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修订)

2024-05-15

1.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申报者的知识产权。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三章 评审机构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第十二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向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建议意见。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第十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第四章 申报第十五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六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可靠。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修订)

2.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专业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初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科工局;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进行形式审查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后,将评审结果,以及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以及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七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及以上的票数通过。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第二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完成人或来自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获奖人员的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局商请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处理。
    必要时,国防科工局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重大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建议其主管
    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作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3.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确定对完成该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奖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国防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的产生按照由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第九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技术进步奖)的建议意见。第十条 国防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终审的内容包括: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提出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
  经国防奖评委会建议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向国家推荐。第十一条 国防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理论研究和一次性应用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独立性;
  (四)不与其他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定型的武器装备项目,在定型后方可申报;运载火箭、应用卫星和飞船及其子项目,在飞行试验成功后方可申报。第十六条 申报预先研究类成果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取得最终成果;
  (二)具有使用部门出具的成果采用证明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4.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新增);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新增)。”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第六条改为第九条,第十条,分别修改为: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五、删除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5.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学技术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专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使用及其密切相关的工作中产生的并在当前只用于国防目的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应用于国防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武器装备、国防工程建设成果;航天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于国防建设所产生的成果;国防科研中的重大预研性成果;国防技术基础工作和军事特种技术成果等。第三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申报部门均应注明密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议和会议审批制度。第二章 评奖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机构由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下属各行业组组成。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设立。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该委员会负责评审、推荐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评审、批准一等奖项目,批准所属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二、三等奖项目;负责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特等奖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授奖。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军用核技术、军用航空、军用电子、兵器、海军武器装备、航天、国防工程建设、国防科技情报、军用标准、国防计量等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3人,组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人。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推荐属本行业的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和一等奖项目,审定二、三等奖项目。第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承担。各行业评审组的日常事务分别由挂靠部门指定单位承担。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第九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进行了成果登记;
  (二)已获得了省(部委)级一、二等奖;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均已协商一致;
  (四)应用于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应是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实践证明对国防建设具有明显作用或重大经济效益者;
  (五)应用于实践1年以上。第十条 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按规定填写“技术进步点”。“技术进步点”是指该项成果的创造点,理论上、学术上的重要贡献点,突破或解决的重大技术难点,与原有技术(成果)相比之显著创新点等。第十一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地项目的“技术进步点”作出了直接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他们或是理论、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或是创新性产品的设计者,或是重大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其他作了大量实际工作的人员和单位是本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但不是“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依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特等奖主要完成人为27人,主要完成单位为20个;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为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为10个;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为9人,主要完成单位为7个;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为5人,主要完成单位为5个。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工作按照《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执行。第十三条 同一项科技成果不能向2个以上行业组提出申报,若发现即撤销此项申报。如2个以上申报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出现分别申报,自发现起停止报批进程并通知有关部门,待协商一致后重新提出申报,逾期转入下一年度。第十四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每项交纳初审费40元(个人申报交4元),复审费60元(个人申报交6元)。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十五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在向部门提出申报前要在本成果完成单位先期公布,公开征求对该项成果所属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及其排列顺序的意见,经申报单位调查、核实,协商一致后才能提出申报。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6. 国防科技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完善国防科技软科学奖励工作,调动软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涉及综合性或跨部门以及由国防科工委直接下达研究计划所完成的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属于下列范围的成果,可以直接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为制定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系统综合分析的研究成果;
  (二)为制定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条例等,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三)为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及有关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四)为确定重大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武器系统、国防工程和引进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的研究成果;
  (五)在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
  (六)国防专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成果。第三条 凡属各行业范围的、专业性的以及本部门下达计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申报各部门和军队国防科技软科学奖。已获得部委级奖和军队级奖的国防科技软科学成果不得重复申报本奖励。第四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意义大小,实行分级奖励。本奖励属于部委级奖励,由国防科工委授予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凡获得二等奖以上的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五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明显创新,技术难度大,被采纳后对推动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全面发展有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大。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建立了系统、完整的文档。
  二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做出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较明显创新,被采纳后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某一方面产生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较大。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建立了较完整的文档。
  三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较先进水平,并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一定创新,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产生较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明显。积累了较丰富、可靠的数据资料。第六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审批。
  (一)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国防科技软科学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兼任,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研究所。所需奖励、评审经费列入技术基础科研费支出。
  (二)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经评审组评定后,由国防科工委核准、授奖。第七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一)由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填写《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代用),并附研究成果报告、技术鉴定证书、实施一年后效益证明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国防工业部门、总公司,总参有关部(局)、各军兵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送国防科技软科学评审组。第八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各等级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奖状、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        奖状、荣誉证书     3000元
    三等        奖状、荣誉证书     1000元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以国防科工委名义颁发,奖状发给成果主要完成单位,荣誉证书发给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获荣誉证书的科技人员所作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或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第九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9       9      5
  主要完成单位       5       5      5

7.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介绍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介绍

8.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技术奖励

 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国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国务院决定,对为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授予谢家麟院士、吴良镛院士2011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批准,授予“流体力学与量子力学方程组的若干研究”等36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有机发光显示材料、器件与工艺集成技术和应用”等2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后期功能型超级杂交稻育种技术及应用”等53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青藏高原地质理论创新与找矿重大突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玉米单交种浚单20选育及配套技术研究与应用”等20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高性能移动分组核心网智能化技术创新及应用”等262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德国数学家德乐思等8名外国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谢家麟院士、吴良镛院士及全体获奖者学习,自觉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以科教兴国为己任,坚持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