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研究协会的协会章程

2024-04-28

1. 中国市场研究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分会是中国信息协会领导的分支机构,遵守中国信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第二条 市场研究分会是从事市场调查与研究工作的经营性企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相关联的企业及专业人士共同开展活动、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承担并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促进行业内外的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搞好市场调查研究的技术和业务经验的对外交流。第四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条例,维护国家利益,不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第五条 本分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调查借鉴、总结研究、讲究实效的原则,致力于促进行业的建设,推动市场研究向产业化和国际化发展。 第六条 组织研究市场研究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向政府和有关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第七条 组织和推动会员以及社会力量,进一步发挥市场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第八条 组织研究市场研究行业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服务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市场研究业公平竞争,共同促进市场研究行业繁荣和健康地发展。第九条 积极组织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第十条 组织向有市场研究工作需求的其他企业及相关联行业的单位提供技术培训与行业发展咨询服务,积极宣传市场调查与研究的概念、方法和技术等,推动市场研究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第十一条 针对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与市场研究有关的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专门服务,促进国有企业实行科学决策制度和推行市场营销运作。第十二条 组织和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多种形式开展活动,促进在网络、执行、基础数据、研究方法等多方面资源的深层次开发及利用,加快市场研究业的发展速度。第十三条 建立与加强国际同行业间的联系,引进吸收先进的观念、管理、技术、装备和经验等,积极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市场研究分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按社团组织有关规定,市场研究分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信息协会会员。一、团体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团体和企业或其下属的市场研究部门,承认本“办法”的,由一名理事单位或两名团体会员推荐, 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即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1、从事市场调查研究运作、应用、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工作机构; 2、与市场调查研究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他有关社团。二、个人会员。在市场调查研究工作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专业人士,承认本“办法”,由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即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市场调查研究实践和学术上有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须由五名以上理事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参加本会活动和按一定方式取得或订阅 本会内部资料的优先权;2、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3、有权推荐选举市场研究分会理事会成员;4、对市场研究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进行批评监督;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遵守本会制订的行业规范准则;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4、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市场研究分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经会员大会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团体会员理事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增补;理事会会议每二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讨论、修改、通过市场研究分会章程。二、 协商选举产生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 推举名誉会长 ,聘请顾问。四、 讨论决定市场研究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 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市场研究分会工作报告。六、 选举专门具有行业发展与协调的内部机构,并讨论、修改、通过其工作方针和原则。七、 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增聘顾问、名誉会长的名单,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领导市场研究分会秘书处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五、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工作会议,每次会议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并处理市场研究分会日常工作,接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 第一条 市场研究:本规则所指市场研究是指为实现信息目的而进行研究的过程,包括将相应问题所需的信息具体化、设计信息收集的方法、管理并实施数据收集过程、分析研究结果、得出结论并确定其含义等。在分类中,包括定量研究、定性研究、媒介和广告研究、商业和工业研究、对少数民族和特殊群体的研究、民意调查以及桌面研究等。第二条 研究者:是指执行市场研究项目或在其间作为顾问的任何研究机构,组织,部门和个人。第三条 客户:是指寻求,委托或预订整个或部分市场研究项目的任何个人,组织或部门。第四条 研究对象:是指研究者为完成一个市场研究项目向其寻求信息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第五条 访问:是指使用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和研究对象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接触,通过这种接触,研究者能从研究对象处获得数据或信息,全部或部分的用于市场研究项目。第六条 记录:包括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研究者所产生的一切资料。第七条 本会、协会:指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行业分会。 第八条 本规则明确了市场研究行业的行业内部竞争和诚信规范以及执行标准,旨在为行业会员单位提供可行的竞争和研究规则,使行业内部能处在一种良性竞争和循环中,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和客户一起共同努力,推动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九条 市场研究的目的是帮助供应商寻求最有效的方法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促进双方的有效交流,从而更有效地把供应商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传达给消费者。第十条 市场研究必须建立在公众对此行为有信心的基础上。第十一条 市场研究必须始终客观地依据现有的科学原则来进行。第十二条 市场研究必须始终遵守研究项目所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法准则。 第一章 公平竞争第十三条 在市场研究活动中,所有参与市场的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十四条 客户、研究者以及代理商等在市场研究活动中,应互相尊重、互相监督,发现违反本守则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协会举报。第十五条 研究者应当尊重代理研究者(公司)及其他调查服务机构的劳动,按合同规定和行业规定付给代理公司或调查服务机构服务费用。 研究者不得以提供商的优势地位强迫或者其他形式在合同中约定超过项目结束后3个月以上的付款期限。第十六条 研究者应当尊重访问人员的劳动,并及时付给访问人员的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克扣访问人员费用。访问人员的服务费用一般应在访问结束后3个月内结清。第十七条 研究者可以在行业内互通行业客户的诚信行为,但此互通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并且研究者有义务通过恰当的方式敦促客户尊重研究行为和研究合同,尊重研究者的劳动。协会在此目的上应发挥积极的作用。第十八条 研究者、客户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为其服务的市场研究公司及研究调查服务机构索取个人回扣。第十九条 研究者与客户应建立正常合作关系,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从客户处获取研究和调查项目。第二十条 坚持公平竞争,以良好的声誉和服务质量取胜,研究者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研究者或调查机构的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等方式承揽业务;(三)故意在客户和其他研究者之间制造隔阂和纠纷;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客户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二)为低价竞争,不正当获取其他研究者的收费报价或者提供研究服务的其他条件;(三)非法泄漏收费报价或者提供研究服务的其他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研究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应维护合理的行业价格水平,参照协会发布的行业价格标准报价,以确保适当的质量价格比。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有权利和义务拒绝执行不诚实、低于行业起码运作惯例的工作任务。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某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客户。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研究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使用已获得的研究者研究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第二十六条 研究者不得擅自使用非自身直接客户的名称作为自身客户向社会推荐或宣传。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研究者(公司)或机构的商业秘密;未通过研究者间正式交流,不主动以任何形式搜猎、获取及公开其他研究者拥有的附有版权声明或以其他保密制度加以限制交流的记录,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计划书、研究问卷、正式或非正式的研究报告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第二章 市场研究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业运作原则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不得有意或无意地做出任何有损市场研究职业声望和信誉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被委托进行市场研究项目活动的研究者必须按照合同或行业标准进行市场研究活动,不得在研究活动中采用任何作弊行为或采用错误数据、编造数据等方式欺骗客户和委托之研究者。第三十条 研究者不得纵容自身的职员和兼职访问员进行作弊行为,亦不得纵容明知的虚假或不合格之研究对象继续进行研究项目。第三十一条 在市场研究项目各个阶段中被访者的合作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当被要求合作时,被访者不能被误导。第三十二条 被访者匿名权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保障。被访者的匿名权不容因为采用某一研究方法而受到侵犯。如果被访者应研究者的要求允许数据传递,则: (1)被访者必须被提前告知该信息的提供对象和使用目的。 (2)研究者必须确保该信息不用于非研究目的以及接收者也同意遵守该规则的此项要求。第三十三条 研究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以确保被访者不会因参加某一市场研究项目而受到直接伤害或不利影响。第三十四条 研究者在访谈儿童和少年时,必须首先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允许。第三十五条 被访者(通常是在访谈开始时)必须被告知是否使用了观察技术或记录设备,在公共场所除外。如果被访者要求,该记录或记录的有关部分必须销毁或清除。第三十六条 被访者必须能够无困难地核查研究者的身份及其正当意图的真实性。第三十七条 研究者必须始终努力设计成本合理和质量适当的研究方案,然后依据与客户议定的规格贯彻实施。第三十八条 研究者必须保证其所持有的各项记录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第三十九条 研究者不得有意散布没有适当数据支持的研究结论。如必要, 他们必须随时提供相关技术信息以支持他们发布的结果的有效性。第四十条 当研究者在运用其研究能力时,不得从事任何非研究性的活动。任何非营销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必须始终与市场研究活动区别开来。第四十一条 研究者与其客户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其间的书面合同进行约束。双方如果提前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则可以修改以下四十四至四十八条的规则条款;但是,规则的其他规定不能以合同方式修改。第四十二条 如果一个市场研究项目将与其他的项目综合起来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研究者必须通知该客户,但不得泄漏其他客户的身份。第四十三条 如果某客户的项目任何部分被分包到研究者的机构外部(包括使用任何外部咨询),研究者必须尽快提前通知该客户。如果客户要求,研究者应提供分包商的真实身份。第四十四条 如果没有事先的合同约定,客户无权独享该研究者或其机构的服务(整个或部分)。但在为不同客户进行工作时,研究者必须致力于避免接受服务的客户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第四十五条 下列研究记录的所有权属于客户,没有客户的允许,研究者不得透露给第三方:(1)客户提供的市场研究大纲、细目及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2)从该市场研究项目中得到的研究数据和发现(联合性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例外。在此,同样的数据可以提供给一个以上的客户)。(3)客户无权获得被访者的姓名和地址,除非研究者首先得到被访者的明确允许(此项要求不能依据第四十一条条款进行更改)。第四十六条 除非事先有特殊协议,下列研究记录的所有权属于研究者:(1)研究计划书和报价(除非客户已经支付)。它们不得由客户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为该客户同一项目工作的顾问除外(该顾问如果同时为该研究者的竞争对手工作,则不能例外)。该研究者的研究计划书和报价特别不得被客户用来影响其他研究者的研究计划书和报价。(2)联合的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的报告内容。在此,多个客户可以获得同样数据,而且可以清楚地知道,研究报告可以通过一般购买或订阅取得。未经研究者允许,客户不得将研究结论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客户自己的顾问用于与其相关的业务除外)。(3)研究者准备的其他所有研究记录(提供给客户的非联合性项目除外,研究设计和问卷成本已经由客户的支付所抵消的情况也在例外)。第四十七条 研究者必须遵循目前公认的职业准则,在项目结束后把相关的记录保存一段时间。应客户要求,只要不违反匿名和机密要求(第三十二条规定),研究者应提供研究记录的复件。客户的要求限于保存记录的协定时间范围内。客户要支付提供复件的合理成本。第四十八条 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没有客户允许,研究者不得把客户的身份,或其他关于客户的业务方面的机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第四十九条 如果客户要求,只要客户支付了可能发生的相关成本,研究者应允许客户检查实地访问工作或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并且不违反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五十条 研究者必须提供给客户其委托项目的所有技术细节。第五十一条 在写市场调查报告时,研究者应把调查中的直接发现与研究者在直接发现之上的解释分析以及建议明确区分开来。第五十二条 如果客户发表了一个项目的任何研究发现,客户有责任确保所发表的内容无误导性。客户必须就发表形式和内容提前向研究者咨询并征得其同意,研究者要采取措施纠正任何关于该研究及其发现的误导问题。第五十三条 研究者不得允许其姓名与任何研究项目关联使用,以确保研究项目遵循此道德规则而进行,除非研究者确信那些研究项目的所有细节都符合该规则的要求。第五十四条 研究者应确保客户知道该规则的存在并了解遵循该准则的必要性。第三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五十五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市场研究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市场研究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第五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一)对本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对完善市场研究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市场研究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对模范遵守行业规则,并产生积极影响的;(四)其他予以奖励的情形。第五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单独与合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一)违反本会章程和本规范规定的;(二)在市场研究行为活动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等违反市场研究行业职业道德的;(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市场研究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四)拒不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五)其它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第五十八条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认为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第五十九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六十条 会员应自觉报告处分决定。拒不接受处分决定的,可加重或再行处分。第六十一条 会员单位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业处罚的,在停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第六十二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批露。本会将建立起研究者(公司)及行业的诚信管理系统,并适当的对社会及行业公开,对会员在行业内的奖励、处分等诚信信息进行公开。第六十三条 对会员研究者之间的研究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4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由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分会规范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市场研究协会的协会章程

2. 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英译名:China Market Economics Society英译名缩写:CMES第二条 性质:研究会是中国学术界、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有志于研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第三条 宗旨:本会以研究市场经济理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事业服务为宗旨。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办公场所为:中共中央党校主楼东配楼三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固:(一)组织课题研究,着重研究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促进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理论的繁荣和发展,为改革开放提供理论依据;(二)组织并开展有关市场经济的国内外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三)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义务开展人才培训工作;(四)接受国内政府机构、行业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方案设计与咨询等项目;(五)搜集、整理国内外市场经济信息和资料,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服务;(六)编辑出版市场经济方面的报刊、图书、进修教材和其他出版物,反映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动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七)为国内外企业建立联系创造条件,促进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籍管理。研究会对会员会籍实行统一管理。分属于不同分支机构的会员可由各分支机构分头进行日常管理和组织活动,但确认其会员身份的会员证须由研究会统一颁发并定期更换。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和有关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享有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秘书长可专职也可兼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负责经费的管理、使用、审批;(六)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利息。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商品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商品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China Society of Commodity Science,CSCS)。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全国商品科学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本团体是由从事商品科学教学、科研工作的个人和集体、从事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个人和集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开发的个人和集体等组成。第三 条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商品科学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作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开展商品科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 我国商品科学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址:中国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每1—2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商品学学术 研讨会。 同国际商品学会和各国商品学会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邀请国外商品学专家学者来华讲学,主办国际性学术研讨会。代表中国商品学界参加国际商品学学术活动。(二)编辑和出版中国商品学会通讯。(三)推动商品学教育工作;开展商品学继续教育和各种与商品科学有关的培训活动;普及商品科学与消费知识;提高从事商品科学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消费者的素质。(四)开展商品科学基础理论研究,评议商品学学术研究成果;调查并研究国内外商品科学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交流国内外商品学研究成果,不断促进商品学的发展。面向经济建设,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组织商品科学工作者开展商品学的应用研究,开展商品指导与咨询,进行商品质量诊断分析,指导新产品开发,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品贸易的发展、以及商品质量的提高提供科学依据。(五)积极参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与认证、商品鉴定与评价工作,为商品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保证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做出贡献。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通讯会员和名誉会员。(一) 团体会员:凡与本团体业务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单位。(二) 个人会员:凡与本团体业务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 活动并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单位的个人。个人会员要求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中级职称资格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个人。(三) 通讯会员;凡从事商品科学工作、并具有较高学术成就的、热心赞助本团体工作的外籍商品科学工作者。(四) 名誉会员:在商品科学领域和事业中有杰出成就、具有较高威望或对本团体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中外专家学者。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中国商品学会章程;(二) 志愿加入中国商品学会;(三) 在中国商品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影响的个人和团体。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必须有本团体两人介绍);(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本团体理事会授权机构中国商品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有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和会议;(三) 有权优先、优惠获得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各种学术资料、会刊,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以及请求本团体举办在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培训和咨询活动;(四) 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利益;(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在业务范围内的各种有关活动;(五) 向本团体提供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及其相关资料;(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中国商品学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中国商品学会理事会理事;(三)审议中国商品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全国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每界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其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意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竟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全国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因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二) 捐赠:由支持商品科学的教学,科研以及支持本团体业务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个人的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各种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各人会员会费每年20元人民币;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500元人民币。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办1999年12月12日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商品学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管理科学学会,英文名称:Society of management Sciences of China,缩写:CMSS。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实际管理工作和管理科学研究、教育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管理科学学科建设、加快管理科学发展为目标,为我国管理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努力;以管理科学服务社会为宗旨,促进我国科学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管理科学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管理科学专家学者和实际管理工作者,进行学术研究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二)从我国实际出发,引进、开发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管理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三)开发管理信息资源和智力资源,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管理科学书刊,多方式宣传、推广管理科学知识和科学管理先进经验;(四)采取多种形式,举办面向不同领域、针对不同对象的管理专业培训教育,培养管理人才,提高各级各类管理工作者的管理能力和水平。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6日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是研究区域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全国性学术性团体。第二条 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组织区域经济理论工作者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咨询等活动。为中央、各级地方和企业的决策服务;在广泛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为建立和发展我国区域经济学和区域科学服务。第三条 任务1、组织和推动会员对区域经济与产业布局问题调查研究,承担地区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项目论证,开展规划、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各有关方面提供咨询服务。2、组织和推动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召开有关区域经济和区域政策的学术会议,承办组织区域经济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学的发展与繁荣。3、组织翻译介绍国外区域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积极参加国际学术活动,推动与国外学术团体间的学术交流。4、编辑、出版区域经济和产业布局等书刊、资料,宣传党和政府的布局政策与区域政策;举办学术讲座、研修班和培训班。普及区域经济学知识,培养多层次的专业人才。第二章 会员第四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直属个人会员制。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区域经济学术团体,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接纳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即本会在各该地区或各该系统的分会。第六条 个人会员本会团体会员所属的会员,均为本会个人会员,会员证由所属团体会员发给。第七条 直属个人会员本会从个人会员中和直接从社会中吸收少数学有成就的学者、专家或实际工作者为直属个人会员。凡从事区域经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有较高学术造诣者,经本人早请,两名理事或直属个人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均可成为直属个人会员,会员证由本会发给。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1、团体会员的代表和直属个人会员,在本会的代表大会和会议中有表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全体会员对本会工作均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3、全体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4、全体会员有权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的出版物和研究成果。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交调查研究成果,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咨询或其它任务。3、团体会员和直属个人会员均应按章缴纳会费;4、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凡学风败坏和违法乱纪者,经本会劝告无效,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三章 组 织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1、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2、选举产生理事会;3、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组织建设等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推选的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负责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各项决议。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长期担任经济领导工作的同志若干人为本会顾问。第十四条 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 司库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聘请学术秘书和行政秘书若干人。学术秘书必须是本会直属个人会员。第十五条 学会挂靠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学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月坛北小街2号工业经济研究所内。第四章 经费第十六条 学会的经费来源1、会费收入2、接受国家和地方委托的科研课题和承担咨询服务的收入。3、其它合法收入第五章 附件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期刊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期刊协会(简称中国刊协)。英文译名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CPA。第二条 中国期刊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期刊社、期刊团体以及有关期刊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发挥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期刊界内部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办公楼5层中国期刊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向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2、推动期刊界坚持正确办刊方针,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3、按照党和政府部门关于出版改革的思路与方针,为期刊业深化体制改革、开发期刊产业做好支持、服务工作;4、促进中国期刊不断提高质量,繁荣发展;5、推动期刊界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协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为发展我国期刊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7、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切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8、编辑出版本会会刊,以及反映期刊事业发展状况的信息数据等有关出版物;9、培养和训练期刊工作者队伍,编写培训教材,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0、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走向国际市场;11、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参加本会的应为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有关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单位,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与期刊出版相关的企业或中介、咨询机构,各分专业的期刊团体(协会、研究会、学会等),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热心于期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特别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3、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广大读者服务;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2、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3、讨论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曾在1999年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局部修改,修改稿于1999年2月2日第二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2003年4月8日,在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ACHINER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 CMMA。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性社团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机械工业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创新,促进全行业企业管理水平及全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推进机械工业企业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为目标,向企业、行业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反映诉讼、规范行为,当好政府联系企业、开展各项企业管理工作的桥梁、纽带和助手。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甲397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1、协助政府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机械工业各类管理标准并贯彻实施;2、开展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示范工程活动。以建设现代化管理示范企业为载体,提高行业企业管理整体水平;以树立、宣传优秀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为载体,培育壮大行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队伍;以总结全行业现代化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为载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3、引导、促进企业加强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战略管理、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及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为行业、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开展诊断、研究和咨询工作;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技术工人开展职工技能鉴定、考核和竞赛工作,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和各类人员的职业标准;5、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代表机械企业组织参加国家雇主工作组织开展的三方机制协调和企业维权、履行社会责任等工作;6、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管理交流活动,国外管理考察和培训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有关的展览活动,为企业提供中介服务;7、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8、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期刊,加强网站建设,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先进科学的管理知识,推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发表科学管理的最新成果和有关著作,为政府和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信息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1、单位会员:凡登记注册、从事机械工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机械工业有关专业社团,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2、个人会员:凡在管理理论或管理实践中有所成就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由本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人会员须经有关管理性社团或两名以上个人会员推荐。(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其他信息资料。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协会章程。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无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 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选举;(四)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组织筹备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六)监督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6日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8. 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以下简称市场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Technology Exchange,缩写:CPDE,系全国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科研开发单位、生产企业、大专院校及信息咨询服务部门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医药创新和技术市场活动的民间组织。第二条市场协会是推动全国医药技术市场繁荣和发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组织原则是自愿参加,民主协商,平等互利;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非营利全国性的联合组织。第三条市场协会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科技发展方针。提高医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社会力量,繁荣医药科技市场,以科学技术带动医药事业蓬勃发展。第四条医药研发和创新技术市场关系密切,市场协会在“改革、创新、服务、自律”的发展技术市场方针的指引下,接受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及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市场协会业务范围(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药创新和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医药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服务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创新,推动技术贸易发展;(二)传递医药研究创新先进技术、产品和咨询信息,组织技术、产品、展示和交易活动;(三)组织医药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联合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促进技术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技术成果推广、展览展示等服务;(五)积极开拓国外技术市场,沟通国外技术信息渠道,促进合同研究外包组织(CRO)发展,推动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贸易;(六)加强会员单位诚信、自律,配合有关部门调解技术合同纠纷。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市场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一)凡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地方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可向市场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其会员也是市场协会的会员。(二)凡没有地方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的,可直接向市场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后作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市场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团体章程;(二)自愿提出申请;(三)独立从事医药和医疗器械的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大专院校、信息服务单位。第九条会员人会程序(一)会员入会要自愿提出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市场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市场协会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市场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三)参加市场协会举办各项活动,优先享受市场协会的各项服务;‘(四)有退出协会的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的委托任务;(二)按规定交纳会费;(三)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市场协会信息网络,向市场协会提供有关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市场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市场协会工作,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凡不遵守市场协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批准,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市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通过修改市场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以及其它议案;(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市场协会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要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市场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负责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状况报告;(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劝退、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市场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市场协会所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医药或医疗器械领域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市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市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市场协会理事长为市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市场协会签订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和工作人员聘用;(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第二十八条市场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市场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市场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市场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市场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资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将有关情况向社会或会员单位公布。第三十三条市场协会更换法人代表人或换届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市场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市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市场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章程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