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3

1.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中电建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EPCA。第三条 中电建协是全国电力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四条 中电建协以服务为宗旨,在全国电力建设行业中开展行业管理,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为政府和企业服务。中电建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第五条 中电建协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中电建协挂靠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第六条 中电建协住所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一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中电建协的业务范围:一、在协会成员间开展与电力建设有关的管理科学的研究,探讨有关政策、沟通有关信息、交流经验。二、开展技术交流与推广活动。三、办理国资委等政府部门、中电联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业务事项。四、为协会成员或委托方提供咨询、信息,组织培训和业务考察等。五、出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通讯》等内部刊物,办好协会网站,做好信息工作。六、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桥梁纽带作用。七、代表会员开展维权活动。八、开展国际民间的有关电力建设的学术研究和业务合作、参观、访问、培训等活动。九、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评优等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中电建协由团体会员组成。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电建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电建协章程;二、有加入中电建协的意愿;三、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的单位。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三、发给中电建协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中电建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中电建协活动;三、获得中电建协的资料和服务优先权;四、对中电建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中电建协的决议;二、维护中电建协的合法权益;三、完成中电建协交办的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中电建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电建协,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建协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发展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规行约;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第二十二条 中电建协设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负责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职权。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中电建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电力建设行业内有一定声望、影响,熟悉某一方面业务;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第二十五条 中电建协根据行业特点设火电施工专委会、水电施工专委会、送变电施工专委会、电力建设项目专委会、统计分会、电力工程调试专委会、电力工程监理专委会、水电工程监理专委会、安全专委会和信息专委会等,上述专委会(分会)为中电建协的分支机构。第二十六条 中电建协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政府部门领导、中电联领导、专家、学者为顾问,年龄不超过70岁。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及业务由会长会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 中电建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中电建协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中电建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会长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领导中电建协本部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中电建协副会长协助会长完成分管工作。第三十二条 中电建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主持本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决定;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会长决定;第三十三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中电建协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中电建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中电建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做他用。第三十七条 中电建协经费,必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中电建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相应范围内公布。第三十九条 中电建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中电建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中电建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中电建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中电建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中电建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中电建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中电建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中电建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1月1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电建协的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责

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对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体制改革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组织开展行业环保、资源节约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的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教育培训规范及基地评估工作;组织和参与行业产品、资质认证,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与推广;组织开展企业现代化管理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政策、法律、管理、技术、工程、信息等有关咨询服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智力引进,组织国内企业联合开拓国外市场,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开展行业文化的研究,培育、引导和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具有电业优良传统、与时俱进的行业文化;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宣传,组织协调企业就行业重大问题和诉求积极建言献策;创办和运行行业网站、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根据主管单位授权,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委托,负责行业统计,收集、综合、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普法教育,开展电力标准化及电力建设定额制修订,负责行业可靠性管理等工作;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相关工作;受委托代管行业有关学协会组织;指导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建设。

3.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研究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理论与实践问题、促进我国电力事业发展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本会英文名称CHINA ELECTRIC POWER PROMOTION COUNCIL缩写为CEPPC。第二条本会宗旨,以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在国家以电力为中心的能源发展方针指导下,总结我国电力发展的实践经验,研究电力工业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理论、政策和方法,探讨电力工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运行机制,以使电力工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服务。第二章本会的主要任务第三条组织和推动会员对我国电力工业发展中综合平衡、布局安排、资金筹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为政府部门的计划、规划及发展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决策参考意见。第四条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关于电力发展方面的业务联系。第五条编辑和出版有关电力工业发展研究的书刊和资料。第六条组织有关电力发展方面的培训工作。第七条为电力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电力工业的投资者提供综合性投资咨询、信息服务和顾问服务。第八条组织电力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为电力工业和电力企业走向市场经济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九条接受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对电力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第十条研究各国电力发展和管理体制的理论和实践,将国外电力工业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管理经验介绍到国内来。第十一条开展实际工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第十二条接受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承办其它有助于电力工业发展的工作。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本章规定条件并履行本章手续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十四条本会只设团体会员,凡从事与电力发展工作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参加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第十五条会员的权力和义务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可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电力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3.可要求本会协调与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业务联系;4.可要求本会提供有关电力工业发展和会员单位自身发展所需的各方面的指导和服务;5.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优先取得或订阅本会编印的出版物;6.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工作;7.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科研成果;8.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经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9.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上届理事会理事、通过协商产生的下届理事候选人团体会员代表、特邀代表组成。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1.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批准会章或修改会章;4.审议本会经费收支情况;5.选举下届理事会。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会;3.聘请高级顾问;4.审查经费使用情况;5.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理事会推举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1.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责;2.实施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3.制定工作规划和任务;4.召开理事会会议;5.听取审查秘书长的工作报告。第二十条本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办理日常事务。第五章经费第二十一条经费和资金来源1.依托部门拨款;2.会员缴纳的会费;3.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或资助;4.开展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5.其它合法收入。第六章终止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注册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团体成员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力发电分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力发电分会是水力发电企业及其领导人和经营者自愿参加的、自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其前身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家协会水力发电分会,1989年由十几家水电厂自发组织成立,2000年2月经中电联三届二次理事会确认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参与其组织的活动并接受其领导。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火电分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火力发电分会(简称中电联火电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的专业分支机构,是中电联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电联火电分会是由创建于1990年11月的中国水利电力企业管理协会火力发电分会(中国电力企业家协会火力发电分会)发展而来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职业安全卫生专业分支机构,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会的设立主要是为促进全国电力行业职业安全卫生事业的发展,在电力体制改革后做好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电力企事业单位、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电力企事业单位服务,保障电力职工的身体健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成立于1998年9月,其前身为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农电分会,是以全国省、地、县农电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是联系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挂靠在北京供电局,是由各省(市、区)农电局(处),地区级电业局及县供电企业组成的群众性中介组织,大约有230个会员单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长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主任李振生担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方电厂分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方电厂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分支机构,是由全国坟热电厂,综合利用电厂,部分小型火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及有关企业(团体)自愿组织起来的行业性组织,是技术交流与经济协作的社会团体。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根据电力工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国家有关社团工作规定的精神。电力企业协会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合署办公,一体化工作,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三届二次会议决定,原电力企业协会机械分会适当扩大范围,组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原电力企协机械分会成员,全部转为电站装备分会会员,在遵守中电联章程和自愿的基础上,电力部门制造企业和为电力生产建设服务的电站设备制造企业均可入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燃料分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燃料分会是全国发电企业事业单位,电力燃料公司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和自律性组织,是中电联的专业分支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中电联燃料分会按照中电联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燃料行业的规定约定履行电力燃料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履行政府委托要求承办的事项,履行会员单位共同要求承办的事项,开展电力燃料行业的监督,协调和自律工作。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供电分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供电分会是中电联的直属专业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供电企业,含地,市级供电局(公司),大型集团公司管理下的超高压局(公司)和当地电力大户等组成,遵守中电联章程,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现有会员216个。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输变电设备分会中电联输变电设备分会是在原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线路器材、铁塔制造专业委员会(均成立于1994年)的基础上,扩大业务范围,经中电联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批准,于2000年7月成立的,目前已有高、中、低压电器,自动化,输电线路企业(高压开关,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电力电容器,继电保护,电线电缆,电瓷,杆塔,金具等专业生产厂)南京自动化研究院,北京电建所等科研单位团体会员80多人。

5.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电联《章程》,制订本规则。第二章 会领导主要职责与分工第二条 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工作,行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赋予的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三) 聘任办事机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四) 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主持中电联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行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三十条赋予的职权:(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办事机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条 副理事长按照各自分工进行工作。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工作;不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承担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委托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工作,协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第六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工作。第七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具体分工,按照中电联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主 要 会 议 制 度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筹备和组织召开。理事会认为必要,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提前举行或延期换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会议代表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一)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推举名誉理事长;(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议定事项由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第二节 理 事 会 会 议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一般于每年年初或年末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会确定,日期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第十四条 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作工作报告。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任务:(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决定增补或调整的理事数额不超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1/5;(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六)研究确定中电联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七)决定常务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副秘书长、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牵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一)草拟并印发会议通知;(二)组织起草会议综合性文件;(三)协调本部有关部门起草会议的专题性文件;(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第三节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秘书长提出,理事长会议决定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理事长会议确定,日期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第二十二条 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任务:(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讨论研究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四)讨论提出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调整建议,提请理事会决定;(五)讨论决定聘请中电联顾问;(六)审查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副秘书长、理事会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牵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一)草拟并印发会议通知;(二)组织起草会议综合性文件;(三)协调本部有关部门起草会议的专题性文件;(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理事会工作部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四节 理 事 长 会 议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年召开2-3次。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议的任务:(一)讨论研究中电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向政府部门反映、请示和报告的重大问题;(二)研究确定中电联的年度工作计划;(三)讨论决定聘请中电联业务顾问;(四)研究制定中电联重要工作制度;(五)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二条 副秘书长和理事会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三条 考虑到京外副理事长自身工作较多,为便于开展日常工作,增设在京理事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临时召开。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工作部安排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签发,并决定发放范围。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理事会工作部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五节 本 部 办 公 会 议第三十六条 本部办公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举行。第三十七条 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第三十八条 本部办公会议的任务:(一)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有关 重要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二) 传达、贯彻在京理事长会议的有关决定;(三)检查上月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部署当月主要工作;(四)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五)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第三十九条 本部办公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并安排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第四十条 本部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按时填写催办回执退理事会工作部。第六节 专 业 会 议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归口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 以中电联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编报年度计划,经理事会工作部综合平衡后,报理事长会议批准;以中电联部门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经理事会工作部综合平衡后,报常务副理事长批准。第四十三条 专业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工作。第四十四条 专业会议如需印发会议纪要,由主办部门负责整理,一般以中电联部门文件印发;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会议纪要,会商后由主办部门印发或由理事会工作部印发。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会议管理,认真执行中电联关于专业会议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专业会议的次数、规模和会议经费,更不得为企业增加负担,并要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形式,讲求会议的实效性。第四章 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第四十六条 为更好地履行中电联《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中电联要逐步建立和健全若干专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是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四十八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是中电联的重要组 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协调该项专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开展该项业务工作的重要建议;负责该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项目的审议或评审等。第四十九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要体现权威性和代表性。委员可由中电联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单位推选相关专业领域的负责人担任,并适当吸收该专业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第五十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在20人左右。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正副秘书长各1名。委员会组成方案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协商有关方面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中电联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电联本部的相关业务部门担任。第五章 分会的管理第五十二条 中电联分会是中电联单位会员组成的专业分支机构,是中电联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会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各分会经中电联批准可发展同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为中电联单位会员,同时也可适当吸收大型(集团)公司管理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为分会会员。 中电联本部应充分发挥各分会在电力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大力支持分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行业和企业所需要的活动。 分会要接受中电联本部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支持和配合中电联本部开展有关工作。第五十三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从各自不同的专业实际出发,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咨询培训、协调自律等,为不断提高电力企业、企业家素质服务。分会不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十四条 组建新的分会可由中电联根据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组建;也可由不少于10家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发起组建。发起单位组建分会要提出申请,由中电联批准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挂靠单位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等。组建方案由中电联会员部进行审查后,提交中电联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批准组建的分会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分会理事会及其领导成员。第五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届满时应及时换届,换届方案由分会与中电联会员部协商提出,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候选人应经中电联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领导成员,决定有关事项等。 分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具体人数各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而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会员应依照《中电联会费收取办法》(试行)按时缴纳会费,中电联按一定比例提供给各分会作为活动经费。同时,各分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接受捐赠等。分会的经费开支限于与分会宗旨、业务有关的活动。分会经费收支应定期向中电联本部及分会会员报告。第五十八条 分会活动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讲求实效。分会召开的年会和会议规模超过100人的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将会议的筹备情况通报中电联会员部和理事会工作部。需要中电联会领导出席的会议,应提前报告中电联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会同会员部统筹安排。第五十九条 中电联每半年召开一次分会秘书长会议,通报有关信息,交流经验和工作情况,听取对中电联工作的建议,协调有关活动和工作等。第六十条 分会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中电联本部提交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第六十一条 中电联会员部负责与各分会的日常联系和工作协调。第六章 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第六十二条 民政部是中电联的监督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国家经贸委是中电联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其对中电联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国家计委、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外专局等是中电联某一具体业务工作的指导部门,要积极争取接受他们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要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等会员单位的骨干作用,支持其具有先导性的经营理念、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等在全行业推广。 要加强与全国综合性行业组织如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联系和业务交流,虚心学习其多年来积累的行业管理和服务经验,充分利用他们的渠道向国家积极反映有关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联系,疏通渠道,协调关系,提供信息,为企业排忧解难。第六十三条 建立文件、资料交换制度。其主要内容为:中电联有关文件、资料、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要主动报送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同时要从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时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并逐步形成制度。第六十四条 建立工作汇报、联系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及时报告受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技术性和社会中介事项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以取得他们对中电联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及时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并反映会员和电力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第七章 公 务 活 动 制 度第六十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综合性行业组织邀请中电联会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秘书长提出初步意见请示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后统一安排。第六十六条 中电联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以及分支机构等单位邀请中电联会领导出席会议或重要活动,应由理事会工作部统一协调,并提出初步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安排。中电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出席会议,原则上按各自分工安排,或请示常务副理事长安排。一般的礼仪庆典活动,会领导原则上不予参加,可以中电联名义发贺电。第六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中电联会领导向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单位领导汇报或商谈工作,应由主办部门事先通报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请示中电联秘书长后统一安排。第六十八条 中电联会领导内事活动接待一律从简安排,对外宣传报道需经理事会工作部审核。第六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中电联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须经理事长会议批准。中电联办事机构举办庆典活动要严格审批,并通报理事会工作部备案。第七十条 中电联会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安排,并事先提前通报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协调。第七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国(境)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二条 办事机构部门主任或副局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应由所在部门写出请示,经国际合作部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分管副理事长签批,重要的出访应得到理事长同意。出国(境)参照中电联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电联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工作规则

6.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建设宗旨

履行“四个服务”中电联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强化服务宗旨,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建言献策,反映行业诉求和企业呼声,成为推动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中电联第五届理事会成立以后,把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这“四个服务”确立为协会宗旨,准确定位了中电联的使命、性质,决定了中电联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是指导中电联开展各项工作的纲领,也包涵了“自律、协调、服务、监督”的内容。服务企业——反映企业诉求、协调企业关系、维护企业权益服务行业——完善行业管理、建设行业文化、促进行业发展服务政府——承担政府委托、参与政府决策、当好政府参谋服务社会——加强社会沟通、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四个平台”中电联第五届理事会提出努力把本部建设成电力行业的政策研究平台、统计信息平台、专业服务平台、沟通协调平台的发展改革目标。“四个平台”是“四个服务”的实现载体,反映了中电联的主要工作职能和工作内容。政策研究平台:开展行业发展规划、节能减排、行业文化、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行业建议。统计信息平台: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分析预测行业发展形势。专业服务平台:开展标准制(修)订、可靠性管理、质量检验监督、定额制(修)订、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资质职称评审、产品鉴定认证、成果评审推广、行业评优选先、会展及专业咨询服务。沟通协调平台:构建会员、企业、行业、政府、社会之间的沟通机制,开展行业宣传、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交流、协作,制定行业约规,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7.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组织结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部门及直属单位理事会办公厅协助会领导协调管理本部机关日常事务;负责中电联章程和本部工作规则规定的大型会议、综合性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筹备组织;负责与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长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以及会员单位的组织建设与管理;归口管理中电联分支机构及直管、代管学协会,联系省级行业协会;归口管理中电联本部信息化系统和办公自动化事务。行业发展规划部负责开展转变电力发展方式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开展发展规划研究和法规政策研究,参与电力规划、立法和政策制定;反映企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研究室研究中电联重大问题,归口本部软课题管理;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和行业重大问题研究。国际合作部负责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组织电力企业和相关组织出国(境)培训和考察;归口管理中电联涉外事务及有关国际合作项目;办理出国人员政审及护照、签证等。人力资源部(机关党委)负责编制本部机构与岗位设置方案,本部劳动人事管理,本部投资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选拔与委派;负责机关党群日常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中电联预算、决算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及中电联机关财务;负责本部投资企业、控股企业的投资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负责中电联管理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分会、代管学协会的会计核算、稽核及固定资产的核算与财务监督管理。对外联络部(新闻宣传中心)负责中电联形象、品牌战略实施与维护以及对外公共关系;负责中电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联系电力企业新闻宣传机构,开展行业宣传的策划与组织工作;负责综合性、政务性信息管理和对外信息服务,归口管理中电联网站、刊物;负责舆情监测及编辑舆情专刊;编辑出版《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等刊物。统计信息部经政府授权,负责全国电力行业统计归口管理与协调,制定电力行业统计管理制度、报表制度及其标准规范;为政府相关部门、会员企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负责电力行业综合统计信息的月度、季度、年度数据采集、检查、汇总、分析;负责电力供需、生产建设与经济运行形势的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电力行业有关统计分析信息。行业与企业文化部开展行业与企业文化的研究、建设工作;组织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与推广;根据行规行约开展相关行业评价工作。环保与资源节约部(电力行业应对气候变化中心)开展电力环保、资源节约、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研究和参与制定工作;开展行业环保与资源节约管理及相关统计工作。标准化管理中心组织编制电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负责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审核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定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办理电力企业标准备案;指导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可靠性管理中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制定、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制定各类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规程和统计代码;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估及电网安全事故分析等。技能鉴定与教育培训中心(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制定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的标准与规范,开展培训基地的质量评估和资质认证,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并管理试题库;组织协调电力行业继续教育、职(执)业资格及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与认证,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负责组织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及专业估算指标及其相应基础定额的编制与管理;发布电力工程建设各专业补充定额、预算定额、劳动定额等年度价目本;跟踪发布电力工程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和动态造价指数,指导电力施工企业制定企业定额标准;按照政府授权管理水电电力建设定额站。会展部(司法鉴定中心)负责组织举办国内外电力展览会;开展国际间电力经贸合作。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面向全国从事电力类司法鉴定服务。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负责电力工程建设造价资质及技经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开发管理电力工程建设估算、概算、预算、经济效益评价、后评价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后评估业务。科技开发服务中心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推广和管理工作;负责电力产品认证、新产品鉴定及相关资质管理,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各技术交流协作网,开展各等级常规火电机组技术交流、竞赛评比等;负责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与推广工作;组织电力企业信用建设与评价。分支机构  中电联地方电厂分会  中电联电站装备分会  中电联供电分会  中电联火力发电分会  中电联农电分会  中电联燃料分会  中电联输变电设备分会  中电联水力发电分会  中电联电力后勤分会  中电联电力试验研究分会  中电联电力物流通分会  中电联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  中电联水电规划设计分会  中电联水利水电建设分会  供电分会 电站装备分会试验分会 火电分会水电分会 职业安全卫生分会节能环保分会 电力燃料专委会新能源发电专委会代管协会(国家经贸委直管协会)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1989年登记  全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  1994年成立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1985年成立  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  1993年登记  中国电力企业多种经营协会  1989年成立  直管、代管学协会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中国水电质量管理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力行业委员会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电力教育协会 中国电力职工思想政治研究会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 中国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全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 中国电力体育协会电力系统人才研究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组织结构

8.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介绍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英文名: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简称CEC)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非盈利的社会经济团体。自成立至今,历经六届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