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2024-05-14

1. 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简易程序未作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转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审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人民法院可以简便、灵活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4.审判组织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审理阶段和顺序的限制。
 
 6.审理期限短。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且不得延长。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类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此外应注意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同样应当公开宣判。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简易程序中应注意的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42、143、14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至171条、174条

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下: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如何进行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期限是多久?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5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5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依帆闷弊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罩哗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态族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6.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7. 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在有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无法监督法院审判人员是否超过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具体来说,有如下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究竟哪些属于简易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简易程序。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只是各执己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当然,也有一些简易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包括: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8. 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