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的政策法规

2024-05-15

1. 国家体育总局的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10-02-02《全民健身条例》 2009-09-0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008-05-07国家体育锻练标准施行办法 2008-05-07反兴奋剂条例 2008-05-04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2007-11-1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4-08-2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3-09-1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08-05-08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关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05-08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2008-05-08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2008-05-0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2003-09-17   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2-01-11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国家体育总局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04-01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5-27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2010-02-05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02-04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2010-02-0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2-04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10-02-04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2010-02-03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2010-02-03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2-03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2010-02-03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2010-02-03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2010-02-03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2008-05-09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2008-05-09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9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8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2008-05-08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2008-05-08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2008-05-08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008-05-08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8-05-08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2007-12-03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7-11-29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7-11-14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07-11-14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2007-04-2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5-10-25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2005-06-03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2005-06-0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5-06-0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2004-09-03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2003-09-18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03-09-18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8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3-09-18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3-09-1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7

国家体育总局的政策法规

2. 亚洲杯国足奖金应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从《国足夺冠每人拿多少--足协最多给8万 赞助不封顶》这条新闻中,不难看出一旦中国夺冠,奖励一定是十分丰厚的,有奖励也就意味着球员的收入增加,那么这些收入该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呢?请参考以下几点分析: 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奖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见附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球员接受的亚洲杯奖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体育奖金,因此,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但该奖金应该是以国家体育总局的名义颁发。因为足协不是国务院部委,不具备颁发免税奖金的主体资格。 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球员除了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奖励以外,还可能会接受各地方、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奖励,这些捐赠可能是直接奖励给个人,也可能是捐赠给足协,再由足协按照国家体育总局1996年颁发的《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见附2),以不低于70%的比例发放给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不过,只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见附1)规定的情形,不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就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球员接受的其他捐赠与奖励,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或者其他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见附3)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球员接受的这部分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接受其他奖励的总数×20%”的比例交纳的。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附2:《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按下列程序接收和分配: (一)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他名义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捐赠(赞助)的奖金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捐赠(赞助)的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具体处理办法。

3. 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鼓励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早日实现体育强国奋斗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业余运动员、教练员取得全国及其以上正式比赛获奖名次的,参照本办法奖励。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体育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第四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应当提高思想觉悟,发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发展体育、振兴中华多做贡献。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第五条 下列运动员获得获奖名次奖:
  (一)取得奥运会比赛获奖名次,以及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奥运会比赛项目和国家体委确定的重点比赛项目获奖名次的运动员;
  (二)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非奥运会比赛项目获奖名次的运动员;
  (三)在国家体委举办的全运会、全国比赛中取得比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四)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中取得比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五)在全国青少年运动会中取得比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属于前款(一)、(三)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评奖;属于前款(二)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的60%至80%评奖;属于前款(四)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全国比赛的奖金标准评奖,属于前款(五)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全运会比赛的奖金标准的20%至40%评奖。第六条 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比赛中在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上达到当年世界水平的,获得运动水平奖。
  具体项目和奖金标准由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七条 运动员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获得破纪录奖。破世界纪录的按附表一所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第一名的奖金标准评奖;破亚洲纪录的,按附表一所列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的奖金标准评奖;破全国纪录的按附表一所列全运会或全国比赛第一名的奖金标准评奖。
  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同时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其奖金除在获奖名次奖、破纪录奖两项奖金中按较高的一项评定外,可以额外增加较低一项奖金的5%到15%。第八条 运动员所获获奖名次奖、运动水平奖和破纪录奖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各运动项目的难易程度、起点高低、影响大小、对手强弱和运动员临场技术发挥的好坏等具体情况,在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或运动水平奖奖金标准的幅度内评定。第九条 运动员在一年时间内取得二次以上获奖名次或二次以上破纪录的评奖办法由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十条 运动员未获得全国及其以上比赛获奖名次奖、运动水平奖或破纪录奖,但能够刻苦训练,运动技术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发给年度训练奖。奖金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附表一所列全国比赛第六名的奖金标准的下限。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第十一条 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前,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队)的时间达到两年的下列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
  (一)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的主管教练;
  (二)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的教练;
  (三)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的助理教练。
  属于前款情况的主管教练的奖金,可以与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相等;属于前款情况的教练奖金标准,为主管教练奖金数的60%至80%;属于前款情况的助理教练的奖金标准,为主管教练员奖金数的30%至40%。第十二条 运动员(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取得全国及其以上比赛获奖名次之前四年内,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达到两年的各类体校或优秀运动队的主管教练获得输送成绩奖,奖金一般不超过所培训运动员奖金标准的50%。第十三条 集体项目教练员贡献突出,或个人项目教练员培训运动员在一年时间内取得二次以上获奖名次或二次以上破纪录的评奖办法由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4. 国家对运动员的奖励

法律分析:1、属于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6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30%留作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注册)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2、属于集体球类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7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20%留作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法律依据:《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参加有奖比赛获得奖金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属于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6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30%留作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注册)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二)属于集体球类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7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20%留作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5.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其中,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一份评奖;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一至二份评奖;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三份评奖。第十一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获得二个以上奖励名次或创二次以上纪录以及获得奖励名次的同时创纪录的,该教练员的评奖标准和办法与运动员相同。第十二条 在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数额内,要根据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本队其他有关教练员的奖金。第十三条 对首次获得世界冠军或创世界纪录的运动员的启蒙教练,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根据其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自行制定。第十四条 业余体校教练员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奖励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6. 奥运冠军的奖励如何设定

法律分析:中国队奥运会冠军奖金没有一个固定数字,一般都是由:国家奖励+所在省、市、县的奖励+当地的企业或者个人单位奖励+运动员品牌赞助商奖励。
法律依据:《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参加有奖比赛获得奖金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属于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6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30%留作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注册)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二)属于集体球类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7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20%留作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第四条 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和长期随队有关人员奖金分配的具体比例由各单项协会结合本项目具体实际情况提出,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7. 职业运动员取得成绩黑龙江当地政府有什么样政策

在网上查到了这个暂时的办法,需要问一下主管部门(关键在第19条)看是怎么执行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0〕14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全省体育战线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广大体育工作者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我省争得荣誉,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是指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世界智运会、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和全国智运会。

  第三条对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奖励,将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取得的成绩,并结合思想道德风尚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政府对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授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在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记一等功奖励;对省体育行政部门和为我省参加奥运会、全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给予支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6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9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7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6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运动员在世界智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9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8万元奖励。

  第七条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6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1.2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8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7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6万元奖励。

  第八条运动员在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0.7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6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在全运会上参加团体、集体项目获得奖励名次的主力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非主力队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5%给予奖励。

  第十条在全运会上两次计分的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协议计分的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在奥运会、全运会上创造世界纪录,按最新的全运会竞赛规则规定增加代表团金牌的,按全运会金牌奖励。

  第十二条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上获得奖励名次,其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标准、办法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办法相同。

  第十三条团体项目、集体项目以获奖名次为奖励标准,按教练员的实际人数发放培训成绩奖,最多不超过3份。

  第十四条对我省运动员调入国家队或长期在国家队集训,并在全运会上获得奖励名次,其国家队教练员根据培训队员时间、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在教练员培训成绩奖中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市地体校向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在正式入队后2年内获得奥运会、全运会奖励名次,其输送教练员获输送成绩奖。输送成绩奖的奖励标准为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

  第十六条在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奖金总额为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度的20%,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及体育系统各单位根据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运动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划拨。

  第十八条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
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各市(地)可参照此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奖励规定。

职业运动员取得成绩黑龙江当地政府有什么样政策

8. 奥运国家奖励什么

法律分析:奥运会获得奥运冠军的中国选手,国家肯定是会发放奖金的,而奖金金额在20-50万元左右。但具体还要看国家体育总局的安排,因为每年都有在调整。
法律依据:《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参加有奖比赛获得奖金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一)属于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6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30%留作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注册)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二)属于集体球类项目的,可提取奖金总额的70%奖励获奖运动员本人、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国家队有关教练员和长期随队的有关人员;20%留作单项协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的地方输送单位、陪练运动员等;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