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2024-04-27

1. 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给予保障;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促进全民依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协助做好本单位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乡村振兴、退役军人、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本市与其他统筹区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做好区域间社会医疗保险协同工作。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第八条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依法同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行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由其自行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政府补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第十一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自行缴纳。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居民个人不缴费。第十二条 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基数和费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作相应调整。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中断、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时限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欠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2. 昆明市医疗保险有哪些新规定

昆明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昆明市医保结算医院可分为一类和二类,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在一类医院结算,医保可报销80%,个人自付20%;在二类医院结算,医保可报销90%,个人自付10%。城乡居民医保在一类医院结算。医保报销65%,个人自付35%,在二类医院保险,医保支付75%,个人自付25%。此外,按病种结算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其中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9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20万元。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9.8万元。那么什么是一类结算医院、二类结算医院呢?一类结算医院即三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例如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等;二类结算医院即二级及其以下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例如昆明市妇幼保健院、西山区人民医院等。昆明市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昆明市医疗保险109项病种范围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性(髓样)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胃癌、肺癌、食管癌、结肠癌、直肠癌、甲状腺恶性肿瘤、结节性甲状腺肿(包括良性肿瘤)、恶性肿瘤、卵巢良性肿瘤、子宫平滑肌瘤、心绞痛或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行静脉溶栓治疗、白内障行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胆总管结石、腹股沟疝、阑尾炎、肾结石、股骨头坏死、原发性急性闭角型青光眼、输卵管妊娠、胆结石、胆囊息肉、胆囊炎等、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血友病、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唇裂、腭裂、玻璃体出血、玻璃体出血并视网膜脱离、单纯性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翼状胬肉、尿道下裂、肾功能衰竭、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大肠息肉、直肠息肉、血栓性外痔、混合痔、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声带息肉、子宫腺肌病、三叉神经痛、支气管扩张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良性前列腺增生、输尿管结石、慢性鼻-鼻窦炎、垂体腺瘤、下肢静脉曲张、肾癌、重度膝关节骨关节炎、伽马刀治疗、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并房间隔缺损、儿童苯丙酮尿症、发育性髋关节脱位、慢性扁桃体炎、精神病住院治疗。

3.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境外企业驻昆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五)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第三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征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按10%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须提前一个月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含养老金)的1%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其中40%计入统筹基金账户,60%计入个人医疗账户。第九条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昆明地区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不明确的,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十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在清算财产时,应按照上一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适当考虑物价、社会发展等因素,优先缴足退休人员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转让的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职工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列支: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变动时,应于变动的次月5日前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缓缴。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并于每月10日前将单位应缴纳部分和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一并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第十六条 个人医疗账户实行IC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4. 昆明地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地区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合理、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昆明地区的社会医疗机构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社会医疗机构是:昆明地区的个体、民办集体医疗单位或医疗联合体;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部队、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所设的对外营业的诊所、医院;以及国家主体医院外的其他各类医院、诊所等。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一经批准设立,其正常的医疗工作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 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区(县)卫生局审批并负责管理。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有资格申请开业行医:
  一、必须具备医士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离、退休医务人员;
  二、持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大专)或五年(中专)以上临床经验的非在职医务人员;
  三、经考核、验证对治疗某些疾病确有特长的社会闲散医务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者,还必须具有本市当地城镇户口(到农村、边远地区行医者除外),外地来昆行医者,必须申办临时户口,方能申请开业。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予办理个体或集体开业行医:
  一、国家现职医务人员;
  二、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者;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四、因严重过失,被取消行医资格者。第八条 申请开办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具备法人资格条件,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医疗、技术管理、统计、财务等规章制度。
  二、具备能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房屋面积、资金及医疗设备,并报告收费标准。
  三、提供全体专、兼职人员姓名、简历、所承担的业务项目、资格证明及体格检查情况。兼职受聘人员还须有工作单位证明。
  四、个体诊所医疗及管理人员不得多于二人,集体联合诊所不得少于三人。设立民办医院的人数要根据病床数、业务量确定,并有相应的医技、药科室。床位与医护人员比例的一般标准如下(专科可酌情增减):
  设立20张床位,有一名以上主治医师;
  设立10张床位,有一名以上医师或医士;
  设立5张床位,有一名以上护士师或护士。第九条 申请开业行医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验开办条件,对申请开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及行医资格审查后(开办医院的要考核其医院管理方面的知识),合格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开业执照,方准开业。第十条 持外地开业执照来昆行医的,须经本市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临时行医许可证,才得开业。第三章 管理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按以下统一格式:
  一、个体诊所、医院一律用:“私立×××诊所(医院)”或“×××诊所(医院)”(×××:系开业者姓名全称或简称)。
  二、集体诊所(医院)一律用:“民办××诊所(医院)”(××:指自取名称)。
  三、医疗联合机构一律用:“甲方在前,乙方在后,联合医院(诊所)”。
  四、分院的名称一律用:“主体医院名称+分院”。
  五、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部队的医疗单位所设的对外营业诊所(医院)一律用:“单位名称+对外诊所(医院)”。
  六、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所设的对外医疗单位一律用:“机构全称+××诊所(医院)”(××:指自取名称)。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执行国家卫生法规和各项医疗规定,按照批准行医范围执业。超范围经营的视为无证行医。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填写各项业务工作记录、各种统计报表。发现疫情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医疗差错事故,要及时报告批准单位,并按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帐册。各类收费标准报经核定后要公开,不得擅自提高。收取诊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均应出具收据,并保留存根备查。单据、发票由当地卫生局统一订制(分院除外)。严禁使用其他医疗单位的单据。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变更业务、迁移地址、增减病床、更换法人代表等必须经当地卫生局批准。歇业、停业时应向批准单位缴销执照、印章。

5. 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医疗保险  是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以下为您带来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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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将实现智能监控系统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    医保监控是医疗保险将医疗服务管理从医疗机构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措施,是推进医疗保险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不断提升我市医疗服务监管能力,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及医疗服务机构合法利益的客观需要。昆明市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系统在4个县区试点运行近一年后,经过多次整改完善和优化系统操作及监控规则,已具备在全市全面启用该系统实现费用审核的条件,今年7月将在余下16个县区正式启用,届时将实现智能监控系统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
    为安排部署各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保证智能监控系统顺利运行。6月13日,市医保中心召开全面启用智能监控系统布置会,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全市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分管费用审核的领导及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市医保中心分管领导做全体动员,强调医保基金事关民生大计,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必须严格把控基金的支出。智能监控系统全面启用,扩大了监管面,能让费用审核更深入更全面更精准,各经办机构务必要将智能审核与人工审核有机结合,严格把好基金支出的关口,为老百姓牢牢守住救命钱。市医保中心审核处处长介绍了智能审核在市本级、西山区、倘甸和轿子山两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签约定点医疗机构试运行情况及启用以来的优化过程。并强调智能审核有严格的业务周期,中心端及医院端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做好每个业务环节的工作;各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人员的培训,让他们熟悉系统的操作及智能监控的规则。
    此次会议把智能监控系统全面启用工作正式推向日程,也让参会人员进一步认识到智能审核与以往的人工审核的关系,智能审核为人工审核提供更多的切入点,辅助人工审核,让人工审核更有针对性,更加精准高效。为今年7月全面启用智能监控系统做好充分准备、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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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哪些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境外企业驻昆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五)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征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第八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须提前一个月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含养老金)的1%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其中40%计入统筹基金帐户,60%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第九条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昆明地区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不明确的,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7.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介绍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介绍

8.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政府补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的城镇居民。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可自愿缴费参保,参保费用全额自负。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低水平起步,最大限度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 政府补助、家庭缴费;

  (三) 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四) 保住院和门诊大病;

  (五) 实行全市统筹,属地化管理;

  (六)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七) 家庭自愿参保。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编办、财政、卫生、药监、民政、教育、公安、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参保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由政府补助和参保家庭缴纳,其标准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07、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他18岁(含年满18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将来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政府发文,全市统一执行。

  (二)政府补助标准

  1.成年城镇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县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费70元。其中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市县财政补助110元,个人不缴费。

  2.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其中: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市县财政补助40元,个人不缴费。

  3.市管大学生: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100元,个人不缴费;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60元,学校补助30元,个人缴费10元,其中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同级财政补助70元,学校补助30元,个人不缴费。

  以上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承担比例为:市与五华区按6∶4比例承担,市与其它县(市)区按5∶5承担。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第九条 除大学生之外的其它参保城镇居民,各县(市)区按户籍分别承担政府补助。第十条 城镇居民可以家庭(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学生)或单位(学校、幼儿园)形式按规定自愿参保。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家庭或个人参保登记、变更、信息采集、缴费核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负责办理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的参保登记、变更、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学校、幼儿园负责代收代缴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家庭自行缴纳。市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核定清册,每年一次性将各级财政补助缴入指定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