庭审争议焦点不应仅根据某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材料得出。它是一个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的过程。其中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以民事庭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例,归纳、确定庭审可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法官通过研读民事诉状和答辩状,排除双方一致的地方,初步得出争议焦点;
  第二步,通过庭前交换证据,进一步得出较为具体的争议焦点;
  第三步在进一步研究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的基础上,以及进一步研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确定较为成熟的庭审争议焦点;
  第四步在开庭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的态度,进一步修正争议焦点。
  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3   如何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 
  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 
  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 
  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
  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裁判文书制作时,在归纳完争议焦点后,每个焦点均可以按照“三段论”进行段阐述,即:
  1、法律规范是什么;
  2、法律事实是什么;
  3、法律后果是什么。
  换言之,首先写明法律规定,然后写明案件争议事实,最后写结论,做到有理有据,层次清晰。“三段论”实际就是要求裁判文书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让理说得通、说得透。
  总之,争议焦点的归纳,是法官的一项重要技能,更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志,既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
  因此,法官们应当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从而保障每个案件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和符合当事人的合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