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024-05-13

1.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有违约行为。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违约金的支付仅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要件。三、具体说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 索赔属于违约责任吗

 索赔属于违约责任吗
                      索赔属于违约责任吗,当我们的生活中发生事故造成财产的损失或者是人身的伤亡,这时候的索赔也变得非常合情合理,索赔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下面看看索赔属于违约责任吗。
    索赔属于违约责任吗1     一、索赔和违约的区别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施工索赔是处理非主观过错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它的客观因素或不定因素含量高;施工索赔是合同当事人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而采取非人身惩罚或不追究责任,只计算补偿当事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特征是合同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且过错事实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二、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违约金的支付仅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三、构成施工索赔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1、客观性必须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事件,并提供确凿的证据,此证据足以证明对承包人的工期或施工成本已造成影响。
    2、合理性索赔要求应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事件发生在时效内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预料到而造成了实际损失。
    3、合法性事件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按照合同条款对方应给予补偿,索赔要求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索赔属于违约责任吗2     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2、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3、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方面的区别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损害赔偿与违约定金责任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
    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索赔属于违约责任吗3     一、违约责任是否包含损失赔偿责任 
    合同违约后,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3.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们都应该遵守规则,而我们常常说的施工索赔是处理过错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以下分享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1     一、索赔和违约的区别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施工索赔是处理非主观过错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它的客观因素或不定因素含量高;施工索赔是合同当事人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而采取非人身惩罚或不追究责任,只计算补偿当事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特征是合同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且过错事实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二、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违约金的支付仅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三、构成施工索赔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1、客观性必须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事件,并提供确凿的证据,此证据足以证明对承包人的工期或施工成本已造成影响。
    2、合理性索赔要求应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事件发生在时效内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预料到而造成了实际损失。
    3、合法性事件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按照合同条款对方应给予补偿,索赔要求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2     一、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何写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其他的补救措施。
    违约金一般会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好,并在合同中有体现。当合同的债务人不能够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时,那么合同的另一方是可以向违约方所要违约金的。如果在合同中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的,那么在违约时,双方需要就哪一部分作为违约责任来赔偿进行协商。如果违约的一方没有按时缴纳违约金的,即使在后面交了违约金以后,还是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合同的一方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损失的话,那么违约的一方是需要就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的,这里的损失指的是财产损失,不包括非财产损失,比如说精神损害等。
    这部分损失还应该包括如果合同履行完后带来的收益,但是不包括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可以想到的可能因为违约带来的损失。如果双方的关系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前者给后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骗行为的,那么前者应该给后者赔偿双倍的损失。
    如果法院或者其他机构作出的判决是强制要求违约的一方必须履行完合同的内容,那么是不能违约的。但除了以下的几种情况,合同的内容在法律或者事实上没有办法履行的;合同的内容不能够强制执行或者成本代价过高;合同的另一方没有要求违约方强制执行的。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后违约方的责任,那么双方可以协商就违约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实际违约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进行补偿后还是有损失的,还需要继续赔偿。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3     建设工程合同之工程索赔与违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索赔款与违约金很多时候容易混淆,一定要分清它们之间的不同,因为根据建工司解二的规定,索赔款是有优先受偿权的,而利息和违约金明确规定没有优先受偿权,分清楚搞明白价款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索赔产生的,才能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根据个人理解现将二者的区别分列如下,如看官觉得不适之处,欢迎指教。
     一 、 依据不同 
    索赔,工程合同特有的,法律的索赔和工程的索赔是不一样的,工程合同中的索赔是基于合同约定的索赔情形出现而产生的;违约,是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
     二、性质不同 
    索赔是一种经营性的补偿行为,除了损失还可以主张利润,所有的合同版本中都明确约定索赔的价款除了损失还包含利益;
    而违约是损失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合同行为。
    
    二、 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后果不同 
    如不可抗力导致索赔,承包人按索赔程序可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合同中有此类条款;而违约合同法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构成违约免责。
     四、请求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索赔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工期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或费用索赔;违约则是根据《合同法》及《民总》的规定承担,方式是依约定修复,补救,给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五、 期限不同 
    依据各类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一般是索赔事项发生28天内主张;而追究违约是民诉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建工司解二的优先受偿权范围是指建设工程价款,而建设工程价款的规定又是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没有很具体,个人认为索赔价款应归入建设工程价款中,因而基于索赔产生的索赔价款有可能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而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4.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实际上我们大家都应该关注更多的法律知识,因为法律对于我们的生活以及未来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关于法律的知识有很多,比如关于索赔与违约的,下面是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     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2、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3、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方面的区别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损害赔偿与违约定金责任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
    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2     一、违约与索赔的区别 
    1、违约:系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引发,违约的依据是合同约定。
    2、索赔:只要不是自身原因导致即可主张,并不囿于对方原因;索赔依据包括工程惯例;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索赔为工程价款调整的情形,因此索赔从性质上属于工程价款,这点显著区别于违约金,这也是索赔在建设工程行业语境下的理解。
    3、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范本编写体例上看,其亦将“违约”和“索赔”予以区分先后置于于第16条和第19条,体现其亦将此二者作为不同概念予以分列。
     二、索赔与违约的区分意义 
    1、索赔往往罹于索赔时限,而违约可规避于此;
    2、违约要求对方原因,而索赔只要非己方原因即可;
    3、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与索赔的范围不同;
    4、索赔限于损失,而违约原则上只要有违约行为即可。
    5、索赔由于属于价款,是计算利息的基数,而违约金不可能再予计算利息。
     三、实务案例 
     (一)案例一 
    1、案件: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纽约,最高法(2013)民提字第128号。
    2、争议事项:周口欣欣抗辩:关于北京装饰公司诉请的损失问题。北京装饰公司主张的误工费等损失请求或属于索赔事项或属于间接损失。工程款纠纷没有赔偿间接损失的法律依据,对于索赔事项,依据合同应适用28天的索赔时效。……双方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项已实际相互抵销和放弃。
    
    3、裁判要旨:关于周口欣欣公司转包地毯、壁纸、KTV工程给北京装饰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所购灯具造成损失的问题,从原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北京装饰公司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且系因周口欣欣公司违约而造成,原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判决周口欣欣公司分别承担19万元和69987元的责任正确,应予维持。
    4、注:基于索赔与违约存在重合可予利用,在索赔条件不具备,尤其是索赔时效经过时,可考虑将索赔“转变”为违约进行主张,因为往往违约要件仍然构成,且往往并未经过诉讼时效;从法理上讲,索赔失权只是相当于放弃了合同框架下索赔的权利,但当事人并未放弃依法主张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案例二 
    1、案件: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洪洞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491号。
    2、裁判要旨:“对于洪洞县交通运输局上诉称湖南四公司未按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因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既约定了索赔程序,也约定了违约情形和对应责任,湖南四公司选择依照双方关于违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洪洞县交通运输局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三)案例三 
    1、案件:中国农业科学院、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高院(2018)京民终598号案。
    2、裁判要旨:“中国农科院以其反诉请求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的规定提出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不属于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索赔事件为由,要求改判支持其工期延误损失、擅自更换人员违约金和监理费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3     一、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何写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 索赔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索赔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索赔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合同的进行中,若一方违反了约定,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损,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那么下面我来介绍一下索赔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索赔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     一、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何写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其他的补救措施。
    违约金一般会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好,并在合同中有体现。当合同的债务人不能够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时,那么合同的另一方是可以向违约方所要违约金的。如果在合同中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的,那么在违约时,双方需要就哪一部分作为违约责任来赔偿进行协商。如果违约的一方没有按时缴纳违约金的,即使在后面交了违约金以后,还是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合同的一方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损失的话,那么违约的一方是需要就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的,这里的损失指的是财产损失,不包括非财产损失,比如说精神损害等。
    这部分损失还应该包括如果合同履行完后带来的收益,但是不包括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可以想到的可能因为违约带来的损失。如果双方的关系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前者给后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骗行为的,那么前者应该给后者赔偿双倍的`损失。
    如果法院或者其他机构作出的判决是强制要求违约的一方必须履行完合同的内容,那么是不能违约的。但除了以下的几种情况,合同的内容在法律或者事实上没有办法履行的;合同的内容不能够强制执行或者成本代价过高;合同的另一方没有要求违约方强制执行的。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后违约方的责任,那么双方可以协商就违约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实际违约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进行补偿后还是有损失的,还需要继续赔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在实践中,若违约方承担完违约责任仍不能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对剩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2     一、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索赔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3     一、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可见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而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另外,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的,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之不足。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中约定。
    
     二、违约赔偿金怎么算 
    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一)实际利益损失比较直观,相对容易计算,具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二)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1、时间点: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2、损失的最高额,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3、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
    此外,还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索赔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6. 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随着现在教育的普及程度,法律的知识层面是比较的深入人心,是越来越多的越来越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还学会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以下分享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1     一、违约责任认定及赔偿如何界定 
    违约责任的认定,由当事人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所以对于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因此产生的债务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被宣布为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的承担问题,它不是一种合同责任,因此而发生的债务也不是约定之债,而是一种法定之债。
     (二)形成的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时;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之时。
     (三)承担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除了约定赔偿责任外,还可约定违约金责任、解除合同或者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和具体事由,因此,责任方式的选择权在债权人;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赔偿责任,即弥补性方式,而且该责任法定性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四)赔偿范围不同。 
    在违约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如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而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即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实际履行或据此求偿;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所遭受的是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权利人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主张权利。
     (五)免责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因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责;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合同免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2     一、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法律原则对立法起到指导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实践当中,承担着指导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隐性法律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原则一般通过判例来确立;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原则通常会在制定法中明确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则,因此存在很多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立法者正是在这些法律原则的精神指导下进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条,而不了解其背后的精神,也不会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法学理论,通常会对法条本身产生曲解,无法了解其真义。
     (三)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 
    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法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在我国合同法当中,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此一法律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国合同法的具体条文中得到了体现。
    
     (四)“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的形成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进程。在民法发展的早期,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般以“同态复仇”的野蛮方式追究,进而发展到以多倍罚金的方式追究,最后才发展成“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制也经历了一个从宽到严的过程。
    起初,法律信奉“契约必须信守”的精神,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无论其方式和数额为何,法律一律予以认可。后来,人们逐渐发现毫无约束的约定违约责任会导致不公正的后果。比如,当事人约定,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在违约方身上割取一磅肉。因此,立法者开始考虑对约定违约责任进行限制。
    尤其是到了近代,哲学和经济学理论对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违约责任的问题上,哲学上的交换正义以及经济学上的交易理论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
    交易理论认为,交易能增加社会整体福利,合同作为交易的重要手段应侧重于交易,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而且,惩罚也不符合交换正义的理论。从此,“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逐渐成为各国违约责任乃至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二、惩罚性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 
    补偿性,是指赔偿的数额与造成损害的数额相等;惩罚性,是指赔偿的数额比造成损害的数额大。惩罚本身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一些惩罚性的违约责任。但惩罚性的违约责任,一般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通常是一方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才能适用。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三、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 
    考察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
    (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后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关于此款所述之“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作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样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四、结论 
    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根据法律推理理论,此种禁止也适用于上述第三点所述之其他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3     一、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所以不存在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并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7.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合同毁约后怎么处理赔偿?
合同毁约后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可以制定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怎么评估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评估,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中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8.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什么意思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如何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交通费如何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