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2024-05-15

1. 昆明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2016年度昆明市单位缴纳社保的最低标准(60%)为783.92元,个人缴纳部分为258.92元

昆明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2. 昆明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昆明社保缴费基数也是以云南省平均工资水平所决定的,具体规定如下。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全国社保医保申办报销流程!
1.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和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的通知》,按照省社保局要求,省级统筹企业单位2015年度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应在2015年6月10日前按照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60%保底和300%封顶调整,并按照调整后云南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同时补扣补缴2015年1—5月的缴费差额。
2.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84元,参保职工2014年月平均工资低于3984元60%(2390元)的,按2390元保底作为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3984元300%(11952元)的,按11952元封顶作为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2390—11952元之间的,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保哥提示:2016年昆明社保缴费基数的多少主要是根据2015年云南省平均工资水平所决定,就比如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84元,参保职工2014年月平均工资低于3984元60%(2390元)的,按2390元保底作为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3. 在昆明市社会保险基数是多少

昆明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15537元/月确定,下限3107元/月确定,昆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不缴,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9.9%,个人缴2%;
一、交社会保险有什么作用?
1、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4、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昆明市社会保险基数是多少

4. 昆明市社会保险基数是多少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自己缴纳8%;
2、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5%-2%;
3、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9%;
4、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2%
5、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自己缴纳1%(农村户口自愿缴纳);
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均缴纳5%-12%。
一、《社会保险法》对于养老保险的规定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5. 昆明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昆明市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通知,各参保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职工的实际月工资数额为职工办理2010年的“五险一金”。但是,实际月工资额低于或高于以下缴费基数的,按以下缴费基数办理:1、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1350.00元最高缴费基数:675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8%(其中:单位20%,个人8%)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3%(单位0.3%,个人不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8%(单位0.8%,个人不缴)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1449.65元最高缴费基数:7248.24元单位重特病缴费基数:2416.08元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10%,个人2%)上半年单位重特病保险缴费数额:12.63元(缴费基数2105元,费率0.6%)下半年单位重特病保险缴费数额:14.50元(缴费基数2416.08元,费率0.6%)2010年全年个人重特病保险缴费数额:1元/月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680.00元最高缴费基数:不封顶缴费比例:1.5%(其中:单位1%,个人0.5%)4、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680.00元最高缴费基数:12455.00元缴费比例:20%(其中:单位10%,个人10%,帐户金额统一归个人所有)注:1、养老保险(工伤、生育)于每年12月底至次年2月左右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次年4-5月公布本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医疗保险于每年6月至7月左右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3、住房公积金于每年12月底至次年1月份左右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4、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间同养老保险。5、以上保险缴费基数每年只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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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6. 昆明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昆明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由于2020年云南省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还未公布,因此目前昆明市社保缴费基数还是按2020年的标准缴纳。2020年昆明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5537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107元/月。职工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的,但都不会低于缴费基数下限,也不会超过缴费基数上限。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单位每月最低交497.13元,最高交2485.92元;个人缴费比例为8%,每月最低交248.56元,最高交1242.9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 昆明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昆明统一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2档次可选。昆明市近日正式下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6月1日起,昆明户籍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统一缴费标准,缴费分为12个档次,从每年100元至2000元不等,缴费满15年且年满60周岁者于年满60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缴费标准:按年缴纳,最低每年仅需缴100元。根据实施细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合并后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昆明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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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8. 昆明市医保单位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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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医保通〔2008〕42号《关于开展2008年度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分中心: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和《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昆劳社复〔2007〕81号)的规定,按照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要求,现昆明市统计局已公布了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1504元/人·年),现就本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小于单位工资总额,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基数实行上不封顶。(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1075.2元/月。(三)基本医疗保险最高缴费基数(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5376.0元/月。(四)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792元/月;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07年度云南省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923元/月,测算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为1357.5元/月;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划帐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二、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2008年6-12月新参保人员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仍实行按年征缴,单位人均缴费金额按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129.02元/年,个人12元/年,合计141.02元/年。2009年1月起,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恢复按月征缴方式,2009年1月至2009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前执行的标准为:单位10.75元/月,个人1元/月。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重特病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和各级医疗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暂执行原标准不变。四、核定工作要求(一)每月进行日常变更核定。新参保核定、在职转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核定每月适时进行,新增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新增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以核定变更当月养老金核发数核定。(二)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基数核定。1.每年市统计局公布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后,市医保中心适时统一安排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年度基数每年只核定一次,至次年核定前不作调整。2.单位缴费基数、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分别为:上年度核定的当月至本次核定的上月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总额和养老金总额的月平均数。3.2008年度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核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08年8月31日结束,请各医保分中心做好统筹安排,确保本年度核定工作按期完成。(三)核定要求与《关于规范医疗保险费核定业务的通知》(昆医保通〔2007〕35号文)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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